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稿]疗养机构居民接受处方药的义务以及药剂师提供用药指导的义务
2026-06-01
![[기고] 요양시설 입소자의 조제약 수령과 약사의 복약지도 의무](/_next/image?url=https%3A%2F%2Fd1tgonli21s4df.cloudfront.net%2Fupload%2Fboard%2Fbroadcast%2F20260601063550279.webp&w=3840&q=100)
Youngjae Chae, 律师事务所律师大纶
药事法第二十四条第四项规定,药剂师配制药品时,必须向患者或者患者监护人提供必要的用药指导。在这里,用药指导并不是简单地交出处方药并添加正式说明的过程。通过提供药品的名称、用法/剂量、功效/效果、储存方法、副作用、相互作用等信息,使患者能够安全、适当地使用药品,是《药事法》的核心义务。
问题是患者无法亲自去药房。特别是对于疗养院等老年医疗福利设施的居民来说,由于痴呆症、中风或行动障碍等原因而难以提交处方、接受处方以及理解和管理用药说明的情况很多。此时,护理机构工作人员持处方前往药房,请求配药并领取药物。在这些情况下,就会出现这样的问题:药剂师应该向谁提供用药指导,以及护理机构工作人员是否可以被视为《药事法》规定的“患者监护人”。
《药事法》没有单独定义“患者监护人”的含义。然而,患者监护人不一定限于配偶、直系后裔或兄弟姐妹等亲属。 《药事法》下的用药指导的目的不是为了确认患者的身份,而是为了确保配发的药物被安全地交付给患者并正确服用。因此,提供用药指导的人不应仅根据正式亲属关系来确定,而应根据患者是否能够实际管理患者的药物摄入和储存来判断。
《老人福利法》还规定,监护人不限于负有赡养义务的亲属,还包括因工作、就业等实际保护老人的人。高级医疗福利机构负责居民的健康管理和用药管理,并根据其运行标准,指派一定数量的护士、护理员等人员,时刻保护居民。因此,如果护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机构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拿着住院医师的处方去药房并接受药剂师的处方药和用药指导,则很难将该工作人员视为简单的跑腿者。
然而,并非所有案件仅仅因为一个人在护理机构工作就自动合法。药事法第五十条第一项规定,药店主等不得在药店、商店以外的地方销售药品。由于药品销售由订购、配药、配送、用药指导等一系列活动组成,因此主要部分由药房内的药剂师来完成是很重要的。如果护理机构工作人员作为患者监护人前往药房,提交处方,领取药房配制的药品,并接受药剂师的用药指导,则可以认为大部分药品销售发生在药房内。
相反,当护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外的第三方收到处方药时,情况就不同了。除非确认第三人为患者家属,或根据法律、合同或事实上有能力保护患者及管理用药,否则很难被视为《药事法》下的患者监护人。在这种情况下,存在药剂师可能无法正确识别提供用药指导的人的风险,此外,存在处方药物的递送和用药指导的实际部分被评估为由药剂师以外的人在药房外完成的风险。
同时,《药事法》并没有规定药剂师向患者监护人提供用药指导时必须查验并保存委托书、身份证或者在职证明。与《医疗服务法》规定的单独文件要求(例如处方代收制度或配药记录检查制度)不同,用药指导条款本身并未具体规定此类确认义务。因此,在没有明确依据的情况下,仅凭未经证实的文件就立即得出违反用药指导义务的结论是必要的。
然而,在实践中,不留下记录是危险的。药房重复向疗养机构居民配发处方药时,需要在内部记录受药人的姓名、设施、职位、联系方式、收货日期和时间、用药指导方式等。即使法律没有规定保存授权委托书的义务,在后续的现场调查或行政处置程序中,药师也必须能够说明他或她在药房内确实向患者或患者监护人提供了用药指导。
护理机构也需要改变仅仅派遣人员去接受药物的做法。负责居民药物管理的工作人员必须制定适当的程序来接收处方药物,并将从药剂师处收到的药物指导与机构内的药物管理联系起来。特别是,由与患者保护关系不明确的人(例如外人、签约医生的熟人或司机)接收处方药的结构可能会给药房和设施带来法律风险。
最终,《药事法》规定的用药指导义务的核心不是正式文件,而是患者安全。在患者无法直接接受用药指导的情况下,判断的中心点是谁真正保护患者并管理用药,以及药剂师是否在药房内为该人提供了足够的用药指导。护理机构居民接受处方药的做法应根据《药事法》的目标设计,即患者保护和药物安全,而不是便利。
|贡献| Youngjae Chae, 律师事务所律师大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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