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需要审查裁判离婚事由的委托人

- 2. 离婚律师为证明裁判离婚事由提供的协助

- - 主张配偶不正当行为构成《民法》上的离婚事由
- - 对妻子提起的反诉主张的事实关系反驳
- - 对财产分割对象与基准时点的反驳
- 3. 裁判离婚事由审查及协助结果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金请求获准

- - 裁判离婚事由与准备资料
- - 需要离婚诉讼律师的协助?
- - 裁判离婚相关常见问题
1. 需要审查裁判离婚事由的委托人

为审查裁判离婚事由而找到大倫的委托人,与妻子和子女组成家庭生活。
后来,委托人得知妻子与熟人B某频繁联系并私下持续会面,从而开始怀疑二人的关系。
之后,委托人甚至确认了妻子曾在B某家中停留的事实,与妻子之间的信任严重崩塌。
但妻子不承认不正当行为,反而向委托人要求精神损害赔偿金并提出离婚。
为此,委托人为查明妻子的不正当行为构成裁判离婚事由,请求了离婚律师的协助。
2. 离婚律师为证明裁判离婚事由提供的协助
裁判离婚事由需要具体证明不正当行为的事实与婚姻破裂的责任,方可被认定。
离婚律师整理了不正当行为的资料,并针对妻子提起的反诉与财产分割要求进行应对,协助委托人的离婚请求得以被接受。

主张配偶不正当行为构成《民法》上的离婚事由
妻子与B某主张,二人虽有联系和会面,但并非恋人关系,只是熟人关系。
对此,离婚律师与证据调查中心及数字取证中心协作,查看了可确认二人关系的资料。
- CCTV影像录像及截图画面 : 二人在B某家附近一同移动并发生身体接触的画面
- KakaoTalk对话记录 : 围绕在B某家中的情形往来的对话
- 现场情况资料 : 委托人确认妻子曾在B某家中停留这一事实的经过整理
韩国最高法院1988年5月24日宣判的88므7判决及韩国最高法院1992年11月10日宣判的92므68判决认为,不正当行为不限于性关系,还包括不忠实于夫妻贞操义务的行为。
韩国最高法院1988年5月24日宣判88므7判决及韩国最高法院1992年11月10日宣判92므68判决
离婚律师依据上述判例法理与所获取的资料,向审判部释明妻子与B某的关系难以视为一般的熟人关系,而是构成《民法》上裁判离婚事由的不正当行为。
对妻子提起的反诉主张的事实关系反驳
委托人提起裁判离婚与精神损害赔偿金请求后,妻子反而主张委托人对婚姻破裂负有责任,提起了反诉。
内容为委托人实施了辱骂与殴打,隐匿或随意使用金钱,并疏于家务与子女养育。
离婚律师整理了一直共享收入与支出的资料、参与子女养育的情形、夫妻争执被夸大的部分,反驳了妻子的主张。
接着,律师向审判部说明,委托人并非造成婚姻破裂原因之人,考虑到其一直稳定照料子女生活的情形,将委托人指定为亲权人及抚养人是妥当的。
对财产分割对象与基准时点的反驳
在财产分割过程中,妻子主张连委托人的预计退休金与过去已领取的金额也都应予以分割。
对此,离婚律师提出应以实际留存的财产及其价值为基准判断财产分割的韩国最高法院判例,进行了反驳。
韩国最高法院2010年4月15日宣判2009므4297判决
离婚律师依据上述判例说明,预计退休金中包含委托人自婚前起工作积累的部分,难以将全部以同一基准分割。
此外,律师以资料整理说明过去已领取的金额也是已用于生活费等的资金,主张不应像现有留存财产那样纳入财产分割。
3. 裁判离婚事由审查及协助结果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金请求获准
经审查裁判离婚事由,配偶的不正当行为获得认定,委托人与妻子的离婚得以成立。
审判部就离婚、精神损害赔偿金、反诉、财产分割、抚养人指定作出如下判断。
- 支持委托人的裁判离婚请求
- 认定妻子与B某共同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责任
- 驳回妻子的反诉离婚及精神损害赔偿金请求
- 判定妻子支付财产分割金
- 将委托人指定为子女的亲权人及抚养人
- 判定妻子支付将来的抚养费
委托人表示,因对方的反诉曾十分担忧,多亏离婚律师细致的协助,主要请求得以被接受,深表感谢。

裁判离婚事由与准备资料
裁判离婚是指在夫妻未能达成协议离婚的情况下,以韩国《民法》第840条规定的事由为依据向法院请求离婚的程序。
由于法院会判断离婚事由是否实际获得认定,因此为请求裁判离婚,需要一并准备如下资料。
裁判离婚事由 | 主要内容 | 可准备的资料 |
|---|---|---|
配偶的不正当行为 | 配偶与他人建立不正当关系的情形 | KakaoTalk、短信、通话记录、CCTV、照片、影像 |
恶意遗弃 | 配偶无正当理由背弃同居·扶养义务的情形 | 分居经过资料、生活费未支付明细、对话资料 |
极为不当的对待 | 受到配偶或其家人辱骂·殴打等不当对待的情形 | 诊断书、录音文件、咨询记录、报警记录 |
对直系尊亲属的不当对待 | 自己的父母等受到配偶严重对待的情形 | 短信、录音、陈述书、医院资料 |
生死不明3年以上 | 配偶的生死3年以上无法知晓的情形 | 失踪相关资料、居民登录资料、申报记录 |
难以继续婚姻的重大事由 | 因暴力、经济矛盾、养育问题等导致难以维持婚姻的情形 | 账户交易明细、财产清单、养育资料、案件整理资料 |
表中所列资料不仅用于说明离婚事由,还可一并用于精神损害赔偿金或抚养人指定的判断。
因为在离婚诉讼中,往往在离婚与否之外,还会一并争议精神损害赔偿金、财产分割、亲权·抚养权乃至抚养费。
因此,在准备诉讼时,最好先整理支撑离婚事由的资料,并一并为精神损害赔偿金·财产分割·亲权·抚养权做好准备。

需要离婚诉讼律师的协助?
大韩民国排名第9的律所大倫(依据25年国税厅增值税申报)根据委托人的情况,组建最多20人规模的专家TF,以一个团队应对起诉状提交、调解期日、辩论准备、庭审期日出席乃至判决后的程序。
在此过程中,若出现对婚外情第三者的精神损害赔偿金请求、家庭暴力相关刑事程序、财产分割过程中的税务问题等衍生纠纷,将与各领域专家协作制定应对方向。
若是需要证明不正当行为的案件,则与证据调查中心及数字取证中心协作,在合法范围内分析照片、对话记录、位置信息、已删除的移动数据等。
若正在考虑裁判离婚,建议通过🔗法律咨询预约先确认当前状况与需要准备的资料。
裁判离婚相关常见问题
Q. 得知裁判离婚事由后,应在何时之前提起离婚诉讼?
A. 以不正当行为为由的离婚请求,在自知晓之日起6个月、自不正当行为发生之日起2年经过后,可能会受到限制。不过,若同时存在辱骂、殴打、经济矛盾等其他离婚事由,请求的可能性可能有所不同,因此需要一并确认期间与事由。
Q. 若裁判离婚事由有多个,是否都应主张?
A. 若裁判离婚事由有多个,可根据案件情况一并主张。若同时存在不正当行为、辱骂、经济矛盾、养育问题等,重要的是分别整理各事由的证据,说明婚姻破裂的经过。
本内容以法务法人(有限)大纶 (法務法人(有限)大綸)实际办理的案例为基础,并作了部分改编,著作权归本所所有。
未经许可擅自转载、复制、传播或实施其他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本所可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