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涉及父母虐待儿童案件的委托人

- 2. 刑事律师为父母虐待儿童案件辩护的策略

- - 虐待儿童嫌疑应对策略 ① | 主张夫妻争吵经过与情感虐待不成立
- - 虐待儿童嫌疑应对策略 ② | 说明车内等待时间与不存在放任故意
- - 虐待儿童嫌疑应对策略 ③ | 说明子女哭泣原因与分离措施经过
- 3. 父母虐待儿童嫌疑,以不起诉处分结案

- - 夫妻争吵在何种情形下可能被认定为虐待儿童?
- - 虐待儿童的处罚程度与追加措施
- - 应对虐待儿童嫌疑时的常见问题
1. 涉及父母虐待儿童案件的委托人

父母虐待儿童案件中,涉案委托人与配偶的夫妻争吵过程被作为对子女的情感虐待受理,因而面临警方调查。
案发当日,委托人夫妻在车内因生活费问题发生了争吵。
争吵持续下去,委托人为平复情绪走下了车,但未能压住怒火,将手中配偶的手机摔到地上,液晶屏被摔碎了。
看到液晶屏被摔碎的手机,配偶表示要报警,争执再次持续,委托人夫妻在情绪尚未平复的状态下前往了附近的派出所。
到达派出所后,委托人夫妻一起走了进去,其间上小学的子女暂时留在了车内。
由于派出所内的核实程序拖得较长,委托人告知子女独自在车内,并走出去把子女带了进来。
受到惊吓的子女因突如其来的状况哭了起来,现场警察据此以子女目睹夫妻争吵以及独自留在车内为由,对委托人夫妻以情感虐待儿童嫌疑立案。
对此,委托人表示没想到夫妻争吵会演变为情感虐待儿童嫌疑,为应对警方调查找到了大倫的刑事律师。
2. 刑事律师为父母虐待儿童案件辩护的策略
为防止父母虐待儿童案件的处罚,大倫的刑事律师重新梳理了案发当日的情况。
本案的关键,不在于是否发生了夫妻争吵,而在于该情形是否构成对子女的情感虐待或放任不管。
为此,刑事律师提交了辩护人意见书,就夫妻争吵的实际程度、子女独自留在车内的时间、子女在派出所哭泣的原因进行了具体说明。
虐待儿童嫌疑应对策略 ① | 主张夫妻争吵经过与情感虐待不成立
刑事律师提交辩护人意见书,梳理了案发当日夫妻间争执的经过和整体情况,并围绕该事项难以断定为对子女的情感虐待这一点提出了意见。
同时说明了应将夫妻争吵过程中的言语和行为与直接影响到子女的部分区分开来看待。
据此强调,该矛盾是在夫妻间争执过程中发生的,将其直接视为对子女的虐待行为存在牵强之处。
虐待儿童嫌疑应对策略 ② | 说明车内等待时间与不存在放任故意
关于子女独自留在车内的经过,刑事律师梳理指出,委托人并非从一开始就把子女丢下,而是在情况推进过程中一时出现的状况。
同时说明了委托人在察觉该事实后随即告知警察、并立即把子女带回等作出即时应对的情况。
此外,综合子女的年龄、当时的位置、通话记录等,以其独自留在车内的时间并不长为依据,提出了难以认定存在放任不管意图的立场。
虐待儿童嫌疑应对策略 ③ | 说明子女哭泣原因与分离措施经过
大倫的刑事律师重新梳理了当时的情况,以避免子女在派出所哭泣的情形被断定为父母的虐待。
子女哭泣,与其说是因为夫妻争吵的场面,不如说更像是因突然走进派出所、面对众多警察这一陌生情形受到惊吓所致。
同时说明,当时子女看似表示想与父母分开,但实际上更接近于因陌生的场所和氛围而慌乱、想暂时独自待一会儿的意思。
在此基础上,刑事律师说明,子女的哭泣不能被断定为父母虐待儿童的结果,而更接近于在陌生的派出所情形中感到的慌乱与不安。
3. 父母虐待儿童嫌疑,以不起诉处分结案

父母虐待儿童嫌疑辩护的结果,检察机关审查资料后,对委托人夫妻作出无犯罪嫌疑(证据不足)处分。
检察机关认为,未能充分证明委托人夫妻存在对子女进行情感虐待或放任不管的故意。
由此,委托人夫妻得以摆脱因父母虐待儿童案件而承担的刑事处罚负担。
夫妻争吵在何种情形下可能被认定为虐待儿童?
并非像本案这样,只要夫妻争吵被子女目睹,就会立即认定构成父母虐待儿童。
韩国《儿童福利法》将可能损害儿童健康、福利或妨碍其正常发育的精神暴力或苛待行为视为情感虐待行为。
其中也包括使儿童暴露于家庭暴力的行为。
如果在子女面前反复出现辱骂或暴力,且子女直接目睹该场面或在劝阻过程中受到伤害,则可能被判定为情感虐待儿童。
父母有义务保护子女在安全的环境中生活,因此即便是夫妻间的争执,若程度剧烈、足以让子女产生恐惧感,也可能演变为刑事案件。
可能演变为父母虐待儿童案件的情形如下。
- 在子女面前反复辱骂或恶言相向的情形
- 在子女目睹下扔东西或发生殴打的情形
- 对劝阻夫妻争吵的子女施加殴打或威胁的情形
- 在醉酒状态下对子女大喊大叫或使其产生恐惧感的情形
- 家庭暴力情形反复暴露于子女面前的情形
- 子女出现不安、恐惧、睡眠障碍等反应的情形
如果夫妻间的争执较接近一次性、不存在针对子女的辱骂或威胁,且监护人随即照顾了子女,则可以就是否构成虐待儿童提出争辩。
虐待儿童的处罚程度与追加措施

一旦父母虐待儿童嫌疑被认定,刑事处罚与受害儿童保护措施可能会一并处理。
情感虐待行为为韩国《儿童福利法》第17条第5号所禁止,违反者可依据同法第71条第1款第2号,处5年以下徒刑或5,000万韩元以下罚金。
区分 | 内容 |
|---|---|
情感虐待行为 | 5年以下徒刑或5,000万韩元以下罚金 |
听课命令·修完命令 | 有罪判决或简易处罚令时,可依据韩国《儿童虐待处罚法》第8条在200小时范围内并科 |
临时措施 | 迁出住所、限制接近、限制联系等 |
亲权相关措施 | 视案情可能涉及限制、中止亲权行使等 |
在虐待儿童案件中,除刑事处罚程度外,还应一并考量受害儿童保护措施以及是否适用听课命令·修完命令。
自侦查初期起,就可能作出与子女分离、限制接近、限制联系等保护措施;一旦被认定有罪,还可能被课以听课命令或虐待儿童治疗课程修完命令,因此从首次调查前起,就应将嫌疑是否成立与保护措施的必要性区分开来加以应对。
应对虐待儿童嫌疑时的常见问题
Q. 在父母虐待儿童案件中,和解或处罚不愿书也会有帮助吗?
A. 在父母虐待儿童案件中,恢复损害的努力或不愿处罚的意思也可作为量刑资料予以考量。不过,虐待儿童是与受害儿童保护一并处理的案件,因此仅提交和解书并不意味着嫌疑会立即消除。将道歉经过、防止再犯的努力、咨询·教育修完资料等一并整理后提交十分重要。
Q. 在父母虐待儿童案件中,初犯能获得暂缓起诉处分吗?
A. 即便是父母虐待儿童的初犯,也可能视案件内容而审查暂缓起诉处分的可能性。不过,并非仅凭初犯这一情节就会确定暂缓起诉,还会一并考量行为的程度、反复性、受害儿童的状态、监护人的反省及防止再犯的努力等。应将嫌疑是否成立与从宽资料的提交方向区分开来加以应对。
在虐待儿童嫌疑中,情感虐待或放任不管是否成立,可能因首次警方调查阶段对夫妻争吵的程度、子女实际看到的场面、监护人所采取的措施如何说明而有所不同。
大韩民国排名第9的大倫律師事務所(依据25年国税厅增值税申报标准)在虐待儿童案件中,提供从警方调查应对、辩护人意见书撰写到审判应对的各案件阶段的协助。
此外,还与证据调查中心·电子数据取证中心协作,分析CCTV、手机资料、对话记录、咨询记录等客观资料,并在此基础上就争辩嫌疑是否成立的辩论方向进行系统性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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