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找到釜山诽谤律师的委托人

- - 釜山诽谤律师委托人案件
- 2. 釜山诽谤律师 委托人案件相关法理

- - 釜山诽谤律师 委托人案件相关法理
- 3. 釜山诽谤律师的辩护

- - 釜山诽谤律师的辩护 [法益侵害]
- - 釜山诽谤律师的辩护 [其他出版物]
- - 釜山诽谤律师的辩护 [公然性]
- - 釜山诽谤律师的辩护 [结论]
- 4. 釜山诽谤律师取得的判决

1. 找到釜山诽谤律师的委托人
找到釜山诽谤律师的委托人因遭受诽谤而承受极大压力,请求协助处罚被控告人。
釜山诽谤律师委托人案件
釜山诽谤律师的委托人当时处于以下情况。
委托人与被控告人是居住在同一社区的居民。
釜山诽谤律师的委托人与被控告人一起饮酒时发生了争执。
被控告人醉酒后向委托人胡言乱语,还对劝其住口的委托人破口大骂。
于是委托人判断已无法继续对话,便不再理会被控告人,径直回家。
但没过几天,被控告人便以被委托人用酒瓶打了脸颊为由,以虚假事实提起了控告。
并且被控告人将虚假事实印刷在纸上,把这些印刷物全部分发给邻居居民,严重损害了釜山诽谤律师委托人的名誉。
2. 釜山诽谤律师 委托人案件相关法理
釜山诽谤律师将就委托人案件的相关法理进行说明。
釜山诽谤律师 委托人案件相关法理
釜山诽谤律师将就委托人案件的相关法理进行说明。
要构成韩国《刑法》规定的诽谤罪,必须存在事实的指摘,且所指摘的事实须以此具有足以使特定人的社会价值或评价有受侵害之可能的具体性;而韩国《刑法》第309条第2款所规定的以出版物实施的诽谤罪,是指以诽谤他人为目的,通过报纸、杂志或广播等其他出版物指摘虚假事实、损害他人名誉时所构成的犯罪。
并且,要认定属于韩国《刑法》第309条所规定的‘其他出版物’,鉴于以出版物等作为指摘事实之方法时,其性质上可为多数人所见闻,具有较高的传播性、可信性以及长期保存的可能性等,对被害人的法益侵害程度更大,此即其加重处罚的理由所在;由此可见,即使并非经登记•出版的装订印刷物或制作物,至少也应能被视为具有与之相当程度的效用和功能、事实上具备可作为出版物流通•通用之外观的印刷物。
进而,韩国《刑法》第309条第1款、第2款所规定的‘诽谤他人之目的’,是指须具有加害的意思或目的;而是否存在诽谤他人之目的,应在综合考量该指摘事实的内容与性质、该事实公开所面向对象的范围、其表达的方法等有关表达本身的各项情形的同时,比较、斟酌因该表达而受到损害或可能受到损害的名誉之侵害程度等,据此加以判断。
3. 釜山诽谤律师的辩护
釜山诽谤律师为委托人进行了辩护。
釜山诽谤律师的辩护 [法益侵害]
釜山诽谤律师案件中的印刷物,其性质上可为多数人所见闻,具有较高的传播性、可信性以及长期保存的可能性等,对委托人的法益侵害程度更大。
釜山诽谤律师的辩护 [其他出版物]
并且可以认定其属于具有与之相当的效用和功能、事实上具备可作为出版物流通•通用之外观的印刷物。因此,这属于韩国《刑法》第309条所规定的其他出版物。
釜山诽谤律师的辩护 [公然性]
进而,由于当地大多数居民阅读了该印刷物并因此指责釜山诽谤律师的委托人,依据传播可能性理论,本案构成诽谤所需的‘公然性’要件也应被充分认定。
釜山诽谤律师的辩护 [结论]
被控告人在尚未经侦查机关或法院确认的情况下,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便将本案印刷物分发给村庄居民,此举系指摘虚假事实。
并且,由于明确、具体地指摘了极有可能侵害委托人社会价值或评价的虚假事实,被控告人对釜山诽谤律师的委托人怀有加害的意思或目的,以诽谤为目的分发其他出版物、指摘虚假事实,从而损害委托人名誉,此构成犯罪。
4. 釜山诽谤律师取得的判决
釜山诽谤律师如上所述为委托人进行辩护,被控告人因此被判处罚金刑。
诽谤罪并非简单的犯罪。要解决此类问题,必须借助大倫律師事務所釜山诽谤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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