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涉嫌违反儿童福利法的委托人经历

- 2. 刑事律师在违反儿童福利法案件中提供的协助

- - 主张相关行为是为查明校园暴力事件事实而进行的指导
- - 证明控告人主张的辱骂和威胁并不存在
- - 说明相关行为尚未达到情感虐待程度
- 3. 涉嫌违反儿童福利法案件的应对结果:不起诉处分

- - 哪些情形属于虐待儿童?
- 4. 涉嫌违反儿童福利法时需重点考察的事项

- - 违反儿童福利法常见问题
1. 涉嫌违反儿童福利法的委托人经历

因面临违反儿童福利法嫌疑而寻求刑事律师帮助的委托人,其情况如下。
委托人在一所初中担任负责生活指导和训导工作的教导主任,并承担校园暴力事件的调查工作。
当时,一些学生偷拍校内女学生的身体照片,随后将照片分享到群聊中加以嘲弄,本案就发生在对此开展校园暴力调查的过程中。
据称,委托人在向相关学生核实事实的过程中,因部分学生未认真配合调查或反复作出含有虚假内容的陈述,便大声训斥道:“你们这些混蛋,不打算好好配合吗?给我认真写。”
此外,委托人认为这些学生没有意识到其行为的严重性,因此对他们进行了严厉教育,并对教务室内的其他教师说:“看来得把这些孩子交给警察局了。”
随后,作为学生家长的控告人主张委托人的辱骂和威胁令孩子感受到极度焦虑与恐惧,甚至已接受精神科诊疗和心理治疗,并据此控告了委托人。
寻求刑事律师帮助的委托人认为,自己在指导学生过程中使用的“这些混蛋”一语被认定为辱骂,进而涉嫌违反儿童福利法,对此感到十分冤屈。
2. 刑事律师在违反儿童福利法案件中提供的协助

本起涉嫌违反儿童福利法案件有两个核心问题。
即委托人的指导方式是出于虐待学生的目的,还是仅属于调查学生校园暴力事件过程中进行的生活指导。
主张相关行为是为查明校园暴力事件事实而进行的指导
委托人作为教师,需要向包括控告人之子在内的施害学生及受害学生准确查明事实。
而且,本案涉及偷拍校内女学生的身体、在群聊中相互分享并嘲弄等严重行为,因此查明事实确认书的内容十分重要。
事实上,电子数据取证中心查明了学生退出群聊的证据,并从校内监控录像中确认,学生在填写事实确认书时存在串供的情形。
据此主张,委托人的发言并非为了刁难学生,而是在指导学生避免虚假陈述并准确填写事实确认书的过程中作出的。
对此,韩国《儿童福利法》对虐待儿童作出如下规定。
《儿童福利法》第3条第7项
7.“虐待儿童”是指包括监护人在内的成年人实施可能损害儿童健康或福利、妨碍其正常发育的身体、精神、性暴力或苛酷行为,以及儿童监护人遗弃或疏于照顾儿童的行为。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重点强调委托人的行为并非苛酷行为,而仅是指导行为。
证明控告人主张的辱骂和威胁并不存在
控告人主张,委托人曾向学生大声吼叫并出言辱骂,还以“看来得把你们交给警察局了”一语使学生产生恐惧感。
但委托人说明,自己从未直接大声吼叫或实施威胁。
为证明这一点,本律所与电子数据取证中心合作分析了教务室的监控录像,并取得了当时同处一室的其他教师的陈述。
据此强调,并不存在足以认定委托人如控告人所主张的那样持续辱骂或威胁学生的情形。
说明相关行为尚未达到情感虐待程度
在违反儿童福利法案件中,要认定构成情感虐待,仅以学生感到不快或恐惧为由并不足够。
应当全面考察某一行为是否已达到损害儿童心理健康或发育的程度,以及行为发生的过程、程度和反复性。
对此,韩国大法院曾作出如下判断。
韩国大法院2020. 3. 12.宣判的2017도5769号判决
韩国《儿童福利法》所禁止的情感虐待行为,是指作为精神暴力或苛酷行为,达到损害儿童心理健康或福利、妨碍心理健康正常发育的程度,或者足以产生导致该等结果之风险的行为。对于某一行为是否属于该等情形,应当综合考虑行为人与受害儿童的关系、行为当时行为人对受害儿童表现出的态度、受害儿童的年龄、性别、性格、心理发育状况及健康状况、受害儿童对该行为的反应及行为前后其状态的变化、行为发生的地点和时间、行为的程度和方式、实施该行为的缘由、行为的反复性或持续期间、行为对受害儿童心理健康正常发育的影响等因素作出判断。
刑事律师依据上述判例主张,委托人的发言并非反复或持续的苛酷行为,而是在为查明校园暴力事件事实而进行的一次性指导过程中作出的。
此外,还阐明不能断定学生接受精神科诊疗和心理治疗是由委托人的指导行为所致,需查明准确的因果关系。
3. 涉嫌违反儿童福利法案件的应对结果:不起诉处分
委托人因涉嫌违反儿童福利法而遭到控告,控告理由是其对学生辱骂、威胁,构成情感虐待。
但刑事律师强调委托人是负有准确查明校园暴力事件事实责任的教师,相关发言也是在生活指导过程中作出的。
最终,侦查机关认为难以认定委托人涉嫌违反儿童福利法,委托人获不起诉处分,得以洗清冤屈。
哪些情形属于虐待儿童?
韩国《儿童福利法》将儿童规定为未满18岁的人,并将可能损害儿童健康或福利、妨碍其正常发育的身体、精神、性暴力或苛酷行为等视为虐待儿童。
虐待儿童可依行为形式区分如下。
类别 | 内容 |
身体虐待 | 造成身体损伤或损害身体健康及发育的行为 |
情感虐待 | 言语侮辱、情感威胁、拘禁或限制等精神及心理虐待行为 |
性虐待 | 以满足性欲为目的对儿童实施的性行为 |
疏于照顾·遗弃 | 疏于提供衣食住行、教育、治疗等基本保护或遗弃儿童的行为 |
其中,情感虐待并非仅因对方感到不快或恐惧即可认定,而应综合考察是否达到损害儿童心理健康或妨碍其正常发育的程度等因素后作出判断。
韩国《儿童福利法》禁止下列行为,违反者可能成为刑事处罚对象。

4. 涉嫌违反儿童福利法时需重点考察的事项
违反儿童福利法案件并非仅凭存在某一特定发言或行为的事实即可得出结论。
应当综合审查行为目的、当时情况、反复性及对儿童心理健康造成的实际影响等因素,以判断嫌疑是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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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儿童福利法常见问题
Q. 教师在管教过程中所作的发言也可能构成违反儿童福利法吗?
A. 视情况而定。但不能仅因相关发言是在简单指导或管教学生的过程中作出,就直接认定构成犯罪。应当综合考虑行为的目的和经过、反复性及造成的影响等因素后作出判断。
Q. 如果学生主张自己接受过精神科诊疗,就会被认定违反儿童福利法吗?
A. 并非必然如此。不能仅凭接受精神科诊疗或心理治疗的事实认定嫌疑成立,还应一并考察相关症状与涉案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该行为是否实际达到损害心理健康或妨碍正常发育的程度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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