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违反麻醉药品类管理法 | 目的

- - 成立要件
- - 麻醉药品种类
- 2. 违反麻醉药品类管理法 | 处罚力度

- - 投药·单纯持有及提供场所等
- - 麻醉药品类买卖·居间介绍等
- - 禁止麻醉药品类进出口·制造等
- - 麻醉药品类大量犯加重处罚
- 3. 违反麻醉药品类管理法 | 量刑因素

- 4. 违反麻醉药品类管理法 | 分阶段应对方法

- - 警察阶段
- - 检察阶段
- - 法院阶段
- 5. 违反麻醉药品类管理法 | 难以独自应对时?

- - 证据分析
- - 实际侦查情况应对
- - 专业律师共同应对
1. 违反麻醉药品类管理法 | 目的

《麻醉药品类管理相关法律》 是一部为适当规定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大麻及原料物质的处理与管理,以及对麻醉药品类中毒进行治疗与预防等而载明必要事项的法律。
该法的目的在于防止因麻醉药品类的误用或滥用而产生的公共卫生危险,提升国民健康,并为营造健康的社会作出贡献。
麻醉药品类犯罪类型
▷ 走私
▷ 非法贩卖
▷ 非法种植
▷ 吸食用药
▷ 持有等
成立要件
违反麻醉药品类管理法,是指不具备处理麻醉药品类资格的人处理麻醉药品类时即成立。
不仅是吸食,买卖或制造麻醉药品类的行为会被加重处罚,不具备资格的人持有麻醉药品的情形也属于处罚对象。
麻醉药品种类
麻醉药品类分为狭义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与大麻三类。
麻醉药品 | 罂粟、鸦片、海洛因、吗啡、可卡因等 |
精神药品 | LSD、摇头丸、苯丙胺类等 |
大麻类 | 大麻草、大麻树脂、大麻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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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违反麻醉药品类管理法 | 处罚力度

违反麻醉药品类管理法的处罚力度会因违法行为的种类和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
以下是按主要违法类型简要整理的处罚标准,仅就全部处罚规定中的核心部分进行说明。
详细的处罚标准及是否适用会因个案情况而有所不同,因此需要准确的判断。
指误用或滥用之虞严重、不作医疗用途且缺乏安全性,一旦误用或滥用会引起严重身体或精神依赖性的药物,或含有此类成分的物质
投药·单纯持有及提供场所等
各类型构成要件 | 依据条文 | 处罚力度 | |
| 麻醉药品 | 持有·所有·管理·授受 | 《麻醉药品类管理相关法律》第59条第1项第9号 | 1年以上有期徒刑 |
| 使用/场所·设施·装备·资金·运输工具的提供 | 《麻醉药品类管理相关法律》第60条第1项第1号 | 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亿韩元以下罚金 | |
| 精神药品(甲目) | 持有·所有·使用·管理 | 《麻醉药品类管理相关法律》第59条第1项第5号 | 1年以上有期徒刑 |
| 使用/场所·设施·装备·资金·运输工具的提供 | 《麻醉药品类管理相关法律》第60条第1项第1号 | 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亿韩元以下罚金 | |
| 大麻等 | 大麻种植·持有·所有·运输·保管·使用 | 《麻醉药品类管理相关法律》第61条第1项第6号 | 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千万韩元以下罚金 |
| 大麻·以吸食·摄取大麻草种子外壳等相同目的 | 《麻醉药品类管理相关法律》第61条第1项第4号 | ||
| 大麻使用/场所·设施·装备·资金·运输工具的提供 | 《麻醉药品类管理相关法律》第61条第1项第2号 | ||
麻醉药品类买卖·居间介绍等
各类型构成要件 | 依据条文 | 处罚力度 | |
|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甲目) | 以营利为目的的买卖·居间介绍·授受等 常习性买卖·居间介绍·授受等 | 《麻醉药品类管理相关法律》第58条第2项 | 死刑·无期徒刑或 10年以上有期徒刑 |
|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甲目) | 买卖·居间介绍/以相同目的持有·所有 | 《麻醉药品类管理相关法律》第58条第1项第1号、第3号 | 无期徒刑或 5年以上有期徒刑 |
| 大麻 | 买卖·居间介绍/ 以相同目的持有·所有 | 《麻醉药品类管理相关法律》第59条第1项第7号 | 1年以上有期徒刑 |
禁止麻醉药品类进出口·制造等
各类型构成要件 | 依据条文 | 处罚力度 | |
|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甲目)、大麻 | 以营利为目的的进出口·制造等 常习性进出口·制造等 | 《麻醉药品类管理相关法律》第58条第2项 | 死刑·无期徒刑或 10年以上有期徒刑 |
| 麻醉药品 | 进出口·制造/ 以相同目的持有·所有 | 《麻醉药品类管理相关法律》第58条第1项第1号 | 无期徒刑或 5年以上有期徒刑
|
| 精神药品(甲目) | 进出口·制造/以相同目的持有·所有 | 《麻醉药品类管理相关法律》第58条第1项第3号 | |
原料植物成分提取/进出口/ 以相同目的持有·所有 | 《麻醉药品类管理相关法律》第58条第1项第4号 | ||
| 大麻 | 进出口/ 以相同目的持有·所有 | 《麻醉药品类管理相关法律》第58条第1项第5号 | |
| 大麻 | 制造/ 以相同目的持有·所有 | 《麻醉药品类管理相关法律》第59条第1项第7号 | 1年以上 有期徒刑 |
麻醉药品类大量犯加重处罚
进出口、制造、持有、所有等的麻醉药品或 精神药品等价额超过5千万韩元的情形 | 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
进出口、制造、持有、所有等的麻醉药品或 精神药品等价额在500万韩元以上不满5千万韩元的情形 | 无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
3. 违反麻醉药品类管理法 | 量刑因素
吸食·单纯持有等
▷ 以未必故意实施犯罪的情形
▷ 心神耗弱
▷ 自首
▷ 配合侦查
▷ 消极参与
▷ 麻醉药品成瘾者自愿·积极的治疗意愿
▷ 无刑事处罚前科
买卖·居间介绍等
▷ 为吸食·单纯持有等而购入或授受
▷ 以未必故意实施犯罪的情形
▷ 心神耗弱
▷ 自首
▷ 配合侦查
▷ 无刑事处罚前科
进出口·制造等
▷ 以未必故意实施犯罪的情形
▷ 为吸食·单纯持有等而进出口或制造
▷ 心神耗弱
▷ 自首
▷ 配合侦查
▷ 消极参与
▷ 无刑事处罚前科
4. 违反麻醉药品类管理法 | 分阶段应对方法

违反麻醉药品类管理法的案件,从警察阶段到检察、法院阶段,各个阶段的系统性法律应对都极为重要。
警察阶段
在警察阶段,由于侦查已经开始,必须对调查做好充分准备。
需要针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准备符合事实、简洁明确的回答。
应避免不必要的解释或推测性陈述,并应系统整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资料,以便在必要时能够适当提交。
检察阶段
在检察阶段,会作出是否申请羁押令状及是否起诉的判断,因此必须充分准备能够证明无需羁押的客观资料。
应系统整理家庭关系、工作单位等体现社会可信度的证明资料,并就案件经过、犯罪嫌疑人的悔过态度、再犯可能性等酌情从轻事由具体撰写并提交。
犯罪嫌疑人调查应集中于事实确认,克制不利陈述,并在必要时行使沉默权等,需要采取策略性的应对。
法院阶段
在法院阶段,为准备审判,必须彻底管理证据与资料,并明确梳理辩护逻辑。
应准备并提交能够证明是否初犯、悔过态度、治疗意愿等量刑事由的医疗记录或咨询记录,在审判过程中需要就核心争点作出简洁明确的主张。
为应对今后上诉的可能性,系统保管审判记录与证据也很重要。
5. 违反麻醉药品类管理法 | 难以独自应对时?

如果被提出违反麻醉药品类管理法的嫌疑,面临侦查或审判,就必须进行系统而专业的法律应对。
从证据分析到侦查阶段的应对、审判准备,在各个过程中都必须做到审慎而周密的准备。
此时如果难以独自应对,欢迎随时向大倫律師事務所的刑事律师寻求咨询。
证据分析
在麻醉药品类案件中,证据是案件的核心,因此不仅是麻醉药品检测结果,为验证情况陈述的可信度,还会运用测谎仪检查等多种专业工具进行彻底分析。
由此仔细审查证据的真伪及法律效力,并确保制定辩护策略所需的客观依据。
实际侦查情况应对
为应对侦查阶段的深入调查与犯罪嫌疑人调查,进行模拟调查。
通过再现与实际侦查环境相似的情境,支持当事人提前熟悉提问类型与调查进行方式。
由此最大限度减少应对失误,并协助当事人在侦查过程中有效行使权利。
专业律师共同应对
针对违反麻醉药品类管理法的案件,以拥有丰富侦查与审判经验的专业律师为中心组成1~20 TF,就案件整体进行共同应对。
从侦查初期到审判,系统协助展开具有一致性的辩护逻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