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涉嫌殴打他人(暴行罪)的案件概况

- 2. 殴打他人(暴行罪)刑事处罚的3项辩护策略

- - 刑事律师策略1)委托人的行为属于正当行为
- - 刑事律师策略2)行为程度轻微且具有适当性
- - 刑事律师策略3)综合犯罪经过及相关情况,强调从轻处理的必要性
- 3. 殴打他人(暴行罪)案件协助结果:宣告犹豫判决

- 4. 殴打他人(暴行罪)的刑事处罚幅度及应对注意事项

- - 应对殴打他人(暴行罪)指控时的注意事项
- - 需要刑事律师协助的原因
1. 涉嫌殴打他人(暴行罪)的案件概况
因涉嫌殴打他人(暴行罪)而找到刑事律师的委托人是一名七十多岁的男性。
委托人平时经常在游乐场旁的老年人活动中心消磨时间,据称案发当天也在那里。
事情起因是从老年人活动中心窗外传来了青少年的辱骂声。
委托人听到年纪尚小的青少年使用极其粗俗的脏话后感到震惊,便走出老年人活动中心对其进行劝诫。
然而,其中一名受到劝诫的青少年(以下简称对方)威胁委托人并向其逼近。
对方声称“反正我们是触法少年,就算打人也没关系”,并威胁委托人。委托人在躲避过程中用手推开了对方的脸。

随后,对方以委托人对自己施加有形力为由报警。
委托人突然遭到年龄与孙辈相仿的对方控告,于是向刑事律师请求咨询。
2. 殴打他人(暴行罪)刑事处罚的3项辩护策略

刑事律师与因涉嫌殴打他人(暴行罪)而面临处罚的委托人进行了数次深入细致的沟通。
在此过程中,刑事律师迅速掌握案件事实关系,收集证据材料并制定刑事处罚辩护策略。
关键在于客观证明委托人采取的是防御性行为、伤害后果轻微且犯罪动机也可酌情考虑。
刑事律师与🔗证据调查中心合作,收集了以下证据材料,为委托人提供协助。
| 证据材料 | 运用策略 |
|---|---|
| 老年人活动中心监控录像 | 确认案发前青少年的辱骂和喧闹行为,以及委托人对其进行劝诫的经过 |
| 游乐场及周边商铺监控录像 | 掌握整个案件经过,强调这并非单方面殴打,而是偶发性接触。证明青少年先以威胁性的方式逼近,委托人在后退躲避过程中发生了接触 |
| 目击者陈述书 | 通过老年人活动中心使用者、居民等人的陈述,说明对方先表现出威胁性态度 |
| 警方陈述笔录 | 证明委托人的陈述从最初报案阶段起始终保持一致 |
| 对方的伤情诊断书 | 若伤情轻微或治疗期较短,则作为量刑上的有利因素使用 |
| 委托人的年龄及生活记录材料 | 作为量刑材料提交其为七十多岁高龄人士、无犯罪前科且一直认真生活等情况 |
刑事律师策略1)委托人的行为属于正当行为
韩国《刑法》第20条规定,不违反社会一般准则的正当行为不予处罚。
依照法令实施的行为、因业务实施的行为以及其他不违反社会一般准则的行为,不予处罚。
依据上述法理,刑事律师强调,委托人的行为是为了摆脱受到威胁的处境并制止无礼行为而采取的防御性措施。
刑事律师还具体说明了相关事实关系,即委托人起初试图通过友好沟通解决问题,但因对方持续辱骂和威胁而不得不作出应对。
此时,案件初期收集的监控录像和目击者陈述书等被用作证据材料。
刑事律师通过相关证据积极主张,委托人的行为在动机和目的的正当性、手段的适当性、法益的均衡性等方面均符合要求,属于社会一般准则所允许的行为,因而阻却违法性。
刑事律师策略2)行为程度轻微且具有适当性
委托人只是在对方带有威胁性地逼近时,为了制止对方而用手推了一次其面部,并未击打对方,也未反复与其发生身体接触。
这并非意图伤害对方的主动攻击行为,而是在突发情况下为确保自身安全所采取的最低限度防御行为。
此外,对方在调查过程中未能提交证明其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资料,也未发现诊断书或伤口照片等能够证明所用暴力强度的证据。
对此,刑事律师积极说明,难以认定委托人的行为属于超出社会一般观念所允许范围的过度使用物理力量。
进一步而言,在类似案件中,法院也会综合考虑训诫或制止过程中发生的轻微身体接触的程度和经过作出判断,因此刑事律师强调,本案行为的适当性与比例性同样应当得到认可,并据此提出辩护意见。
此时,刑事律师引用了行为人出于管教年幼被害人的目的,推搡被害人颈部2次实施殴打,并因殴打程度轻微而获得宣告犹豫(暂缓宣告)判决的大邱地方法院西部支院2023. 5. 10.宣判的2022고정627号判例。
刑事律师主张委托人的案例与该案类似,据此,委托人的殴打程度同样轻微且不具有故意性,应当获得相同判决。
刑事律师策略3)综合犯罪经过及相关情况,强调从轻处理的必要性
刑事律师强调,即使认定委托人的行为构成殴打,考虑案件发生经过及犯罪后的相关情况,本案也有必要从轻处理。
委托人平时没有其他犯罪前科或受调查经历,是一名一直认真参与社会生活的高龄初犯者。
此外,本案是在试图纠正青少年的辱骂和无礼行为过程中偶然发生的,委托人完全没有给对方造成重大损害的意图。
案发后,委托人既未隐瞒自己的行为,也未离开现场,反而因担心青少年进一步出现不良行为而亲自报警并请求警方进行劝导。
刑事律师综合整理并提交了下列量刑因素中适用于委托人的事项,积极主张委托人再犯风险较低,且存在充分的可酌情考虑情节。
- 基于未必故意实施殴打行为的情形
- 殴打程度轻微的情形
- 仅造成轻微伤害的情形
- 参与犯罪的经过存在可酌情考虑情节的情形
- 被害人对案件发生或损害扩大也负有责任的情形
- 死亡结果并非由被告人的直接行为造成的情形
- 存在听觉、语言障碍的情形
- 在心神耗弱状态下犯罪的情形(本人无责任)
- 自首或进行内部举报的情形
- 被害人不希望处罚的情形
- 实际损害已得到恢复的情形
- 消极参与犯罪的情形
- 在心神耗弱状态下犯罪的情形(本人有责任)
- 犯罪后认真反省的情形
- 无刑事处罚前科的初犯情形
- 损害已得到相当程度恢复的情形
3. 殴打他人(暴行罪)案件协助结果:宣告犹豫判决
在刑事律师的协助下,委托人就涉嫌殴打他人(暴行罪)一案获宣告犹豫判决。
法院考虑到委托人系初犯、对对方实施殴打的程度非常轻微,且本案犯罪经过存在可酌情考虑的情节,作出了宣告犹豫判决。
委托人摆脱实际服刑的危机并恢复日常生活后,向刑事律师表达了谢意。
4. 殴打他人(暴行罪)的刑事处罚幅度及应对注意事项
韩国《刑法》规定的殴打他人(暴行罪),是对他人身体施加有形力即可成立的犯罪。
这里的有形力并非仅指强度足以造成伤害结果的暴力行为。
其包括对对方身体进行物理接触,从而可能侵害其人身安全的一切行为。
因此,推搡、拉拽或投掷物品等行为也可能根据具体情况被认定构成殴打他人(暴行罪)。
殴打他人(暴行罪)成立时,根据韩国《刑法》第260条,可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500万韩元以下罚金、拘留或科料。
但并非所有身体接触都会被认定构成殴打他人(暴行罪)。
如果是为了阻止针对自己或他人法益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而实施的行为,则可能被认定为正当防卫。
但如果超出防御所需的最低限度范围,也可能不被认定为正当防卫,因此客观证明当时的具体情况及行为的适当性十分重要。

应对殴打他人(暴行罪)指控时的注意事项
□ 是否未与对方直接争执或发生进一步接触?
□ 是否已 确保监控录像、行车记录仪影像等证据材料?
□ 是否已按时间顺序整理案件经过?
□ 是否在警方调查前充分研究了陈述方向?
□ 是否研究了构成正当防卫或防御行为的可能性?
□ 是否确认了和解意向及损害恢复方案?
只要符合上述清单中的任何一项,就需要从初期阶段开始谨慎应对。
殴打他人(暴行罪)案件中,侦查机关的判断可能因当时的具体情况和证据材料而异,因此客观整理事实关系并保持陈述一致十分重要。
特别是在涉及正当防卫或防御行为的案件中,有必要提前 确保监控录像、目击者陈述等客观材料。
也就是说,是否起诉及处分幅度可能因案件初期的进展而异,因此制定系统的应对策略十分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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