[投稿]开设和经营新型医院、药店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2025-10-26
![[기고] 새로운 형태의 병원 및 약국 개설·운영 시 유의해야 할 법적 쟁점](/_next/image?url=https%3A%2F%2Fd1tgonli21s4df.cloudfront.net%2Fupload%2Fboard%2Fbroadcast%2F20251026110408723.webp&w=3840&q=100)
《医疗服务法》第33条第2项对医务人员、国家及地方政府、医疗法人、非营利法人、准政府组织等严格限制开设医疗机构的资格,且《医疗服务法》第33条第8项禁止开设和经营超过一家医疗机构。此外,《药事法》第20条第1项规定,只有药剂师或韩方药剂师可以开设药房,第21条第1款则限制药剂师或韩方药剂师只能开设1家药房。
然而,随着技术和市场结构的变化,各种经营形式和新的利润结构的医疗机构和药店正在出现,包括现有的MSO(网络医院)、医疗消费合作社以及最近引入的工厂药店。开设、经营此类医疗机构或药房时,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上述医疗法和药事法的违法问题。
决策包括非医务人员在内的多人合伙、投资、经营医疗机构时,必须审查非医务人员是否实际通过医务人员(俗称“行政医院”)开设、经营医疗机构,是否是医务人员重叠开设医疗机构,是否是伴随牌照贷款。
非医务人员与医务人员通过合伙等协议开设医疗机构的行为是否构成非医务人员开设医疗机构的行为,以谁牵头办理医疗机构的开设、经营为依据认定。具体来说,依据是开业资金、设施、土地等的取得单位、管理决策和人事决策的单位、利润的归属(是否以固定工资形式)。
就医疗法人而言,有可能被认定为机关医院,但机关医院必须被认定为利用仅具有外部形式的医疗法人以非法手段开设、经营医疗机构的非医务人员。换言之,只有在非医务人员滥用因缺乏实际财产出资而未获承认的医疗法人作为开办和经营医疗机构的手段,或者医疗法人的资产被不公平地泄露,从而背离医疗法人的公共性或非商业性的情况下,才得到有限的承认。
医疗专业人员重复经营医疗机构的,应综合考虑融资主体的开业流程和开业所需的设施或场地、开业负责人与指定为实际设立者的其他医务人员的关系、筹集资金的方式、管理决策结构、对从业人员行使指挥和监督权的主体、经营成果的分配形式、是否有医院管理支持公司(MSO)等所有情况来确定资格。由另一名医疗专业人员操作、公司产生的费用金额以及交易详情。有些情况下,医疗机构如果被判断为简单的管理支持或投资水平,则不被认定为重叠经营。
非医务人员开设办公医院或医务人员违反禁止多次开设规定的行为,将受到严厉的刑事处罚和行政处分,并可根据国民健康保险法追回利润。出借姓名的医务人员还将受到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
以药店为例,药剂师与非药剂师合伙或投资、多名药剂师合伙、药房特许经营、合伙经营工厂药房等,有可能被认定为违反一人一地经营原则的许可租赁。 《药事法》禁止所有租赁许可证、接收许可证或安排许可证的行为。即使借款人是药剂师,根据国民健康保险法,执照出借也可能导致刑事处罚、行政处分、追回不当利益等。
除了上述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理之外,还可能产生其他问题,例如涉税纠纷、经营和利润归属等民事纠纷。因此,若想以合伙、投资或新业态等方式开办医疗机构或药房,需留意在品牌或特许经营、资本投资及成本支出决策、管理咨询服务等各方面是否存在违反医疗服务法及药事法的要素。
[查看全文]
[贡献] 开设和经营新型医院和药店时要记住的法律问题(链接)In-Person Consultation Booking
若您有法律方面的困扰,请到最近的办公室咨询专业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