冬季火灾事故激增……区分“失火”与“纵火”的一线之差是
2026-01-20

冬季是一个小火花很容易燎原成大火的季节。在取暖器具使用迅速增加的这段时期,室内火灾的风险特别高。如果发生室内火灾,需要特别小心,因为最坏的结果可能是人员伤亡,还可能导致刑事处罚和巨额民事赔偿要求。
火灾事故的法律问题在于故意和过失的程度。根据《刑法》第164条(纵火现有建筑物),故意放火现有建筑物的,处无期徒刑或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另一方面,误引发火灾罪(刑法第170条)可处以1500万韩元以下的罚款。
问题就出现在这两者之间的模棱两可的情况中。即使没有明确的意图,如果“明知火灾可能发生而忽视火灾”,法院也会适用纵火罪。此外,如果因职业过失或重大过失(近乎故意过失)而引发火灾,根据刑法第171条,该人将被处以最高3年的监禁或最高2000万韩元的罚款。尤其是如果被认定为失火,不仅要受到刑事处罚,而且根据《失火责任法》的特别规定,民法第750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也不能减少赔偿,可能要支付巨额赔偿。因此,最重要的是从调查初期就证明这不是一次“有计划的犯罪”。
大轮律师事务所的金钟瑞律师最近接手了因一时失误差点成为纵火犯的委托人A先生的案件。 A先生因醉酒时用打火机点燃自家的环保袋,企图纵火贤州一栋大楼而被立案侦查。警方坚决主张对A先生提起公诉,称A先生是自己用打火机点火,因此有“明确的纵火故意”。
因此,我们根据客观证据制定了辩护策略。首先,A先生在放火后立即主动拨打119,从法律上论证其行为已构成自首、逮捕未遂罪。此外,他因家人去世而遭受精神痛苦,病历证明事发时他精神和身体都很虚弱。此外,现场照片证明,火灾仅造成环保袋和壁纸部分烧焦,并未构成公众风险。结果,检方以完成预防累犯培训为条件发出了缓刑起诉书,委托人得以避免刑满释放的风险,维持了社会工作者的生活。
大轮律师事务所金钟瑞律师强调说:“火灾发生后,不存在立即发表不利于自己的言论的情况,也有很多情况,但即使是一个言论也可以极大地改变惩罚的程度和赔偿责任的结果。”他补充说,“在火灾调查结果公布之前,必须从调查初期就获得律师的协助,证明无意,并制定应对策略,降低过失程度,避免刑事处罚和民事诉讼的双重打击。”
[全球史诗CP李秀焕 / lsh@globalepic.co.k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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