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在诈骗处罚危机中寻求刑事律师帮助的委托人

- 2. 应对诈骗处罚案件的刑事律师策略

- - 主张借款当时具有偿还意思与能力
- - 通过证据调查中心证明借款使用明细
- - 关于投资款主张的审查
- 3. 协助诈骗处罚委托人的结果,促成不予移送决定

- - 涉及诈骗罪欺骗行为的案件
- 4. 面临诈骗处罚后的常见问题

1. 在诈骗处罚危机中寻求刑事律师帮助的委托人

委托人在面临诈骗处罚之前所处的情况如下。
委托人在收购并经营加油站期间,因贷款和购置登记税等需要约14亿韩元的资金。此后,连应支付给部分交易方的油费也出现短缺,于是向熟人借了一部分款项。
加之合伙人退出加油站经营,还需支付股份结算款,委托人需要更多资金,于是以每月支付所经营加油站部分收益金为条件,从控告人处获取了额外资金。
委托人此后一直按约定支付款项,但随着油费和人工费上涨,加油站经营日渐困难,加之健康状况恶化,陷入了难以正常经营的境地。
最终,当委托人无法支付约定款项时,债权人以“是不是从一开始就没有还钱的意愿或能力”为由,以诈骗嫌疑控告了委托人。
于是,委托人在面临诈骗处罚之际,为寻求刑事律师的帮助而找到了刑事律师。
2. 应对诈骗处罚案件的刑事律师策略
在这起涉及诈骗处罚的案件中,围绕委托人在借款当时是否确有偿还意思与能力,以及是否存在欺骗对方从而取得财产利益的事实制定了策略。
据此,刑事律师就借款当时是否具备偿还能力、利用证据调查中心确保相关资料,以及针对诈骗罪成立要件进行了法律审查。
主张借款当时具有偿还意思与能力
刑事律师强调,委托人在借款当时实际上正在经营加油站,并计划通过经营收益偿还所借款项。
韩国大法院判决(大法院1996. 3. 26. 宣告95도3034)也判示,因骗取借款而构成诈骗罪与否,应以借款当时为标准进行判断。
此外,还就此后因急剧的经营困难而未能履行债务,以及这仅属于民事上的债务不履行、应与诈骗罪相区别等点进行了主张。
上述判例的具体判示内容,可在下方标明诈骗罪处罚幅度的部分中确认。
通过证据调查中心证明借款使用明细
控告人主张委托人从一开始就没有还钱的意思。
然而,为查明委托人实际上在加油站经营过程中向交易方支付了产生的油费,此后每月也一直在支付本息这一事实,刑事专业律师与证据调查中心合作,将账户明细等作为证据资料提交。
同时,还说明了在加油站经营实际陷入困难的过程中,健康状况也随之恶化,导致难以正常经营业务这一点。
获取了门诊治疗证明书、诊疗事实证明书等相关资料,并就急性心肌梗死诊断后难以正常经营加油站这一点予以了证明。
关于投资款主张的审查
部分控告人主张,转入委托人账户的款项全部为借款。
对此,经确认交易明细后发现,委托人曾承诺向对方支付部分营业收益,并实际上一直在支付,因此该款项被判断为并非单纯的借贷款,而是具有投资款性质的资金。
据此,积极主张:难以认定委托人一开始就欺骗控告人以骗取钱财,且甚至没有欺骗的意图。
3. 协助诈骗处罚委托人的结果,促成不予移送决定
在预计将受到诈骗处罚的情况下,刑事律师积极主张委托人在借款当时确实在经营业务,且存在偿还的意思及计划。
此外,还与证据调查中心协作,就款项的实际用途、因健康恶化导致的业务经营困难进行了主张。
结果,侦查机关判断难以认定委托人具有欺骗的意图,就该嫌疑作出不予移送决定,从而得以避免诈骗处罚。
涉及诈骗罪欺骗行为的案件
本案的主要争点在于,委托人是否在没有还钱意愿的情况下欺骗控告人借走钱款。
欺骗他人,收受财物或取得财产上利益者,处以
此外,实际上韩国大法院判例中,就以下 成立要件进行了判示。
以欺骗他人使其陷入错误、诱发处分行为,从而收受财物或获得财产上利益而成立,
另一方面,某一行为是否属于使他人陷入错误的欺骗行为,以及该欺骗行为与财产性处分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应综合考虑交易情况、对方的知识、性格、经验、职业等行为当时的具体情形,作一般性、客观性的判断。

在本案中,委托人虽面临诈骗处罚,但通过确认款项的实际使用明细和本息支付与否,最终判断委托人并不存在欺骗的事实。
如此,若预计将面临诈骗处罚,则详细获取相关资料并具体阐明实际情况的过程是必要的。
4. 面临诈骗处罚后的常见问题
Q. 借钱后无法偿还,就都会适用诈骗处罚吗?
A. 不是。诈骗处罚并不仅凭未能还钱这一结果来决定。而是综合审查借款当时是否自始就没有偿还意思或能力、是否存在欺骗对方借款的事实等,作出判断。
Q. 在诈骗处罚案件中,如果确实将钱用于实际业务经营,是否可能不被认定嫌疑?
A. 是的,在判断是否构成诈骗处罚时,借款的使用明细也可能成为重要的判断要素。如果能确认款项确实用于业务经营或投资目的的事实、本息支付明细、交易经过等,则可作为判断是否存在欺骗行为或骗取故意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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