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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与案例

违反儿童青少年保护法(准强制猥亵)

准强制猥亵辩护案例 | 涉嫌对未成年人准强制猥亵的委托人获无罪

卷入准强制猥亵案件的委托人,在因涉嫌对未成年人实施准强制猥亵而被举报的情况下,向性犯罪专业律师请求了协助。

CONTENTS
  • 1. 涉嫌准强制猥亵的委托人
    • - 案件经过
  • 2. 准强制猥亵案件的辩护策略
    • - 重构事实关系
    • - 具体行为样态及客观情况
    • - 检方举证不充分
  • 3. 准强制猥亵案件结果,“无罪”
  • 4. 准强制猥亵的成立要件
    • - 《儿童·青少年性保护法》的年龄标准
    • - 若卷入《儿童·青少年性保护法》案件?

1. 涉嫌准强制猥亵的委托人

被指涉嫌准强制猥亵的委托人,因涉嫌脱下醉酒未成年人的外衣和内衣实施猥亵而被警方立案。

案件经过

委托人与在店内共事的员工们下班后,简单地小聚喝了酒。


之后,员工们联系了一同打工的未成年人A某,提议其加入聚会,A某也应邀参加了酒局。

酒局期间,A某反复呕吐并陷入烂醉状态,委托人判断A某已难以自行移动,便将其转移至附近的酒店。

到达客房后A某仍持续呕吐,委托人便脱下被弄脏的外衣,用水清洗后挂在衣架上,随后返回家中。

然而,A某主张委托人脱下了自己的内衣并强行实施了猥亵,遂向警方报案。

由于A某是未成年人,委托人面临可能被追究重大刑事责任的处境,为此委托人申诉自己蒙受冤屈,向办理过多起《儿童·青少年性保护法》准强制猥亵案件的律师请求了协助。

2. 准强制猥亵案件的辩护策略

制定准强制猥亵案件辩护策略

韩国大法院曾就猥亵作出如下判示。

参见韩国大法院1998年1月23日宣告97도2506判决

所谓猥亵,客观上是指
使一般人产生性羞耻心或厌恶感、违反善良的性道德观念,从而侵害被害人性自由的行为;至于是否构成猥亵,应综合考虑被害人的意愿、性别、年龄,行为人与被害人此前的关系,实施该行为的经过,具体的行为样态,周围的客观情况以及当时的性道德观念等因素,审慎地予以判定。

据此,性犯罪专业律师以上述法理为基础,围绕本案中委托人的行为不构成猥亵这一核心,构建了辩护逻辑。

重构事实关系

性犯罪专业律师取得了当时店内和酒店内部的CCTV影像,对案发前后的情况进行了细致分析。


结果确认了如下事实。

· 确认A某处于无法自己支撑身体的烂醉状态,并多次摔倒

· 因反复呕吐,衣服上严重沾有呕吐物

据此,性犯罪专业律师有条理地提出,委托人在照顾A某的过程中出于卫生和安全考虑清理了呕吐物,仅脱下被弄脏的外衣清洗后便返回了家中。

具体行为样态及客观情况

委托人在将A某转移至酒店的过程中有其他员工同行,抵达酒店后还向酒店工作人员表明了身份并办理了客房使用手续。


这一系列行为难以视为隐秘实施的行为,与以猥亵意图为前提的行为也存在明显差距。

性犯罪专业律师强调,综合上述具体的行为样态与客观情况,认为委托人出于猥亵意图脱下A某衣物的看法并不符合常理。

检方举证不充分

根据韩国大法院判例,在性犯罪案件中,当被告人否认公诉事实,且与公诉事实相符的直接证据实际上仅限于被害人陈述时,必须对该陈述的可信性进行极为严格的判断[韩国大法院2022年8月19日宣告2021도3451判决]

在本案中,委托人从案件初期起便承认脱下外衣的事实,但对脱下内衣的行为始终予以否认,也未发现能够认定其猥亵意图的直接证据。

尽管如此,A某一方仍以当时的情况以及在内衣上检出委托人DNA为核心依据,主张存在猥亵。

对此,性犯罪专业律师以如下情形为依据强调,仅凭该DNA检出结果既难以补强被害人陈述的可信性,也不足以证明猥亵事实。

· 无法排除在委托人搀扶烂醉状态的A某移动的过程中,身体部分接触内衣外侧从而导致DNA转移的可能性

· 实际上在内衣内侧面完全未检出委托人的DNA

3. 准强制猥亵案件结果,“无罪”

准强制猥亵案件结果证明无罪

在准强制猥亵案件中,性犯罪专业律师以相关法理和客观情况为基础展开了辩护逻辑,其结果,法院对委托人的案件宣告了无罪。

对此,委托人表示“曾担心一瞬间一切都会崩塌,如今凭借无罪判决重新找回了平凡的日常生活。”,并向我们致以了感谢。

4. 准强制猥亵的成立要件

准强制猥亵是在同时满足以下所有要件时成立的犯罪。

· 心神丧失或无法反抗的状态及对此的认识

· 犯罪的故意性

· 猥亵行为

一般的准强制猥亵适用与强制猥亵相同的法定刑,韩国《刑法》规定了如下处罚幅度。

区分

处罚幅度

《刑法》第298条(强制猥亵)

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500万韩元以下罚金

《刑法》第299条(准强奸·准强制猥亵)

准强制猥亵的情形依照第298条之例

但是,在被害人为儿童·青少年的情形下,适用《儿童·青少年性保护法》,处罚幅度将进一步加重。

区分

处罚幅度

《儿童·青少年性保护法》第7条第3款

对儿童·青少年实施强制猥亵的,处2年以上有期徒刑或1,000万韩元以上3,000万韩元以下罚金

《儿童·青少年性保护法》第7条第4款

对儿童·青少年实施准强制猥亵的,依照第3款之例

《儿童·青少年性保护法》的年龄标准

适用《儿童·青少年性保护法》的儿童·青少年标准,是案发当时未满19周岁的未成年人。

因此,即使被害人外表看似成年人,或行为人认识到这是针对成年人的性犯罪,只要其生日尚未过、未满19周岁,该犯罪就会被归类为针对儿童·青少年的性犯罪。

此外,《儿童·青少年性保护法》上的年龄标准,并非以被害人当前的年龄,而是以犯罪行为当时的年龄为准进行判断。

正因如此,不能仅因案发后被害人已成年这一情况就掉以轻心地应对,而需要从初期阶段起就将适用《儿童·青少年性保护法》的可能性纳入考虑,审慎应对。

若卷入《儿童·青少年性保护法》案件?

针对儿童·青少年的性犯罪,其法定刑规定得比一般性犯罪更重,因此案件走向可能因初期应对的不同而有很大差异。

大倫律師事務所自调查阶段之前便对陈述方向进行细致研究,系统地整理相关资料,对侦查全过程作出战略性应对。

如果在上述情况下卷入了针对儿童·青少年的准强制猥亵等性犯罪案件,请迅速通过🔗法律咨询预约请求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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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内容以法务法人(有限)大纶 (法務法人(有限)大綸)实际办理的案例为基础,并作了部分改编,著作权归本所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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