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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与案例

合同定金返还

[安养房地产律师胜诉] 在安养房地产律师协助下成功返还合同定金

委托人为向地区住宅组合推进委员会索回合同定金,找到了安养事务所的房地产律师,委托安养房地产律师提供协助。

CONTENTS
  • 1. 委托人找到安养房地产律师的经过
    • - 请求安养房地产律师协助的委托人
    • - 安养房地产律师讲解的案件相关法令
  • 2. 安养房地产律师的协助事项
    • - 安养房地产律师提交地区住宅组合加入合同书
    • - 安养房地产律师提交撤回要约申请书
  • 3. 安养房地产律师协助结果,"胜诉"
    • - 安养房地产律师的案件手记

1. 委托人找到安养房地产律师的经过

找到安养房地产律师的委托人签订了地区住宅组合成员加入合同。加入后,委托人决定对拖延缴纳中期款的被告提起诉讼,为此找到了安养房地产律师。

请求安养房地产律师协助的委托人

请求安养房地产律师协助的委托人,与本案被告地区住宅组合推进委员会签订了组合成员加入合同。

委托人是相信了在组合设立获得批准前、组合成员加入合同的签约人可以退出并全额100%退还缴纳款项这一条件,才签订了合同。

委托人分4次共支付了9,000万韩元的合同定金。

然而,随着被告的项目推进出现延误,在未能获得组合设立批准的状态下时间不断流逝,无法一直等待下去的委托人决定解除合同。

委托人表明解除合同的意愿并要求全额返还,但面对不返还合同定金的被告,委托人决定提起诉讼,并请求大倫律師事務所的安养房地产律师提供协助。

安养房地产律师讲解的案件相关法令

■ 合同终止/合同解除纠纷

韩国《民法》第543条(终止权、解除权)

① 依据合同或法律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享有终止或解除权时,该终止或解除以向对方作出意思表示的方式进行。

② 前项的意思表示不得撤回。

韩国《民法》第544条(履行迟延与解除)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其债务时,对方可以确定相当的期间催告其履行,若在该期间内仍不履行,则可以解除合同。但债务人事先表示不予履行意思的,无需催告。

韩国《民法》第545条(定期行为与解除)

根据合同的性质或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若不在一定日期或一定期间内履行便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一方未在该时期履行时,对方无需进行前条的催告即可解除合同。

韩国《民法》第548条(解除的效力、恢复原状义务)

① 当事人一方解除合同时,各当事人对其对方负有恢复原状的义务。但不得损害第三人的权利。

② 前项情形下,应返还的金钱应自收到之日起附加利息。

韩国《民法》第741条(不当得利的内容)

无法律上原因而因他人的财产或劳务获得利益,并因此使他人受到损害者,应返还该利益。

2. 安养房地产律师的协助事项

安养房地产律师通过与委托人的咨询制定了切实的策略,强调其负有支付包括合同定金乃至迟延损害金在内款项的义务。

安养房地产律师提交地区住宅组合加入合同书

地区住宅组合加入合同书中载明,在组合设立获得批准前,组合成员加入合同的签约人可以退出,并全额退还缴纳款项。

安养房地产律师主张,当前情况处于组合设立批准之前,因此被告依据合同书负有返还全部合同定金的义务。

安养房地产律师提交撤回要约申请书

原告因被告的项目推进出现延误,提交了请求全额返还合同定金的撤回要约申请书。

对此,被告出具了针对撤回要约申请书的受理证明。

但原告主张,直至数月后的现在,被告仍完全未返还合同定金。

3. 安养房地产律师协助结果,"胜诉"

最终,法庭作出了"被告应向原告支付9000万韩元"的判决。凭借安养房地产律师的主张,全部诉讼请求均获得采纳,并使被告承担了诉讼费用,最终以胜诉结束了本案。

安养房地产律师的案件手记

上述案件是委托人为索回合同定金,在针对地区住宅组合委员会的诉讼中,获得安养房地产律师协助并胜诉的案例。

在合同定金返还诉讼中,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合同的事实十分重要。

大倫律師事務所由承办过大量各类合同相关诉讼的专业律师专门负责委托人的案件,并取得胜诉。

如果您正因与上述案件类似的情况而陷入困境,欢迎向大倫律師事務所的安养房地产律师寻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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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内容以法务法人(有限)大纶 (法務法人(有限)大綸)实际办理的案例为基础,并作了部分改编,著作权归本所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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