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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与案例

特殊恐吓

特殊恐吓 | 涉嫌报复性驾驶特殊恐吓罪的委托人,获得暂缓起诉的刑事律师

这是委托人因涉嫌特殊恐吓而被刑事告诉的案例。委托人在刑事律师的协助下,针对因报复性驾驶引发的特殊恐吓嫌疑进行辩护,最终获得了暂缓起诉处分。

CONTENTS
  • 1. 被指涉嫌特殊恐吓的委托人案件概要
  • 2. 特殊恐吓刑事处罚的两种应对方案
    • - 强调不存在报复性驾驶意图
    • - 协助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
  • 3. 特殊恐吓案件协助结果,暂缓起诉
  • 4. 特殊恐吓的刑事处罚力度与应对策略
    • - 报复性驾驶被认定为特殊恐吓的原因
    • - 需要刑事律师协助的原因

1. 被指涉嫌特殊恐吓的委托人案件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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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指涉嫌特殊恐吓的委托人是一名40多岁的上班族。

案发当天,委托人结束外部会议后,正驾驶自己的车辆返回公司。

然而在驾驶途中,他看到坐在旁边车道车辆副驾驶座上的一名学生向委托人竖起手指辱骂的样子

面对突如其来的状况,委托人非常生气,产生了想要询问对方为何做出这种行为并要求道歉的想法。

最终,委托人偏离原本的路线,开始跟随该车辆。

大约10分钟后,对方车辆因等待信号灯而停了下来。

委托人下车走向对方车辆,发现委托人的学生在听到委托人“为竖指辱骂道歉”的话后,立即道了歉。

委托人认为在得到道歉后事情已经了结

但是,与学生一同乘车的父母(以下称对方)对委托人追赶自己车辆的行为本身感到恐惧,并判断这属于报复性驾驶的情形,于是对委托人提起了刑事告诉。

突然面临刑事处罚危机的委托人为应对案件,找到刑事律师寻求帮助

2. 特殊恐吓刑事处罚的两种应对方案

特殊恐吓 报复性驾驶 刑事处罚 恐吓罪 构成要件


因报复性驾驶引发的特殊恐吓嫌疑而被刑事告诉的委托人,与刑事律师进行了多次细致的咨询。

刑事律师在听取委托人的陈述后,仔细梳理事实关系,制定了应对方案。

  • 行车记录仪影像分析
  • 相关判例及法理审查
  • 与对方进行和解
  • 准备量刑资料

强调不存在报复性驾驶意图

在本案中,委托人完全没有加害对方的目的。

委托人是为了就对方的子女向自己竖指辱骂一事获得道歉才跟随对方的,并没有报复性驾驶的意图。

刑事律师说明了一般所知的报复性驾驶行为是指开启远光灯、急加速、急刹车等

为此,通过取得委托人车辆的行车记录仪影像,证明了委托人与此不同,除了将车停下并接近对方车辆之外,并未做出其他特别行为。

此外,援引韩国大法院1991年5月10日宣判的90도2102号判决,说明委托人的行为不能视为向对方告知危害的行为,从而否定了特殊恐吓嫌疑的故意性

韩国大法院1991年5月10日宣判的90도2102号判决

甲、恐吓罪中所称的恐吓,一般是指告知足以使人产生恐惧心理程度的危害,因此作为其主观构成要件的故意,其内容是指行为人认识并容认自己告知了这种程度的危害,而不需要实际实现所告知危害的意图或欲望;不过,当行为人的言行仅仅是单纯的情绪性辱骂或一时愤怒的表现,从周围情况来看客观上明显没有加害意思时,则不能认定存在恐吓行为或恐吓意思;然而是否存在上述意义的恐吓行为或恐吓意思,不仅要考虑行为的外形,还应综合考虑导致该行为的经过、与被害人的关系等周围情况来判断。

协助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

刑事律师代表委托人与对方联系,推进了妥善的和解。

在和解过程中,刑事律师传达了委托人的悔过意愿和和解金,以说服对方。

接受刑事律师劝说的对方出具了不希望处罚书和和解书刑事律师将这些材料提交给侦查机关,请求从轻量刑

3. 特殊恐吓案件协助结果,暂缓起诉


检方综合考虑了委托人并非出于威胁对方或加害的意图追赶车辆,而是为了要求道歉才接近对方这一点,以及并未确认存在可视为实际报复性驾驶的急加速、急刹车、妨碍行车路线等行为这一点

最终,特殊恐吓嫌疑的故意性未被充分认定这一点得到采纳,委托人未被移交正式审判,而是获得暂缓起诉处分,得以将特殊恐吓案件了结

成功防御刑事处罚、回归日常生活的委托人向我们表达了感谢。

4. 特殊恐吓的刑事处罚力度与应对策略

特殊恐吓中所说的恐吓,是指告知足以使人产生恐惧心理程度的危害

此时,所告知危害的内容在现实中是否能够立即实现,也并非必然要求的条件。

最终,对方在听到该言语后是否感到足以产生恐惧程度的威胁,成为判断恐吓罪是否成立的重要标准

特殊恐吓 危害 恐惧心理 故意性 案例


普通恐吓罪根据韩国《刑法》第283条,将被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500万韩元以下罚金、拘留或科料。

但是,特殊恐吓比普通恐吓罪受到更重的处罚,可被处以7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000万韩元以下罚金

报复性驾驶被认定为特殊恐吓的原因

报复性驾驶之所以被认定为特殊恐吓,是因为车辆本身被评价为可能对人的生命和身体造成重大危险的物品。

根据韩国《刑法》,特殊恐吓在携带凶器或其他危险物品进行恐吓的情况下成立,而法院在驾驶汽车的情形中将车辆视为“危险物品”。

因此,驾驶过程中以威胁对方车辆为目的而急停、拦阻行车路线,或紧贴其后进行压迫的行为等,可能会引发对方的恐惧心理,从而可能构成特殊恐吓罪问题。

即使实际上没有发生碰撞,只要存在足以使对方感到危险程度的威胁行为,就可能成为处罚对象。

如果因报复性驾驶而被指涉嫌特殊恐吓,那么危险驾驶的经过、当时的情况以及是否具有故意性等将成为重要的判断标准

需要刑事律师协助的原因

特殊恐吓案件即使起始于口角或偶发行为,也可能根据对方所感受到的恐惧程度、所使用物品的危险性以及当时的情况而导致刑事处罚

尤其是报复性驾驶、持有凶器、利用车辆的案件,侦查机关往往会作出严重的判断,因此初期陈述的方向非常重要

韩国排名第9的律所大倫(依据25年国税厅增值税申报)以刑事律师为中心,与🔗数字取证中心合作,综合分析案发当时的CCTV、行车记录仪、通话记录、消息内容等。

并通过这些资料,仔细审查是否确实存在恐吓的故意,对方陈述中是否有夸大之处。

此外,从侦查阶段起就系统地梳理事实关系,并在辩护人意见书提交、警方调查应对乃至和解程序等方面提供协助

特殊恐吓案件的走向可能因初期如何应对而有所不同,因此需要迅速的法律审查

如果您处于与案例中委托人类似的情况,希望您能通过🔗法律咨询预约来制定应对方案。

本内容以法务法人(有限)大纶 (法務法人(有限)大綸)实际办理的案例为基础,并作了部分改编,著作权归本所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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