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稿】卫福部实地调查前后医疗机构关闭的法律风险
2026-01-29
![[기고] 보건복지부 현지조사 전후 요양기관 폐업 시 법적 리스크](/_next/image?url=https%3A%2F%2Fd1tgonli21s4df.cloudfront.net%2Fupload%2Fboard%2Fbroadcast%2F20260129120002079.webp&w=3840&q=100)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通过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导致保险人承担医疗保险费用的医疗机构如果歇业,不仅相关医疗机构不再能够开展工作,而且处分对象本身也消失了,因此不能对该医疗机构以及歇业后同一人新开办的医疗机构实行停业(见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裁定第2020du39365号) 2022)。
但即使在上述情况下,如果两个医疗机构之间存在实质性同一性,例如新开办的医疗机构的开业地点与原医疗机构相同或邻近且名称相似,如果原医疗机构在经营过程中形成的患者需求基础相同或相似,或者人力、物力按原样转移,关闭提出不正当索赔的医疗机构的经营者仍有可能暂停新开办的医疗机构的营业。
因此,仅根据最高法院上述判决的结论,在现场调查后、停业前关闭企业,然后在附近以相同或相似名称开设诊所,或维持经营形式以致被误认为是外观几乎相同的医疗机构的情况下,需要相当谨慎。
同时,如果保健福祉部的现场调查证实有不公平的说法,并且存在停业风险的医疗机构关闭其业务并不再运营该机构,停业作为制裁手段就失效了。需要注意的是,在这种情况下,可能会处以罚款,而不是停业。最终,如果保健福祉部的现场调查结果证实不公平索赔,无论是停业还是罚款,都很难避免采取任何形式的行政行动。
那么,选定实地调查对象后,如果企业在调查前就关门了怎么办?与此相关,2022年6月30日修订的厚生省通知规定规定,在行政处分确定前,医疗机构已关闭,或者因法人开设的医疗机构中代表人人格变更,被处分机构不存在,被判定停业处罚无效的,可以处以罚金。暂停”)“适用标准”第 2 条第 2 (c) 款。
因此,根据上述修改后的通知,即使在行政处理确定之前,例如在卫生福利部进行现场调查之前,如果国家健康保险公团现场确认后确认不公平索赔,并选择该医疗机构作为现场调查对象,即使相关医疗机构停业并避免停业,罚款风险仍然存在。然而,如果在厚生省进行现场调查之前关闭的疗养机构没有进行国民健康保险公团现场确认等具体行政调查,那么以什么标准和理由进行罚款仍然存在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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