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撤销校园暴力案的少年为何能胜诉?
2025-12-26

A女士因涉嫌对三名朋友实施校园暴力而受到校园暴力委员会的处罚。
法院“大多数行为不被视为校园暴力......滥用自由裁量权”
一名因校园暴力行为而受到纪律处分的青少年向教育部门提起诉讼,要求取消处罚,并获得胜诉。
上个月11日,议政府地方法院在青少年A向京畿道九里南杨州教育厅厅长提起的诉讼中做出了原告胜诉的判决,要求取消对校园暴力犯罪者的处分。
此前,A女士去年曾被同校的三位朋友指出是校园暴力的施暴者。
原因包括故意疏远一群朋友中的特定人、创建社交媒体群聊室排除某人在背后说闲话、或者在公共场所造成尴尬等。
据此,校园暴力措施审查委员会责令A小姐进行3小时的学校志愿工作,完成2小时的特殊教育,并禁止对受害者进行接触、威胁或报复,直至毕业。
双方均对校园暴力委员会的决定提出抗议。
学校暴力委员会基于“不真实的事情都是真实的”的假设而采取行动,其意图是原告的某些行为不能被视为超出日常打架或同伴关系中发生的冲突的校园暴力。
此外,双方均声称,校园暴力委员会将不同时期、不同特点、不同当事人的案件集中审议,在审议校园暴力的故意性、严重性、持续性的过程中,偏离并滥用了自由裁量权。
法院判决甲方胜诉。
校园暴力委员会作为处理依据的A女士的行为共有10起,虽然不能认定为《校园暴力防治法》所规定的校园暴力,但大部分都被认定为校园暴力。
法院还补充说,“被告评估原告对每名受害者的行为是持续的欺凌行为,但对三名受害者中的两名受害者的行为不能被认定为校园暴力。虽然另一名被单方面排除在集体活动室的受害者似乎遭受了精神困扰,但我们考虑到两人之间的冲突似乎并不是从原告的单方面欺凌开始的。”
代表A小姐的大纶律师事务所金浩正律师解释说:“校园暴力委员会对于校园暴力行为的内容、程度、频率、情节等,没有具体说明处理理由。”并补充说:“强调的是,处理本身不能被视为以对A小姐行为的准确评估为前提,因此从社会规范的角度来看,它已经严重失去了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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朴石浩 (haitai2000@ikbc.co.k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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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取消“校园暴力不公正处理”诉讼的少年为何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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