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遭到诽谤控告后寻求刑事律师帮助的委托人

- 2. 刑事专业律师为应对诽谤控告提供的协助

- - 主张委托人所作发言无法以证据证明
- - 主张并无诽谤公司的目的
- - 强调并非散布虚假事实妨害业务
- 3. 协助面临诽谤控告危机的委托人 最终获不起诉处分

- - 诉说不满也会构成诽谤吗?
- 4. 若您需要进行诽谤控告辩护

- - 诽谤控告相关常见问题
1. 遭到诽谤控告后寻求刑事律师帮助的委托人

被提起诽谤控告的委托人所面临的情况如下。
委托人与一家公司签订合同后,一直在进行流媒体直播。
起初,委托人与公司定期召开会议,就自己的直播工作进行了大量交流,委托人也参加了大部分会议。
但从某个时候开始,会议连续几个月都没有召开,委托人多次向公司方面提出召开会议的请求,公司却始终没有安排。
此外,即使委托人询问公司的情况,公司方面也只是回复没有告知的义务,随着时间推移,与公司代表也越来越难以取得联系。
感到郁闷的委托人,出于希望与公司代表沟通的想法,在直播中谈及了与公司联系不畅、不了解今后的计划,以及对运营的不满。
对此,公司方面以委托人陈述不实内容、损害了公司名誉为由提起了诽谤控告,并称其还妨害了公司业务的开展,因而又追加了妨害业务的嫌疑。
由此突然卷入刑事案件,为寻找应对方法,委托人找到了刑事专业律师。
2. 刑事专业律师为应对诽谤控告提供的协助
在这起涉及诽谤控告的案件中,委托人在直播中所说的内容是否属于不实内容,以及是否因此妨害了公司的业务,是重要的争议焦点。
对此,刑事专业律师从委托人在直播中作出与公司相关发言的背景,以及问题发生当时委托人与公司之间的关系入手,开始展开应对。
主张委托人所作发言无法以证据证明
委托人在与公司沟通不畅的情况下进行直播时,说了“连今后的计划也不知道”“运营毫无进展”这样的话。
对此,刑事律师主张,这些发言是委托人对公司运营方式的想法与评价的表达。
即,强调这并非可通过证据证明真伪的具体事实,而属于意见表达,因此难以构成摘示虚假事实的诽谤罪。
实际上,韩国大法院也作出了如下判示。

韩国大法院2011.9.2宣告 2010도17237判决
在诽谤罪中,所谓‘事实的摘示’是与以价值判断或评价为内容的‘意见表达’相对的概念,指在时间和空间上关于具体的过去或现在事实关系的报告或陈述,即表达内容可通过证据加以证明;在区分应予判断的报告或陈述属于事实还是意见时,应当综合考虑语言的通常含义与用法、可证明性、问题言论所处的语境、表达所处的社会状况等整体情况予以判断。
主张并无诽谤公司的目的
委托人在流媒体直播中所说的话,是对会议乃至与公司沟通不畅这一状况的郁闷心情的表达。
对此,与数字取证中心的专家协作,对涉案直播视频进行分析后,发现委托人在直播中准确地陈述了与公司沟通不畅这一情况。
此外,并未发现指责公司代表或攻击其人格的发言。
基于此,强调委托人的发言并非以诽谤公司为目的,而只是在诉说与公司之间所遇状况的不满。
强调并非散布虚假事实妨害业务
控告人公司主张,委托人散布虚假事实,妨害了公司所从事的互联网业务的开展。
为反驳这一主张,与证据调查中心的专家协作,收集了委托人多次向公司方面请求召开会议的短信,以及就公司整体情况进行询问却未获答复的证据。
韩国大法院1994. 1. 28.宣告 93도1278判决
在通过散布虚假事实的方法妨害他人业务从而构成的妨害业务罪中,所谓散布虚假事实,是指将以与实际客观事实不同的事项为内容的事实传播给不特定多数人,尤其在此类情形下,还要求行为人在行为当时积极认识到自己所散布的事实系虚假。
此外,基于上述判例,积极主张委托人的发言不属于散布虚假事实,妨害业务罪同样难以成立。
3. 协助面临诽谤控告危机的委托人 最终获不起诉处分
因诽谤控告及妨害业务嫌疑而面临处罚危机的委托人,被怀疑其在直播中所作的发言属于虚假事实。
对此,刑事律师结合证据资料与相关判例,说明并主张委托人的发言属于对公司运营不满的意见表达、并无诽谤公司的目的,且并非散布虚假事实妨害业务。
结果,侦查机关判断委托人的发言难以认定为摘示虚假事实或妨害业务,委托人因而获得了不起诉处分。
诉说不满也会构成诽谤吗?
在本案中,委托人在直播中提及的发言是否属于虚假事实,以及是否具有诽谤控告人公司的目的,是争议焦点。
实际上,诽谤罪并非仅因对对方说了负面的话就能成立。
会审查言论内容是事实还是虚假、是否属于一般意见、是否具有贬低对方的目的等因素。
若符合成立要件,将受到如下处罚。
分类 | 内容 | 处罚 |
《刑法》第307条第1款 | 陈述事实损害名誉的情形 | 2年以下徒刑或监禁,或500万韩元以下罚金 |
《刑法》第307条第2款 | 陈述虚假事实损害名誉的情形 | 5年以下徒刑、10年以下停止资格,或1,000万韩元以下罚金 |
《信息通信网法》第70条第1款 | 通过互联网等公开事实损害名誉的情形 | 3年以下徒刑,或3,000万韩元以下罚金 |
《信息通信网法》第70条第2款 | 通过互联网等公开虚假事实损害名誉的情形 | 7年以下徒刑、10年以下停止资格,或7,000万韩元以下罚金 |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通过YouTube、个人直播等流媒体直播或社交媒体发表言论时,因涉嫌违反《信息通信网法》而引发问题的情况屡见不鲜。
但如同委托人的案例,仅仅是诉说一般性的不满,或基于自身经历表达意见,并不当然构成诽谤罪。
4. 若您需要进行诽谤控告辩护
遭到诽谤控告的案件,并非仅因对对方说了负面的话这一般性理由就能成立。
如前所述,重要的是综合审查发言的内容,以及当时的状况、作出表达的过程等因素。
韩国排名第9的律所大倫(依据25年国税厅增值税申报数据),与数字取证中心及证据调查中心的专家协作,细致分析案件经过与相关资料,并由刑事专业律师自警方调查阶段起提供系统的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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诽谤控告相关常见问题
Q. 仅仅是表达了意见,也可能成为诽谤控告的对象吗?
A. 若属于一般的意见表达或评价,也存在不构成诽谤罪的情形。实际上,会综合审查发言内容是可客观证明的事实,还是个人的意见或评价。
Q. 即使陈述的是事实,也可能被提起诽谤控告吗?
A. 视情况而定,是可能的。即使陈述的是事实,若损害了对方的名誉,也可能成为问题。不过会结合发言的经过、公益性、表达方式等一并判断。
本内容以法务法人(有限)大纶 (法務法人(有限)大綸)实际办理的案例为基础,并作了部分改编,著作权归本所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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