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自英律师:"交通事故后只询问状况便离开现场的司机构成'逃逸致伤'"
2021-07-30

■ 采访:尹子英律师
■ 主持人:李浩相记者
▷李浩相:是时候用律师的眼光了。今天,我联系的是尹贾勇律师。律师,你和我在一起吗?
▶尹子瑛:是的,你好。这是尹杰瑛。
▷李浩相:是的,律师。你最近怎么样?
▶尹子瑛:是的,我做得很好。
▷李浩相:第一个案例是一名50多岁的男子,他发生交通事故,只询问了受害者的情况后就失踪了。他被判处罚款。
▶尹子瑛:是的。 5月16日上午11点左右,A先生在清州市清原区道路上驾车撞倒了正在过人行横道的9岁男孩B。然而,事故发生后,A先生只是询问B女士的情况,并没有将这一事实告知她的监护人或警方。另据了解,他离开事发现场时没有留下任何可以识别其身份的联系方式或姓名等信息。与此同时,B女士也因此次事故受伤,需要两周的治疗。据此,检察机关以违反特定犯罪从重处罚法和逃亡致人死亡罪对A先生进行草率起诉,并处以500万韩元罚款。 A先生声称已采取一切防护措施。现在,A先生声称,当他在审讯过程中看到受害人的情况时,他回应说受害人没事,并且他履行了《道路交通法》规定的提供救济的义务。据此,法院指出,法院虽能认定撞人后受伤的可能性较高,但强调仅询问了9岁儿童“还好么……”后就离开现场,未提供被告姓名、联系方式,也未与受害人联系监护人等,表明其未履行道路交通法第54条规定的救助义务。据此,被告在儿童保护区对受害人进行电击,未采取保护措施,并在被告的坚持下让年幼的受害人出庭作证。由于简易令设定的刑期不足,因此增加了罚款金额,判处700万韩元罚款。
▷李浩相:这意味着法院判定该男子逃跑了。不采取防护措施。我想任何一个司机都会遇到这种情况。另一方面,律师。请向我们解释一下,当发生这样的事故时,司机应该采取什么行动才能证明他没有逃跑。
▶尹紫瑛:是的,发生交通事故时,有时受害人会以没有受伤或没事等为由,强烈拒绝住院治疗。即使在这种情况下,判例法也考虑到受害人尽管知道自己遭受了伤亡,但没有采取保护措施并离开事故现场,导致无法确定事故肇事者或不采取行动就逃跑的情况。特别是,如果受害者是未成年人,您将需要联系或面对监护人。如果您无法联系监护人,您需要联系警方并说明情况。另外,如上述情况,认为被害人没事而不采取任何行动,也可以构成逃逸致人伤害罪。现在,正如我前面提到的,为了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需要获取您的个人信息以及警方的配合。
▷李浩相:那么,律师,如果我们说,例如,我们造成了这次事故,可以给受伤者一张名片吗?
▶ Ja-Young Yoon:是的,正如之前的先例中提到的,如果可以确认肇事者,就很难将其视为逃亡者,所以交出名片也是一个好主意。
▷李浩相:啊,不过无论如何,为了以防万一,最重要的是联系保险公司或者向警察报告,让他们知道发生了这样的事件。
▶尹子瑛:是的。是的。
▷李浩相:我们来看看下一个案例。我记得有一则新闻,说一名60多岁的男子酒后驾车撞楼。一名60多岁的人被判缓刑...
▶ 尹子煐:是的,2月4日凌晨2点左右,A先生在曾坪邑公路上驾驶汽车,血液中酒精含量为0.042%,属于吊销驾照的标准,然后冲进了附近的一家便利店。 B先生在一家便利店门口躲避时摔倒,受伤两周。 A 先生因驾驶致人死亡罪名受审。法院判处他两年监禁和四年缓刑,并责令他完成 120 小时的社区服务和 80 小时的守法驾驶课程。法院裁定,A先生血液中酒精含量较高,但他正在反思自己的犯罪行为,且独自赡养年迈的母亲,故遂判决。
▷李浩相:我们处理过很多酒后驾车案件,每次我的感受是,有很多酒后驾车案件都是累犯,也就是惯犯。尽管如此,还是缓刑。惯犯越多,刑罚不是就越重吗?但在本案中,他是惯犯,甚至冲进便利店,因此被判缓刑。看来已经表现出了很大的宽容。
▶尹紫瑛:据了解,A先生在2008年也曾因酒后驾驶被处以100万韩元罚款的简易命令。距离他第一次因酒后驾驶受到处罚已经过去了相当长的时间。正如裁决中所述,该人对犯罪的反思这一事实似乎已被视为量刑因素。
▷李浩相:原来如此。刚才律师解释的时候,我看了法院的判决书,发现是被告。所以,你说醉酒司机独自赡养年迈母亲的事实也被考虑在内。似乎存在当被告是唯一有经济能力的家庭成员时惩罚程度会降低的情况。
▶尹子瑛:是的,没错。当被告人作为家庭中唯一从事经济活动的成员被捕时,其他家庭成员的生计是否实际上可能受到威胁,有时被称为量刑数据。虽然此类经济活动是众多量刑因素之一,但存在此类情形并不一定意味着会减刑或缓刑。最后,如果根据犯罪的严重程度判处较重的刑罚,那么即使有这样的理由,似乎也无法避免逮捕。
▷李浩相:如果你对家人的生计负责,你就不应该酒后驾车。我们来看看最后的事件。多年来,公司资金达13亿韩元。太棒了。 30多岁的女人。曾有过被判处重刑的案件。
▶尹子瑛:是的。 A先生在清州一家公司负责资金管理,因2013年2月至2020年2月7年间99次挪用公司资金13亿韩元被起诉,被判处6年有期徒刑。 A先生以向CEO支付预付款为名,操纵了交易细节。据了解,该公司资金因此被挪用。据了解,他甚至使用自己女儿的储蓄账户来掩盖自己的罪行。据了解,A先生最终将这笔钱用于生活费、股票投资等个人用途。法院判决A先生犯罪时间较长。据说挪用公款的规模很大,看来受害人的犯罪行为也对受害公司的财务困难造成了影响。他们指出,没有认真努力从损害中恢复过来,并表示量刑的原因是该犯罪行为是非常故意和有计划的,因此犯罪非常严重。
▷李浩相:你说罪行很严重。我突然想到,律师,一般的贪污罪和商业贪污罪有什么区别?
▶ 尹子煐:简单说一下挪用公款的事。贪污是指占有他人财产的人贪污或拒绝归还他人财产的犯罪行为,最高可判处 5 年监禁。处以1500万韩元以下的罚款。简单来说,如果你租了车,租期结束后也不归还,就可能构成挪用公款。上述情况,可以认定为商业侵占罪。在工作中贪污的行为将受到更严厉的处罚。为商业目的而截留他人财物的行为,即构成商业侵占罪。因此,与一般贪污罪不同的是,该罪的刑罚最高可达10年有期徒刑。最高可处以3000万韩元的罚款。如果贪污金额超过5亿韩元,如上述情况,则适用特定法律,可判处无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
▷李浩相:我是一名30多岁的女性,肝脏很大。他们偷走了13亿韩元。好的。律师先生,谢谢您今天的发言。两周后我会再次见到你。
▶尹子瑛:好的,谢谢。
▷李浩相:到目前为止,你一直和《律师之眼》的尹子英律师在一起。
来源:BBS新闻(https://news.bbsi.co.k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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