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优先于内部规定”……废物处理公司罚款,上诉决定“取消”
2025-12-16

3次违反废弃物管理法的企业...区政府根据违规情况进行“单独处理”
法院表示:“被告处理的标准是行政机关的‘业务处理规则’……处理是否恰当、是否合法。”
法院裁定,即使多次违规罚款累加,停业罚款也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
去年10月,首尔高等法院第4-3行政庭在上诉审判中推翻了原审法院关于撤销A废弃物处理公司等对仁川延寿区厅长违反废弃物管理法的行政处分的判决,并裁定取消对原告的罚款。
A公司等因违反《2023年废弃物管理法》中未粘贴、未携带废弃物收集运输许可证等3项规定,被延寿区处以销售额6%的停业处罚。
对这些企业的违规行为,罚款金额为销售额的2%,区里按照“违规行为超过一项的,按违规行为处罚”的标准作出了这一决定。
但A公司等不服处理结果,提起行政诉讼。
但一审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称罚款数额的计算过程没有问题。
因此,A公司等提出上诉,认为根据废物管理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规定,只能处以销售额百分之五以下的罚金代替停业。
二审法院作出了有利于原告的判决。
上诉法院表示,“被告提出的作为处理标准的规定只不过是行政机关的内部业务处理规则”,“由于它们对公众或法院没有约束力,因此处理的适当性必须遵循废物管理法的规定。”
同时,他补充道,“超过销售额5%的罚款不能通过计算每项违规行为的罚款,然后简单地将被告计算出来的罚款金额相加来处以。但由于法院无法直接确定罚款金额,因此只能取消所有罚款。”
在上诉审判中代表原告的大纶律师事务所申宗洙律师表示:“根据废物管理法,停业1个月的罚款为销售额的2%,3个月为3%,6个月为5%。”他补充说,“如果多次违规相当于1个月,如果简单累加罚款,罚款将是停业3个月或6个月。” “这将导致收取替代金额的不合理结果,”他解释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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朴石浩 (haitai2000@ikbc.co.k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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