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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

大邱诈骗罪律师 | 大邱诈骗罪律师协助委托人,使诈骗犯获判缓刑

大邱诈骗罪律师的委托人请求协助应对涉嫌韩国《刑法》规定的诈骗罪一事。大邱律师帮助委托人,使其在诈骗案中获判缓刑。

CONTENTS
  • 1. 大邱诈骗罪律师委托人的公诉事实
  • 2. 大邱诈骗罪律师委托人否认公诉事实
  • 3. 大邱诈骗罪律师为委托人辩护
    • - 大邱诈骗罪律师为委托人辩护:不存在骗取财物的故意,也未就偿还能力欺骗控告人
    • - 大邱诈骗罪律师为委托人辩护:委托人当时的财务状况
    • - 大邱诈骗罪律师为委托人辩护:委托人具有偿还意愿
  • 4. 大邱诈骗罪律师案件判决

1. 大邱诈骗罪律师委托人的公诉事实

前来寻求大邱诈骗罪律师帮助的委托人,原是受害人餐厅的一名兼职员工。

委托人向受害人表示,如果先将该餐厅店铺的权利转让给自己,之后便会支付转让价款。

其表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将由家人筹措,剩余部分将通过收回借给熟人的款项来筹措;一部分将由家人筹措,剩余部分则通过收回借给熟人的款项,并申请与店铺经营有关的经营者贷款来筹措。

但事实上,大邱诈骗罪律师的委托人当时背负着从银行等处借入的个人债务,经济状况不佳,信用状况也在恶化;其既没有可从熟人处收回的款项,也没有被告人家人为收购店铺而筹措的资金,而且即使取得与店铺经营有关的贷款,也打算将其用于偿还原有债务、经营资金及生活费等,而非支付转让价款,因此没有向受害人支付转让价款的意愿或能力。

大邱诈骗罪律师的委托人被指控以上述方式欺骗受害人,从受骗的受害人处受让该店铺后,以不支付转让价款的方式取得财产性利益,因而被提起公诉。

2. 大邱诈骗罪律师委托人否认公诉事实

大邱诈骗罪律师的委托人表示,自己从未说过会通过收回借给熟人的款项来支付转让价款,而是说会在父母的帮助下并通过贷款筹措本案店铺的转让价款。受害人在明知①委托人的父母反对其受让本案店铺、大邱诈骗罪律师②委托人靠预支工资维持生活等情况的情况下,仍接受了委托人提出的通过贷款支付转让价款的方案,随后与委托人签订了本案店铺转让合同。

综合上述情况,被告人以其未就偿还能力欺骗控告人,且不存在骗取财物的故意为由,否认本案全部公诉事实。

3. 大邱诈骗罪律师为委托人辩护

大邱诈骗罪律师否认针对委托人的公诉事实,并进行了如下辩护。

大邱诈骗罪律师为委托人辩护:不存在骗取财物的故意,也未就偿还能力欺骗控告人

受害人在明知大邱诈骗罪律师委托人经济状况不佳的情况下,仍将本案店铺转让给了委托人。受害人的家人与委托人的家人关系密切,彼此有交情,因此委托人曾在受害人的店铺工作。

受害人曾将本案店铺挂牌出售,但因无人愿意接手,便询问当时身为员工的委托人是否有意接手该店铺。

当时,大邱诈骗罪律师的委托人需要预支工资维持生活,因此难以立即筹措收购价款。

得知这一情况后,委托人的家人强烈反对其收购该店铺。

鉴于上述情况,受害人在签订本案店铺转让合同时,已经预见或完全能够预见将来可能发生迟延偿还或无力偿还的风险。因此,不能仅凭大邱诈骗罪律师的委托人之后未能妥善偿还这一事实,就断定委托人就其偿还能力实施了欺骗,或具有实施诈骗罪的故意。

大邱诈骗罪律师为委托人辩护:委托人当时的财务状况

侦查机关认为,在签订本案店铺转让合同时,大邱诈骗罪律师的委托人曾取得数千万韩元左右的贷款,经济状况不佳,但这与事实不符。

委托人确实取得过贷款,但与侦查机关所掌握的在本案店铺转让合同签订前后其贷款余额约为300万韩元的情况略有不同。

大邱诈骗罪律师为委托人辩护:委托人具有偿还意愿

贷款未能按计划落实后,委托人试图至少用本案店铺的收益支付收购价款;如仍有不足,则从第二、第三金融圈取得贷款并支付了转让价款。

4. 大邱诈骗罪律师案件判决

大邱诈骗罪律师阐明委托人并无实施诈骗的意图,并通过相关证据材料证明其未实施欺骗,最终促成法院作出缓刑判决。

根据韩国《刑法》,诈骗罪可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2千万韩元以下罚金,属于较为严重、难以避免被判实刑的犯罪。

如果您也像本案委托人一样身处蒙冤境地,请立即点击下方按钮,将案件委托给大邱诈骗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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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内容以法务法人(有限)大纶 (法務法人(有限)大綸)实际办理的案例为基础,并作了部分改编,著作权归本所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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