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组合成员诉讼委托人的请求

- 2. 适用于组合成员诉讼的法律

- - 适用于组合成员诉讼的法律:韩国《中小企业协同组合法》第26条(退出者份额的返还及其停止)
- - 适用于组合成员诉讼的法律:第70条(准备金与结转金)
- 3. 组合成员诉讼律师反驳被告主张

- - 组合成员诉讼律师反驳被告主张:超过出资金总额1/2的积累金
- - 组合成员诉讼律师反驳被告主张:未向退出组合成员支付的份额返还金
- 4. 组合成员诉讼律师取得的判决

1. 组合成员诉讼委托人的请求
组合成员诉讼的委托人作为被告组合的组合成员加入,于20多年前缴纳出资金并履行组合成员义务,近期退出组合。
根据法律规定,被告组合应当按照组合成员退出之日所属年度的上一营业年度末的组合财产确定份额并予以返还。
份额应当以退出组合成员的出资金、退出组合成员的周转出资金、在总会上确定为份额的准备金等为基准,按照预算会计规约所定方法计算得出。
在组合成员退出年度的上一营业年度末的组合财产中,除依据国库及市、道补助金形成的资本盈余、事业结转金、依据其他法令的准备金外,其余均属于退出份额计算对象的组合财产,除各组合成员缴纳的各项出资金外,还包括组合的法定准备金和资本盈余。
因此,委托人请求组合成员诉讼律师促使被告组合支付份额返还金10亿韩元及迟延损害金。
2. 适用于组合成员诉讼的法律
下面介绍适用于组合成员诉讼的法律。
适用于组合成员诉讼的法律:韩国《中小企业协同组合法》第26条(退出者份额的返还及其停止)
组合成员退出组合时,可依据章程规定请求返还其份额。
第1款所称份额,按照退出之日所属年度的上一营业年度末的组合财产确定。
适用于组合成员诉讼的法律:第70条(准备金与结转金)
组合应当在达到章程所定金额之前,将每一营业年度盈余的十分之一以上作为准备金予以积累。
第1款所称准备金,应当积累至出资金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
组合为充抵事业费用,应当将每一营业年度盈余的十分之一以上结转至下一营业年度。
3. 组合成员诉讼律师反驳被告主张
组合成员诉讼律师对被告的主张进行了反驳。
组合成员诉讼律师反驳被告主张:超过出资金总额1/2的积累金
组合成员诉讼被告主张,因其适用的并非《商法》而是《中小企业协同组合法》,故出资金总额的1/2并非积累义务的上限而是下限,超过该数额由被告积累的利益盈余属于法律强制积累的准备金。
但是,义务性积累的钱款不存在上限,这一主张有悖常理。若被告组合只要无限积累利益盈余,就称其为法律强制的义务,这完全说不通。
此外,若被告组合无论积累金额多少,都不将其计入退出组合成员的份额予以返还,那么最终留下的组合成员就会占有全部积累金额,这同样有悖常理。
组合成员诉讼律师反驳被告主张:未向退出组合成员支付的份额返还金
组合成员诉讼被告主张,未向在委托人之前退出的组合成员支付的份额返还金属于减资差益。但这同样与减资差益相去甚远。
减资差益,就股份公司而言,是指减资时向股东支付的金额少于股票面额时,该面额与向股东支付金额之间的差额。因此,在全额支付面额的情况下,不存在减资差益。
股份公司的资本金,在被告这类协同组合中即指出资金,因此减资差益是指向退出组合成员支付金额与出资金之间的差额。而就被告组合而言,出资金及周转出资金均已向退出组合成员支付,未支付的金额是积累利益盈余所形成的份额金额,故完全未产生减资差益。
4. 组合成员诉讼律师取得的判决
法院采纳了组合成员诉讼律师的意见,全额支持委托人的请求,判令支付10亿韩元及迟延利息。
组合成员诉讼耗费大量时间与费用,若缺乏专业知识,则难以取得所期望的结果。
大倫律師事務所汇聚组合成员诉讼方面的专家,致力于帮助委托人实现其诉求。
如果您正处于与本案委托人相同的境况,请不要犹豫,联系大倫律師事務所组合成员诉讼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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