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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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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放大镜] ➁ 破产前库存处置……管理责任延伸到什么程度?

媒体 iNews24
日期

2026-05-29

浏览量 26

[법률 돋보기]➁ 파산 직전 재고 처분…경영진 책임 어디까지 번지나

Seongmoon Choi,大纶律师事务所律师,“破产前库存处置、免责声明风险和损害赔偿”
“重要的是通过早期法律建议而不是事后回应来系统地回应。”

有人指出,在公司陷入财务困难时随意处置存货资产,未来可能会引发法律纠纷和高管的个人责任。

统营巨济市大纶律师事务所律师崔成文29日指出,“当企业面临危急情况时,往往会试图仓促处置库存资产以确保立即获得资金,但这可能会给高管人员带来致命的法律风险。”

蔡律师结合过往担任破产受托人的经验解释道:“在企业破产实务中,存货处置并不是简单的资产清算问题。一旦进入破产程序,公司的资产就置于破产受托人的掌控之下,管理层的随意处置也受到严格限制。”

根据现行债务人重整及破产法第382条及第384条规定,债务人公司宣告破产时持有的财产属于破产基金会,其管理和处分权属于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问题在于破产宣告前阶段发生的财产处分行为。据介绍,实践中,将破产前的存货无偿转移给特定公司或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价格处置、转移至第三方名下仓库以避免强制执行、仅向特定客户支付实物的情况屡见不鲜。

崔律师表示:“这种行为很可能会受到债务人重生法规定的‘拒绝权’的行使”,并补充道,“破产管理人可以通过诉讼要求恢复原状,最终交易本身可能会被宣告无效。”

特别是,债务人重整法第391条规定,受托人得请求撤销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财产处分行为。典型的例子包括破产前无偿转让、低价出售、不平衡还款等。

高管个人承担责任的可能性也被认为是主要风险。崔律师表示:“主导不当资产处置的高管可能会因针对董事的损害赔偿等而受到调查和最终审判。”他补充说,“由于这是一个比一般民事诉讼进行得更快的程序,因此很难排除它可能会扩大到高管个人资产责任问题的可能性。”

还提到了商标权和品牌价值受损的问题。如果未经许可分发大量库存,则有可能导致商标持有人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崔律师表示,“在处理库存的过程中,还必须审查是否去除品牌标签或分销渠道等知识产权问题”,并补充道,“很难用简单的库存变现方式来应对。”

最重要的是,最大的负担是举证责任。如果提出免责声明诉讼或损害赔偿索赔,管理层必须直接证明该处置是正常的商业决策,无意损害债权人。

崔律师表示,“在破产的混乱阶段,用客观数据证明这一点并不容易”,并补充说,“随着受托人调查程序最近变得更加严格,重要的是从早期阶段通过法律审查来设计系统的应对措施,而不是仅仅依靠事后应对。”

记者 郑艺珍 yejin0311@inews24.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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