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网络诽谤 | 定义

- - 网络诽谤要件
- - 网络诽谤示例
- - 网络诽谤处罚程度
- - 相关法令概览
- 2. 网络诽谤 | 纠纷调解申请

- - 纠纷调解程序
- - 调解方案的制作方法
- - 申请调解时必须提交的文件有哪些?
- 3. 网络诽谤 | 若为犯罪嫌疑人?

- - 和解及从宽处理所需量刑材料的收集
- - 陈述时应注意的事项
- 4. 网络诽谤 | 若为被害人?

- - 网络诽谤信息删除请求
- - 临时措施方法
- - 信息提供请求书的提交
- - 刑事控告
- - 民事诉讼
- 5. 网络诽谤 | 专家协助

1. 网络诽谤 | 定义

网络诽谤是指通过互联网或数字媒体实施诽谤的情形。
例如,在网络上发布或传播虚假信息或诽谤性文章,从而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即属于网络诽谤。
但与一般诽谤不同,鉴于网络的特性,一旦发布在所有人都能看到的社区等处,就容易被认定满足“公然性”这一构成要件,因此犯罪容易成立。
网络诽谤要件
① 以诽谤他人为目的
② 通过信息通信网
③ 公然性
④ 摘示真实或虚假的事实
⑤ 损害名誉
网络诽谤示例
▷ 揭露 : 就与他人相关的不正当行为或秘密,散布特定的真实事实或虚假事实的行为
▷ 侵犯私生活 : 将他人的私生活公开告知他人的行为等
网络诽谤处罚程度
恶意评论及散布虚假事实、对他人的诽谤均属于网络诽谤。
游戏中的昵称或ID同样可能满足网络诽谤“特定性”的构成要件,因此需要注意这一点。
一旦网络诽谤成立,将依据韩国《刑法》或《促进信息通信网利用及信息保护等相关法律》受到处罚。
▶ 韩国《刑法》第307条(诽谤)
公然摘示事实损害他人名誉者 | 2年以下徒刑或监禁,或500万韩元以下罚金 |
公然摘示虚假事实损害他人名誉者 | 5年以下徒刑、10年以下资格停止,或1,000万韩元以下罚金 |
▶ 韩国《信息通信网法》第70条
通过信息通信网公然以事实损害他人名誉者 | 3年以下徒刑或3,000万韩元以下罚金 |
通过信息通信网公然以虚假事实损害他人名誉者 | 7年以下徒刑、10年以下资格停止,或7,000万韩元以下罚金 |
相关法令概览
韩国《促进信息通信网利用及信息保护等相关法律》对与网络诽谤相关的纠纷调解、信息删除请求、用户信息提供请求、加害人处罚等作出了规定。
其特点是处罚比《刑法》更重;即使依据本法的诽谤罪不成立,视具体情况仍可能以韩国《刑法》上的诽谤罪或侮辱罪受到处罚。
2. 网络诽谤 | 纠纷调解申请

如需申请网络诽谤纠纷调解,将通过以下程序办理。
纠纷调解程序
① 受理纠纷调解申请书。
→ 调解申请人须将诽谤纠纷调解申请书与相关证据材料等一并提交至审议委员会。
② 就受理的内容调查事实关系。
→ 审议委员会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对事实关系进行调查。
③ 建议当事人之间在调解前达成和解。
→ 当事人接受调解前和解建议方案时,须在调解受理书上署名盖章或签名,并通过当面提交、邮寄、电子邮件或传真的方式提交至审议委员会。
④ 由诽谤纠纷调解部审议是否进行调解。
⑤ 拒绝调解或提出调解方案。
→ 审议委员会在符合下列任一情形时,可以拒绝调解并终结案件。
▷ 其他因纠纷性质而被认定不适宜由调解部进行调解的情形
▷ 当事人双方或一方明确表示无意接受调解,或可视为实质上不接受调解的情形
→ 审议委员会对正在进行调解程序的案件,当事人一方提起诉讼时,须中止调解程序并将该事实告知当事人。
⑥ 由委员会全体会议对调解方案作出最终决议。
→ 审议委员会在案件未侵害名誉等他人权利,或对权利侵害的说明不足时,可以予以驳回。
⑦ 调解成立后,纠纷即告结束。
调解方案的制作方法
审议委员会对调解方案作出决议时,须制作载明下列事项的调解方案。
▷ 案件编号
▷ 案件名称
▷ 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地址
▷ 调解决定事项
▷ 调解决定理由
▷ 制作年月日
申请调解时必须提交的文件有哪些?
个人
▶ 本人申请的情形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 代理人申请的情形
-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 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律师为律师证复印件)
- 调解委托书
- 委托关系证明文件
团体
▶ 代表人申请
- 申请人(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 营业执照(唯一编号证)复印件
- 法人登记簿誊本复印件(法人的情形)
▶ 代理人申请
- 申请人(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 营业执照(唯一编号证)复印件
- 法人登记簿誊本复印件(法人的情形)
- 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律师为律师证复印件)
- 调解委托书
- 委托关系证明文件
3. 网络诽谤 | 若为犯罪嫌疑人?
网络诽谤也是青少年容易牵涉其中的犯罪。
在网络上利用匿名性留下的评论或帖子,只要具有诽谤他人的目的,也可能接受警方调查,并据此受到刑事处罚。
此外,还可能被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请求,从而承担金钱责任,因此需要迅速且专业的法律应对。
和解及从宽处理所需量刑材料的收集
在网络诽谤案件中,和解对处罚程度有很大影响。
若与被害人达成圆满和解,则有可能获得不起诉处分或减轻量刑;被害人表示不希望处罚的意思表示,会作为量刑的重要材料予以反映。
事先准备切合实际的赔偿方案、真诚的道歉书、悔过书,以及载明防止再犯意愿的计划书等,对于获得从宽处理非常重要。
陈述时应注意的事项
犯罪嫌疑人在陈述过程中说谎可能作为不利情节,因此基于事实的陈述很重要。
此外,本人的陈述可能被用作证据,因此有权回避不利的陈述,陈述拒绝权也受到保障。
在接受调查前,通过与专业律师咨询来制定应对方案也是可取的。
4. 网络诽谤 | 若为被害人?
网络诽谤的被害人为保护自己的名誉免受网络虚假事实的侵害,可以采取法律措施。
通过这些措施,被害人可以采用信息删除请求、控告、损害赔偿请求等多种方法恢复自身权利。
网络诽谤信息删除请求
因通过信息通信网公开的信息导致名誉受损等他人权利受到侵害时,被害人可以向处理该信息的信息通信服务提供者说明侵害事实,并请求删除信息或刊登反驳内容。(韩国《促进信息通信网利用及信息保护等相关法律》第44条之2第1款)
临时措施方法
信息通信服务提供者即使收到删除请求,在权利侵害与否不明确或预计当事人之间会发生纠纷时,也可以对该信息采取暂时阻断访问的“临时措施”。
信息提供请求书的提交
若认为因某用户发布的信息导致名誉受损等权利受到侵害,为提起民事或刑事诉讼,可在证明该事实后,向诽谤纠纷调解部请求提供加害人信息。
▷ 地址
▷ 其他为提起民事、刑事诉讼而经调解部认定必要的该用户的联系方式等信息
刑事控告
控告状原则上应提交至管辖被控告人住所地、居住地、现在地或犯罪发生地的侦查机关。
但难以亲自前往时,可通过邮寄或代理人提交,此时须一并提交控告人的委托书及印鉴证明。
民事诉讼
网络诽谤的被害人可依据《民法》,就所受损害向犯罪嫌疑人等请求赔偿。
损害他人名誉时,法院可根据被害人的请求,在损害赔偿之外命令采取适当的名誉恢复处分,也可以将其与损害赔偿并行。
因侵权行为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被害人或法定代理人自知道损害及加害人之日起3年内不行使即消灭;自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经过10年,权利也因时效而消灭。
5. 网络诽谤 | 专家协助

网络诽谤案件可能给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双方都带来重大的法律后果,因此初期应对非常重要。
若被指认为犯罪嫌疑人,需要迅速梳理事实关系、确保有利材料、审视和解可能性等;稍有不慎的轻率应对可能导致刑事处罚或民事损害赔偿。
反之,从被害人的立场来看,则需要进行为恢复名誉的信息删除请求、确定加害人及准备控告、损害赔偿请求等程序性应对。
建议您参考前述注意事项加以应对,以免小的误会导致重大的不利后果。
在准备应对的过程中,如需刑事律师的协助,可向大倫律師事務所的刑事律师请求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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