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面临盗窃罪处罚危机的委托人的经历

- 2. 应对盗窃罪处罚的辩护策略

- - 强调因生活困难导致的犯罪经过与初犯情节
- - 被害款赔偿与被害恢复资料的提交
- - 悔过书与防止再犯情节的梳理
- 3. 盗窃罪处罚应对结果,检察阶段暂缓起诉

- - 涉及超市盗窃嫌疑的本案
- 4. 盗窃罪处罚及超市盗窃控告的应对方法

- - 为获得从宽处理的准备事项
- - 盗窃罪相关常见问题
1. 面临盗窃罪处罚危机的委托人的经历

为进行盗窃罪处罚辩护而找到大倫的委托人,因涉嫌盗窃罪即将接受侦查。
案发当天,委托人一边购物一边将所需商品放入购物车,并前往收银台。
但在生活费不足的情况下,委托人未结算部分商品便离开了超市。
此后,委托人以为没有被发现,便以类似方式多次未结算商品便离开,最终被卖场员工发现并被举报。
委托人虽然承认自己的过错,但难以了解盗窃罪初犯是否也有可能被判处徒刑、赔偿所盗商品价款后能否获得从宽处理等问题。
因此,委托人在接受警方调查前,为获得从宽处理而找到了刑事专业律师。
2. 应对盗窃罪处罚的辩护策略
盗窃罪处罚的处分轻重可能因窃取金额、犯罪经过、反复性、被害恢复与否、犯罪前科、悔过态度而有所不同。
在本案中,委托人承认了盗窃罪的嫌疑事实,因此 比起勉强否认,更需要梳理可能影响处罚的从宽事由来加以应对。
刑事专业律师将委托人的生活状况与案件发生经过、被害款赔偿资料、悔过态度以及防止再犯的努力一并进行梳理,制定了在检察阶段请求从宽处理的策略。
强调因生活困难导致的犯罪经过与初犯情节
委托人在本案之前是 没有受过刑事处罚前科的初犯。
案发当时,委托人没有稳定收入,生活陷入困境,所盗商品也并非贵重物品,而是食物等生活必需品。
刑事专业律师梳理了委托人在生活困难的情况下作出错误判断的过程。
将失业与再就业过程、生活费持续不足的情况、案发当时的经济状况反映到意见书中,说明本案与以谋利为目的有计划地盗窃商品的情形有所不同。
由此,在承认委托人过错的同时,主张本案发生于生活困难的情况下,应作为酌情从轻事由。
被害款赔偿与被害恢复资料的提交
在盗窃罪案件中,被害恢复与否在判断是否从宽处理时被视为重要因素。
委托人在侦查后前往受害卖场,将未结算的商品价款予以赔偿。
但由于卖场内部程序的原因,难以立即取得和解书或不予处罚意愿书。
对此,刑事专业律师获取了能够客观确认被害款赔偿事实的收据等相关资料。
此后,通过辩护人意见书说明了委托人为恢复被害亲自前往卖场、赔偿未结算金额,以及难以取得和解书的情况不宜归咎于委托人等要点。
由此,向侦查机关传达了委托人没有回避案件、为恢复被害付出努力这一点。
悔过书与防止再犯情节的梳理
委托人承认自己的行为并深刻反省。
刑事专业律师准备并提交了委托人亲自撰写的悔过书,传达了绝不再重复相同行为的决心。
一并梳理了委托人为维持生计而重新开始工作的情况。
这既是说明存在经济困难的案件经过的资料,同时也表明为今后不再重复相同犯罪而正在做出切实的努力。
刑事专业律师综合委托人系初犯、已赔偿被害款、已提交悔过书、为防止再犯正在重新建立生活基础等情节,提出了以暂缓起诉处分替代盗窃罪处罚更为妥当的意见。
3. 盗窃罪处罚应对结果,检察阶段暂缓起诉
为进行盗窃罪处罚辩护,刑事专业律师向检察机关传达了以下酌情从轻事由。
- 系没有犯罪前科的初犯
- 因生活费不足而导致案件发生的经过
- 通过全额赔偿被害款实现被害恢复
- 承认自己的过错并进行反省
- 再就业等为防止再犯而改善生活的努力
检察机关在认定犯罪嫌疑事实的同时,综合考虑上述情节,对委托人作出了暂缓起诉处分。
暂缓起诉处分是指在嫌疑成立的案件中,检察官考虑犯罪经过、被害恢复、悔过态度等因素而不将案件提交审判的处分。
本案虽存在盗窃嫌疑与反复未结算的情形,但因赔偿被害款、悔过态度以及因生活费不足而导致犯罪的经过等得到酌情考虑,未进入正式审判。
涉及超市盗窃嫌疑的本案
本案是委托人在超市购物过程中,未结算部分商品便离开卖场的案件。
根据韩国《刑法》,盗窃罪在窃取他人财物时成立,一旦被认定有罪,可处6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000万韩元以下罚金。
韩国《刑法》第329条 盗窃
但盗窃罪处罚可能因犯罪场所、是否侵入、是否有共犯、是否惯常等而有所不同。
区分 | 相关条文 | 处罚轻重 |
|---|---|---|
盗窃罪 | 韩国《刑法》第329条 | 6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000万韩元以下罚金 |
夜间入户盗窃 | 韩国《刑法》第330条 | 10年以下有期徒刑 |
特殊盗窃 | 韩国《刑法》第331条 | 1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
惯犯 | 韩国《刑法》第332条 | 加重至该罪所定刑罚的二分之一 |
4. 盗窃罪处罚及超市盗窃控告的应对方法
需要应对盗窃罪处罚的案件,往往通过监控录像、结算记录、出入记录、被害物品清单确认未结算事实。
但即使确认了未结算事实,也并不意味着盗窃罪立即成立确定。
还须一并审查当时是否具有故意,以及是否能认定将他人物品当作自己所有物加以使用、处分的非法占有意图(不法领得意思)。
韩国最高法院2000年10月13日宣告的2000도3655判决也认为,盗窃罪成立所需的非法占有意图,是指排除权利人、将他人物品当作自己所有物加以使用、处分的意思。
据此,若存在能以结算失误或漏结算加以说明的情况,则可从盗窃罪是否成立开始进行争辩。
反之,若属于嫌疑成立的案件,则应准备可能影响处罚轻重的被害恢复、悔过态度、防止再犯等资料。
尤其是若以相同方式反复实施未结算行为,即使被害金额不大,也可能产生不利影响,因此从案件初期就区分应承认的部分与应争辩的部分十分重要。

为获得从宽处理的准备事项
准备事项 | 需确认的内容 | 准备方向 |
|---|---|---|
梳理未结算经过 | 确认商品未被结算的过程 | 以监控录像、结算记录、被害物品清单为基础,梳理当时情况与事实关系。 |
确认承认范围 | 区分应承认的部分与应争辩的部分 | 将可能被认定为故意的部分与可以失误加以说明的部分区分开来,梳理陈述方向。 |
赔偿被害款 | 向受害卖场传达赔偿意愿 | 赔偿未结算金额,并获取收据、赔偿确认资料等可提交的资料。 |
梳理从宽事由 | 梳理初犯、生活状况、悔过态度 | 准备悔过书、收入资料、再就业资料、家庭关系资料等酌情从轻资料。 |
陈述准备 | 梳理案件经过与当前立场 | 准备在调查中能够一贯地说明所承认的事实与请求从宽的情况。 |
应对资料准备 | 说明被害恢复与防止再犯的努力 | 梳理被害赔偿、悔过书、生活稳定努力等,在警方·检察阶段请求从宽处理。 |
大韩民国排名第9的大倫律師事務所(依据25年国税厅增值税申报数据)的刑事专业律师,在盗窃罪处罚案件中综合审查犯罪经过、被害金额、被害恢复与否、是否初犯、防止再犯资料。
必要时与证据调查中心、数字取证中心协作,共同分析监控录像、结算记录、收据、陈述资料等案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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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相关常见问题
Q. 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就能避免盗窃罪处罚吗?
A. 盗窃罪并非只要与被害人达成和解便立即终结的犯罪。不过,和解与否以及被害恢复程度,在检察处分或审判中判断是否从宽处理时可能成为重要资料。
Q. 在担心盗窃罪处罚的情况下,是否一定要赔偿被害款?
A. 被害款赔偿是请求从宽处理时的重要资料。向被害人一方传达赔偿意愿,并获取收据或赔偿确认资料予以提交,便可向侦查机关说明为恢复被害付出了努力。
本内容以法务法人(有限)大纶 (法務法人(有限)大綸)实际办理的案例为基础,并作了部分改编,著作权归本所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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