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私募基金 | 私募基金不当销售案件概要

- - 争议焦点梳理
- 2. 私募基金 | 企业律师的应对策略

- - 反驳无法变现的逻辑
- - 反驳合格投资者主张
- - 强调属于不当销售
- 3. 私募基金 | 案件结果‘全额认定金融机构责任100%’

- - 不当销售的概念
- - 案件核心要点
- - 必须寻求协助的原因
1. 私募基金 | 私募基金不当销售案件概要
私募基金是结构复杂、本金损失风险较大的金融产品,金融机构负有根据投资者情况推荐相应产品并充分说明的义务。
尤其是像高龄投资者这样存在金融脆弱性的情形,对此类义务的要求更为严格。

本案委托人是一位高龄的个人投资者,经由银行介绍的证券公司职员的推荐而投资了私募基金。
当时委托人以特定金钱信托的形式投资了约3亿韩元的资金,该资金被编入房地产私募基金。
然而,由于与承租人发生纠纷、部分营业场所停业等原因,基金的收益结构瓦解,问题随之出现。
因此,即便基金到期,资产也未能完成变卖,私募基金投资款同样未获返还。
委托人在到期后请求返还投资款,但证券公司以基金资产未变现为由拒绝支付,委托人遂前来本法人寻求协助。
争议焦点梳理
本案的核心在于不仅是投资损失问题,还包括金融机构是否向投资者推荐了适当的产品,以及如何解释投资款返还义务。
证券公司一方主张,由于基金已转为未偿还状态、无法将资产变现,因而无法支付投资款。
此外,还以投资款未达到一定标准为由,主张也无法交付收益凭证,从而否认返还责任本身。
对此,担任委托人代理的企业律师主张:既然合同已到期,金融机构就应变现信托财产并返还投资款,并围绕投资当时未进行充分说明这一点主张其责任。
2. 私募基金 | 企业律师的应对策略

为要求金融机构返还不当销售的私募基金,向金融机构提起约定款项请求及损害赔偿请求诉讼,并作出如下协助。
反驳无法变现的逻辑
企业律师首先集中反驳了证券公司主张的‘无法变现’逻辑。
强调信托合同因到期已终止,且按合同结构在终止时即产生变现资产并返还投资者的义务。
此外还指出,由于该基金持有房地产等实物资产,仅通过出售部分资产即足以确保赎回资金,却未对此予以妥善审查便拒绝返还,这不能构成正当理由。
反驳合格投资者主张
接着,也针对证券公司主张的‘合格投资者’逻辑作出了应对。
强调该规定只是适用于新增投资阶段的限制,并不能适用于已签订合同的结算阶段,从而阻断了其规避返还的逻辑。
强调属于不当销售
企业律师将案件核心转向了‘不当销售’问题。
特别是集中举证了向高龄投资者推荐超高风险私募基金、提供了与投资目的不符的产品、未就本金损失可能性及结构性风险作出充分说明等各点。
此外,还强调该基金存在过度依赖特定承租人的结构、且流动性不足的设计,从而凸显金融机构的责任。
3. 私募基金 | 案件结果‘全额认定金融机构责任100%’

法院对金融机构未充分掌握投资者情况便向高龄投资者推荐超高风险产品一事提出质疑,认定其违反了韩国《资本市场法》规定的说明义务和适合性原则。
尤其是,与以往不同,法院并未部分认定投资者的过失,而是全额认定了金融机构的责任,这是一项重要判断。
其结果,法院作出判决,要求全额支付从投资本金中扣除部分收益金后约3亿韩元的金额。
尽管金融机构一方聘请了大型律所多方面争辩责任,但采纳了企业律师主张的法院驳回了其全部主张,全部认定了委托人的请求。
不当销售的概念
私募基金中成为问题的不当销售,是指金融机构在向投资者销售金融产品的过程中,未妥善履行法律所要求的义务的情形。
典型的情形包括:不考虑投资者的财产状况、投资经验、风险偏好而推荐不适当产品的情形,未就产品结构及本金损失可能性等核心内容作出充分说明的情形,或以可能使投资者产生误解的方式提供信息的情形。
韩国《资本市场法》对金融机构课以适合性原则和说明义务,违反该义务时投资者可请求损害赔偿。
尤其对于高龄投资者、金融知识不足的投资者,要求更高水平的说明与保护,因此若认定存在此类义务违反,金融机构的责任可能会被大幅认定。
在私募基金投资款返还被拖延或涉嫌不当销售的情形下,初期应对方向极为重要。
- 确保投资合同书、说明资料、录音、短信等投资当时的资料
- 分析产品结构及损失发生原因
- 审查是否违反说明义务及适合性原则
- 向金融机构发出内容证明并要求返还
- 进行金融监督院纠纷调解或民事诉讼
- 必要时研究刑事控告及追加损害赔偿请求
案件核心要点
本案表明,即便是私募基金投资中发生的损失,也并非所有责任都在投资者一方。
若金融机构不考虑投资者的情况而推荐不适当的产品,或未就产品结构与风险作出充分说明,则可能被认定负有损害赔偿责任。
尤其像高龄投资者这样保护必要性较高的情形,金融机构的责任可能被评价得更重,也可能像本次判决这样,被认定应全额赔偿损失。
必须寻求协助的原因
私募基金纠纷是合同结构、韩国《资本市场法》、是否构成不当销售等因素复合作用的领域。
韩国排名第9的律所大倫(以25年国税厅增值税申报为准)凭借在金融及资本市场领域的专业能力,对投资款返还诉讼、损害赔偿请求乃至刑事程序应对进行综合分析与应对。
若处于私募基金投资款返还被拖延或涉嫌不当销售的情形,初期应对方向的确定可能对结果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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