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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取得驾照并就业”……法院就降低伤残等级的决定判定“不当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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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6-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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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면허 따고 취업했으니”…장해등급 하향 결정에 法 “부당한 처분”

公司降级“被判定为残疾人后开车和工作的工人……并非100%失去劳动力”
法院表示,“这只是处理后的情况问题……看不出来当时的判决有缺陷。”

法院认为,仅根据行政处理决定作出后发生的情况,撤销已经生效的决定是违法的。

去年1月,60多岁的A先生向韩国劳动补偿福利院提起诉讼,要求取消伤残等级决定,蔚山地方法院做出了原告胜诉的判决。

A先生2006年在工作中遭遇跌倒事故,被诊断为脊髓损伤、下肢瘫痪。此后,2008年,他被判定为2级伤残,6年后的2014年复查时,仍维持2级。

七年后,当A先生的残疾等级再次调整时,问题出现了。这是因为公司取消了现有的2级伤残等级,将其降为3级。

该公司对A先生在2014年重新考试后通过了驾驶执照适性测试、自己开车、甚至找到工作一段时间的事实提出了异议。这是因为 2 级决策(意味着 100% 劳动力损失率)是不合适的,因为工作实际上是可能的。

对此,A先生提出抗议,称该公司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取消了现有的处置。此外,还提起行政诉讼,认为应维持2级而不是3级,因为患者仍需要频繁的护理。

法院做出了对 A 先生有利的裁决。首先,法院解释说,“如果行政行为存在缺陷,即使没有单独的法律依据,也可以撤销”,但“被告提出的通过驾驶证能力测试、临时就业等都是在残疾等级处分后发生的情况,因此很难认定A先生在处分时的残疾等级低于二级。”

同时,他补充道,“病历鉴定员还得出结论,部分脊髓瘫痪患者可能会出现好转,而且瘫痪程度可能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改变”,并补充道,“没有客观数据表明初判和重审时的残疾状况判定是错误的。”

A先生的代理律师、大纶律师事务所的黄圭和律师解释说:“根据最高法院的规定,撤销行政行为的理由是指作出相关处分时存在的缺陷。”并解释说:“我们强调法人提出的所有问题只是作出处分后的情况,而不是作出决定时的缺陷,因此能够胜诉。”

记者 金熙国 kukie@kookje.co.k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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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我拿到了驾照并找到了工作”……降低残疾等级的决定中的“不公平处置”(快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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