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因担心利用通信媒介实施淫秽行为处罚程度而寻求性犯罪专业律师的委托人

- 2. 性犯罪专业律师为降低利用通信媒介实施淫秽行为处罚程度提供的协助

- - 积极主张不存在性目的
- - 以相关判例为基础说明难以认定目的性
- - 通过电子数据取证分析对话的整体走向
- 3. 涉及利用通信媒介实施淫秽行为处罚程度的案件,不予移送决定

- - 处罚程度是如何决定的?
- 4. 因情况而异的利用通信媒介实施淫秽行为处罚程度,其原因

- - 相关问答
1. 因担心利用通信媒介实施淫秽行为处罚程度而寻求性犯罪专业律师的委托人

因担心利用通信媒介实施淫秽行为的处罚程度而寻求性犯罪专业律师的委托人,其情况如下。
委托人在平时常玩的网络游戏中,与其他用户组成一队进行游戏。
游戏进行了一段时间后,队伍陷入不利局面,队员之间就失败原因相互指责的聊天不断。
委托人向同队的控告人抱怨其未能好好完成自己的角色,控告人也表示不要把失败的责任只推到自己身上,两人的争执就此开始。
随后,同队的第三人也加入对话,对委托人持续进行指责和挑衅,委托人一时未能压抑情绪,继续进行聊天。
在此过程中,委托人持续向控告人写下包含提及身体主要部位或令人联想到性行为的表达等内容的聊天,最终该对话内容被截图,委托人因利用通信媒介实施淫秽行为的嫌疑而被控告。
就这样,收到侦查机关联系的委托人认为自己只是在游戏过程中表达了愤怒,却陷入不得不预估利用通信媒介实施淫秽行为处罚程度的境地,遂怀着担忧前来寻求性犯罪专业律师。
2. 性犯罪专业律师为降低利用通信媒介实施淫秽行为处罚程度提供的协助
为担心利用通信媒介实施淫秽行为处罚程度的委托人,性犯罪专业律师审查了案发当时对话的走向与相关表达使用的经过,提出了如下主张。

积极主张不存在性目的

委托人与控告人是在玩网络游戏时初次相识的,彼此完全不了解对方的性别、年龄等个人信息。
并且,与证据调查中心协作查看问题聊天的结果显示,这些内容是在游戏途中发生争执的情况下写下的,并非相互进行性对话或向对方表达性关注的情形。
对此,性犯罪专业律师主要主张,委托人并非为获得性满足而通过聊天进行表达,而是在游戏中产生的冲突中宣泄愤怒。
以相关判例为基础说明难以认定目的性
性犯罪专业律师主张,利用通信媒介实施淫秽行为罪的成立,仅凭使用了性相关表达这一事实并不充分,还须认定存在诱发或满足性欲望的目的。
此外,其以昌原地方法院2023. 9. 15.宣判的2023고단824号判决和大法院2024. 11. 28.宣判的2023도7199号判决的意旨为依据,一并主张,在游戏中争执过程中为表达愤怒或侮辱情绪而使用性相关辱骂的情形,可能不被认定具有目的性。
借此强调,委托人的行为同样并非性犯罪,而是在情绪化争执过程中产生的表达。
通过电子数据取证分析对话的整体走向
性犯罪专业律师与电子数据取证中心协作,不仅分析了问题聊天,还分析了案发前后的全部对话内容。
结果确认,委托人的表达并非以从对方获得性满足为目的,而是在对游戏途中持续的争执与挑衅作出瞬间回应的过程中产生的。
此外,将该分析结果与相关判例一并提交给警方,积极说明不应仅凭聊天中的部分表达来判定利用通信媒介实施淫秽行为罪。
在此基础上,主张难以认定委托人存在诱发或满足性欲望的目的,并请求以无犯罪嫌疑作出不予移送的决定。
3. 涉及利用通信媒介实施淫秽行为处罚程度的案件,不予移送决定
警方不仅查看了委托人的聊天内容,还一并确认了当时游戏进行的情况以及对话延续的过程。
结果判断,仅凭包含了问题表达这一事实难以认定利用通信媒介实施淫秽行为罪成立,且缺乏足以认定委托人具有诱发或满足性欲望目的的资料。
此外,在一并审查性犯罪专业律师提交的意见书和相关判例后,认为委托人的行为难以认定为符合利用通信媒介实施淫秽行为罪的构成要件。
对此,侦查机关对委托人作出了无犯罪嫌疑的不予移送决定。
处罚程度是如何决定的?
利用通信媒介实施淫秽行为罪,根据关于性暴力犯罪处罚等的特例法第13条,以诱发或满足性欲望为目的,利用电话、短信、电脑等通信媒介,向对方传达引起性羞耻感或厌恶感的内容时即成立。

判断利用通信媒介实施淫秽行为处罚程度时,并非仅看是否使用了性相关表达。
法院会综合考量被告人与被害人的关系、作出该表达的原因与当时情况、对话的内容与方式等,判断是否存在诱发或满足性欲望的目的。
此外,“性羞耻感或厌恶感”也并非仅凭对方个人的主观感受来决定,而是以同一性别、同一年龄段的普通人看来是否属于可能感到性羞耻感或厌恶感的表达为标准进行判断。
据此需要了解,利用通信媒介实施淫秽行为处罚程度并非仅凭存在性相关表达这一事实来决定,而是在一并审查作出表达的经过与目的、当时对话的整体走向后作出判断。
4. 因情况而异的利用通信媒介实施淫秽行为处罚程度,其原因
利用通信媒介实施淫秽行为处罚程度,即使使用了相同的表达,也可能因当时对话的内容与写作目的、与对方的关系等而作出不同的判断。
因此,不应只单独看有问题的信息,准确确认案件发生的整体走向并加以应对才最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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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答
Q. 利用通信媒介实施淫秽行为处罚程度,如果是初犯,多数情况下会以罚金了结吗?
A. 并非必然如此。会综合案件内容与表达的程度、性目的是否被认定、有无前科等多种情况来决定处分与刑罚。
Q. 在利用通信媒介实施淫秽行为处罚程度的案件中,删除聊天内容证据就会消失吗?
A. 并非如此。若对方截图或保存了对话内容,则可能被用作证据;即使删除,也不会因此被认定为案件不曾发生。因此,与其擅自试图销毁证据,不如准确说明案件经过并加以应对更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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