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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与案例

诈骗

诈骗罪构成要件审查案例 | 证明诈骗案委托人不存在欺骗行为促成不予移送

因诈骗罪构成要件成为争议的委托人,因涉嫌韩国《刑法》规定的诈骗罪而接受侦查,大倫刑事律师通过审查构成要件,查明不存在欺骗行为,最终促成了不予移送。

CONTENTS
  • 1. 诈骗罪构成要件成为争议的委托人的情况
    • - 因未能还钱而被以诈骗罪控告的委托人
  • 2. 为防御诈骗罪构成要件的辩护策略
    • - 为防御诈骗罪指控整理金钱支援经过
    • - 为否定骗取意图整理还款努力
    • - 证明借款的实际使用处
  • 3. 诈骗罪构成要件审查及协助结果,无犯罪嫌疑不予移送
    • - 诈骗罪的处罚标准?
    • - 需要应对诈骗罪指控吗?

1. 诈骗罪构成要件成为争议的委托人的情况

依据诈骗罪成立条件的处罚程度与韩国《刑法》第347条适用标准


希望通过审查诈骗罪构成要件尽早了结案件的委托人,为摆脱诈骗案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向大倫刑事律师请求了咨询。

因未能还钱而被以诈骗罪控告的委托人

因诈骗罪构成要件成为争议的委托人,在准备就业期间因生活费和补习班费用不足,向熟人借了3,000万韩元。

之后委托人将借来的钱用于拖欠的房租、管理费、英语补习班费用、就业培训费等生活和就业准备所需的费用。

委托人未能按时还钱,熟人便主张"其自始就没有还钱打算而借钱",并以诈骗罪向警方提出控告。

尽管委托人充分说明了经济困难和需要用钱的原因,熟人仍主张委托人自始就欺骗了自己。

委托人虽感到冤枉,但因不知在警方调查中该如何说明而倍感压力。

意外陷入诈骗案犯罪嫌疑人身份的委托人,为审查诈骗罪构成要件以应对警方调查,向大倫刑事律师请求了协助。

2. 为防御诈骗罪构成要件的辩护策略

为争辩诈骗罪构成要件,大倫刑事律师首先确认了借钱的经过。

之后,将提出控告的熟人的主张与实际使用明细进行比较,围绕委托人自始就没有欺骗意图这一点展开应对。

审查诈骗罪成立条件时对欺骗行为与骗取意图的判断标准

为防御诈骗罪指控整理金钱支援经过

大倫刑事律师首先确认了委托人为何借钱、当时进行了怎样的对话。

熟人知道委托人的经济困难和就业准备情况,并且也曾说过"可以慢慢还"这样的话。

对此,刑事律师一并梳理了未另行约定利息和还款日期这一点。

此外,律师说明本案难以视为委托人欺骗熟人借钱,主张在诈骗罪构成要件中难以认定存在欺骗行为。

为否定骗取意图整理还款努力

刑事律师确认了委托人为还钱做出了哪些努力。

委托人向招聘网站提交求职申请以谋求收入,并持续为偿还借款做着准备。

刑事律师整理了求职申请记录及相关资料,说明难以认定委托人自始就不打算还钱。

在此基础上,向侦查机关说明了在诈骗罪构成要件中难以认定存在骗取意图。

证明借款的实际使用处

大倫刑事律师收集了能够确认委托人借来的钱实际用于何处的资料。

  • 房租和管理费的转账明细
  • 英语补习班费用的支付明细
  • 就业培训费的缴纳明细
  • 保证金转账明细

通过这些资料,说明委托人并未隐匿钱款或挪作他用,而是用于生活费和就业准备费用。

刑事律师以这些资料为基础,向侦查机关说明了在诈骗罪构成要件中难以认定存在欺骗行为。

3. 诈骗罪构成要件审查及协助结果,无犯罪嫌疑不予移送

诈骗罪成立条件成为争议的案件中警方调查的应对方法与证据整理

审查了诈骗罪构成要件的侦查机关认为,难以认定委托人自始就欺骗借钱,因此作出了无犯罪嫌疑不予移送决定

侦查机关一并考虑了以下情况。

  • 存在控告人先行提议提供金钱的情形
  • 控告人似乎是在了解委托人经济状况的情况下借出钱款
  • 利息和还款日期未明确约定
  • 借来的钱用于房租、补习班费用、就业培训费等
  • 缺乏能够认定其自始就欺骗借钱的资料

诈骗罪的处罚标准?

并非仅因未能还钱就立即成立诈骗罪。

韩国最高法院认为,诈骗罪的成立要求欺骗行为、错误认识与财产处分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此时是否存在欺骗行为,应综合交易当时的情况、对方的知识与经验、职业等具体情形加以判断。(参照韩国最高法院1988年3月8日宣告87도1872判决、韩国最高法院2011年10月13日宣告2011도8829判决)

依据这一法理审视诈骗罪构成要件时,除收到钱款的事实外,还会一并审查是否存在欺骗对方的言语或行为、是否因此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而交付钱款、以及自始是否具有骗取意图。


诈骗罪的成立要件?

① 欺骗行为
② 处分行为
③ 财产上损害
④ 故意


若认定构成诈骗罪,将依据《刑法》第347条成为处罚对象。

法律条文

内容

处罚程度

《刑法》第347条第1款

欺骗他人取得财物或获取财产上利益的情形

处2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00万韩元以下罚金

《刑法》第347条第2款

以相同方法使第三人取得财物或财产上利益的情形

与第1款相同

需要应对诈骗罪指控吗?

根据诈骗罪成立条件是否被认定的和解、减刑要素、损害赔偿应对方法


被指控涉嫌诈骗,并不意味着立即成为处罚对象。

侦查机关会综合金钱往来的经过、当时的对话内容、实际使用处、还款意愿与能力等作出判断。

因此,若被冤枉地指控涉嫌诈骗,应在警方调查前先整理好以下项目。

需确认的项目

需审查的内容

核对

欺骗行为

是否存在欺骗对方的言语或行为

处分行为

对方是否相信该言语而交付了钱款或财产

财产上损害

是否实际发生了金钱损失或财产上损害

故意

是否自始就有欺骗的想法

还款意愿

是否有还钱的联系或部分偿还的努力

使用处

是否能说明收到的钱款或物品用于何处

客观资料

是否留有对话记录、合同、转账明细、收据等


韩国排名第9的大倫律師事務所(以25年国税厅增值税申报为准)在诈骗罪构成要件成为争议的案件中,提供从警方调查前的事实关系整理到证据资料审查、陈述方向确立的协助。

此外,通过证据调查中心和数字取证中心确认对话记录、转账资料、合同资料等,并从警方调查应对到检察阶段、审判程序,提出契合案件各阶段的应对策略。

若被冤枉地指控涉嫌诈骗,或在面临警方调查时难以整理应对方向,希望您通过🔗法律咨询预约,从案件初期起获得所需的协助。

本内容以法务法人(有限)大纶 (法務法人(有限)大綸)实际办理的案例为基础,并作了部分改编,著作权归本所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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