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面临侵占罪处罚风险的委托人

- 2. 为侵占罪处罚辩护的刑事律师策略

- - 处罚辩护策略① | 梳理相信为正常贷款的情形
- - 处罚辩护策略② | 关于侵占罪构成要件的法理主张
- - 处罚辩护策略③ | 被害恢复努力与量刑材料提交
- 3. 在侵占罪处罚风险中获宣告缓刑的委托人

- - 侵占罪在何种情况下成立?
- - 若处于需要应对处罚的情况?
1. 面临侵占罪处罚风险的委托人

面临侵占罪处罚风险的委托人的情况如下。
委托人因经营资金不足,在寻找低利率贷款的过程中遭受了电信网络诈骗。
遭受损失后经济负担加重的委托人在再次寻找贷款时,接到一名身份不明者“可贷款5,000万韩元左右”的联系。
委托人以为这是正常的贷款介绍,便告知了本人名下的账号,账户中入账1,400万韩元后,委托人将其转入了其他账户。
然而该笔款项是诈骗被害人受电信网络诈骗组织欺骗而汇出的被害款项。
最终,委托人因转账并使用了诈骗被害款项而被以侵占嫌疑立案,在担忧侵占罪处罚的情况下找到了大倫刑事律师。
2. 为侵占罪处罚辩护的刑事律师策略
为进行侵占罪处罚辩护,刑事律师查阅案件记录后发现,检方认为委托人在意识到该款项可能是他人钱款的情况下仍转账了1,400万韩元,因此认定其具有侵占故意。
对此,刑事律师围绕委托人将诈骗被害款项误认为贷款的经过以及被害恢复努力,着手反驳检方的主张。
处罚辩护策略① | 梳理相信为正常贷款的情形
检察官指出,委托人未提交身份证,也未准确核实金融机构名称,仅凭电话通话就办理了贷款。
此外,检察官主张,由于委托人此前已遭受过电信网络诈骗,因此对本次贷款也属不正常一事应当知情。
对此,刑事律师提出,近来网络贷款多在无面签程序的情况下办理,委托人有可能将该联系误认为正常的贷款介绍。
并反驳称,有过受害经历并不意味着能够识别出所有贷款联系均为犯罪。
处罚辩护策略② | 关于侵占罪构成要件的法理主张
韩国《刑法》第355条第1款规定,保管他人财物之人侵占该财物或拒不返还的,以侵占罪处罚。
对此,刑事律师主张,该笔款项并非被害人委托给委托人保管的钱款,而是受电信网络诈骗组织欺骗后汇出的诈骗被害款项。
即存在难以认定委托人为保管被害人钱款之人的情形,因此强调应慎重判断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处罚辩护策略③ | 被害恢复努力与量刑材料提交
刑事律师筛选了必要的量刑材料,以便审判庭能够一并审查委托人的被害恢复努力与生活状况。
首先确认了委托人账户中已返还部分被害款项的记录,并将被害得到恢复的情形写入意见书。
接着提交了委托人亲自撰写的悔过书与道歉书,说明委托人虽然当时存在将该联系误认为正常贷款介绍的情形,但对最终造成损失一事深感严重,并表示决心防止再次发生。
此外,还一并说明了委托人没有因同类犯罪受过处罚的前科,且长期从事工作与经营、抚养家庭的情形。
3. 在侵占罪处罚风险中获宣告缓刑的委托人

为面临侵占罪处罚风险的委托人,刑事律师就侵占故意与被害恢复情形进行了说明,最终法院对委托人宣告了缓刑。
审判庭考虑了以下情形。
- 不认为其自始便以确定的故意实施犯罪
- 部分被害款项已返还给被害人
- 没有同类犯罪前科
- 在职业与家庭关系、案件前后情况方面存在可酌情考虑的情形
侵占罪在何种情况下成立?
侵占罪适用于保管他人钱款或物品之人擅自使用该钱款或物品或拒不返还的情形。
韩国《刑法》第355条第1款规定,此种情形处5年以下徒刑或1,500万韩元以下罚金。
要认定侵占罪,须确认以下内容
- 是否为他人的钱款或物品
- 是否处于保管该钱款或物品的状况
- 是否具有未经许可将其当作自己所有物使用的意图
- 是否实际使用了钱款或物品
这里重要的是是否为受托保管的钱款(保管关系),以及是否具有将其当作自己所有物使用的意图(非法占有意图)。
因此,若被以侵占嫌疑立案,应首先确认钱款进账的原因、使用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打算返还的情形。

若处于需要应对处罚的情况?
侵占罪的处罚程度可能因被害金额与是否恢复被害而有所不同。
区分 | 侵占罪处罚量刑要素 |
|---|---|
加重要素 | 犯罪期间较长的情形 |
侵害公司资金等信赖关系程度较大的情形 | |
侵占金额较大的情形 | |
存在隐匿犯罪企图或虚假会计处理的情形 | |
减轻要素 | 返还被害款项全额或相当部分的情形 |
系初犯或没有同类犯罪前科的情形 | |
犯罪经过属偶发或期间较短的情形 | |
表示悔过并与被害人达成和解的情形 |
韩国第9位律所大倫(以25年国税厅增值税申报为准)在侵占罪处罚案件中,由刑事专业律师从侦查阶段到审判进行应对。
此外,根据案件的规模与争点组建1~20人规模的律师团,并与证据调查·电子数据取证中心协作,综合审查账户交易明细、被害款项返还资料、短信·通话记录及量刑材料。
若因侵占嫌疑正接受调查或即将面临审判,敬请通过🔗法律咨询预约确认初期应对方向。
本内容以法务法人(有限)大纶 (法務法人(有限)大綸)实际办理的案例为基础,并作了部分改编,著作权归本所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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