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因涉嫌公然猥亵罪寻求刑事辩护律师的委托人的故事

- 2. 公然猥亵罪案件中刑事辩护律师的协助

- - 主张不存在实施淫秽行为的事实
- - 强调根据当时情况没有实施淫秽行为的理由
- - 证明该举报源于举报人的误会
- 3. 涉嫌公然猥亵罪的委托人,获不予移送决定!

- - 公然猥亵嫌疑在何种情况下成立?
- 4. 涉嫌公然猥亵罪时的应对策略

- - 常见问题
1. 因涉嫌公然猥亵罪寻求刑事辩护律师的委托人的故事

因涉嫌公然猥亵罪而寻求刑事辩护律师的委托人,其情况如下。
委托人经营着一间私人办公室,据其陈述,案发当天下班前,他在办公室做了一些轻度运动。
他表示,当时天气凉爽,因此没有换成专门的运动服,而是穿着工作服做了简单的举重运动和室内自行车运动,之后还练习了高尔夫,出了很多汗。
运动结束后,委托人坐在座位上一边喝水一边休息,为了散热降温,他抓住所穿上衣的下摆抖动了几下。
之后,客户单位的员工到访办公室,处理了相关业务。
然而第二天,警察前来告知,对面楼里的一名人员举报称委托人实施了淫秽行为。
对此,委托人辩称自己只是为了散热而抖动上衣,而且当时办公室里人很多,没有理由实施那样的行为,他深感冤枉,遂寻求刑事辩护律师的帮助。
2. 公然猥亵罪案件中刑事辩护律师的协助
在适用公然猥亵罪的本案中,需要确认委托人是否确实实施了淫秽行为,还是因举报人的误会而被认定涉嫌该罪。
为此,刑事辩护律师以能够证明当时案发情况的资料为基础,展开了以下协助。

主张不存在实施淫秽行为的事实
委托人主张,虽然确有在办公室运动或休息的事实,但完全没有实施举报人所主张的那种淫秽行为。
为此,刑事辩护律师与本律所的电子数据取证中心合作,对举报人拍摄的视频进行了分析。
结果显示,视频中仅能部分确认委托人的手和手臂在活动,但没有可判断其确实在实施淫秽行为的画面。
此外,律师强调,委托人的动作只是运动后为散热降温而抓住上衣抖动的过程。
对此,韩国最高法院实际上认为,即使存在身体裸露,若未达到刺激普通人性欲或损害正常性羞耻心的程度,也不构成公然猥亵罪(韩国最高法院2004年3月12日宣判2003도6514判决)。
刑事辩护律师以上述判例为依据,主张委托人的行为不能视为淫秽行为,且证明该行为的证据也不足。

强调根据当时情况没有实施淫秽行为的理由
委托人的办公室四面都是透明玻璃,是一种从外部很容易看到内部的结构。
此外,案发当时办公室里还有正在工作的员工,且运动结束后不久,客户单位相关人员已约好到访处理业务。
刑事辩护律师强调,从这些情况来看,委托人没有理由冒着风险去实施淫秽行为。
证明该举报源于举报人的误会
委托人在得知被举报的事实后,亲自努力消除误会。
他前往举报人工作的对面楼,说明了自己的情况,并递交了一封表示因似乎引起误会而致歉的信。
之后,委托人收到举报人写的、内容为自己似乎误会了当时情况的字条,刑事辩护律师将该字条作为证据提交。
由此律师强调,举报人很可能是在未能明确确认当时情况的状态下进行了举报,并主张难以认定公然猥亵罪的嫌疑。
3. 涉嫌公然猥亵罪的委托人,获不予移送决定!
对涉嫌公然猥亵罪的委托人进行调查的侦查机关,整体审查了举报人提交的视频以及刑事辩护律师提交的资料。
结果,仅凭举报视频难以断定委托人确实实施了淫秽行为,同时也考虑到举报人表明自己可能存在误会并请求撤销举报这一点。
据此,侦查机关认为证明公然猥亵罪嫌疑的证据不足,作出了不予移送的决定。
公然猥亵嫌疑在何种情况下成立?

根据韩国《刑法》第245条,公然实施淫秽行为即构成该罪,可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500万韩元以下罚金、拘留或科料。
关于公然猥亵罪的构成要件,韩国最高法院作出如下判断。
韩国最高法院2004年3月12日宣判2003도6514判决
韩国《刑法》第245条所称的'淫秽行为',是指刺激一般普通人的性欲、引发性兴奋,并损害正常性羞耻心、违反性道德观念的行为;该罪在主观上并不以具有性欲的兴奋、满足等性目的为成立要件,只要对该行为的淫秽性有认识即可。
也就是说,一般而言,仅凭他人感到不快或产生误会并不构成该罪。
会具体审查并判断该行为是否属于足以损害普通人性羞耻心程度的淫秽行为,以及在当时情况下是否确实存在该行为。
本案同样重要地考虑到,仅凭举报人的误会难以认定委托人确实实施了淫秽行为这一点。
4. 涉嫌公然猥亵罪时的应对策略
公然猥亵罪并非仅凭受理举报这一事实就能决定处罚的犯罪。
会重点审查是否确实存在淫秽行为、当时情况如何,以及是否存在能够证明这一点的资料。
如果因冤枉的误会而被认定涉嫌该罪,就有必要从初期开始整理事实关系,制定应对方向。
韩国第9位律所大倫(依据25年国税厅增值税申报标准)通过陪同警察调查以及证据调查专家的资料审查,协助提供能够支持委托人立场的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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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Q. 没有实施公然猥亵行为却被冤枉举报时,应该怎么办?
A. 首先,确保能够证明当时情况的客观资料很重要。如果举报内容与事实不符或源于误会,就应当能够通过监控录像、行车记录仪、通话记录、目击者陈述等说明实际情况。此外,在侦查机关调查过程中保持陈述一致也很重要。
Q. 在公然猥亵罪案件中应收集哪些证据?
A. 案发场所的监控录像、当时拍摄的照片或视频、周围目击者的陈述、出入记录、通话及短信记录等都可能成为重要证据。如果有能够表明举报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资料,最好从初期阶段就予以确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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