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因诽谤委托刑事律师的当事人案情

- 2. 刑事律师为摆脱诽谤嫌疑提供的协助

- - 核实证人陈述的可信度
- - 审查相关表述是否构成诽谤
- - 审查言论对象是否具有特定性
- - 一并说明遭受强制猥亵的事实
- 3. 诽谤案件以不起诉处分结案

- - 诽谤罪的成立要件及处罚标准
- 4. 诽谤案件的证据收集与应对

- - 常见问题
1. 因诽谤委托刑事律师的当事人案情

因涉嫌诽谤而前来委托刑事律师的当事人,其事情经过如下。
当事人是一名公务员,与控告人在同一机构工作。
案发当天,当事人正在管理室与其他职员一起准备工作,期间很自然地谈到了上司。
交谈过程中,当事人提及控告人并说出了带有“我没想到我的上司部长是性少数群体,真的很令人震惊,居然还是上司……”等意味的话语,当时在管理室的多名职员都听到了这些话。
事实上,当时在场的一名职员陈述称,当事人确实说过上述话语,以此支持控告人的主张。
此后,控告人主张当事人在多人面前陈述有关自己的虚假事实,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并以涉嫌诽谤为由提出刑事控告。
但当事人主张自己从未说过这些话,并表示约一年前曾遭到控告人强制猥亵,因此认为本案也令其蒙冤,遂向刑事律师寻求帮助。
2. 刑事律师为摆脱诽谤嫌疑提供的协助
承办诽谤案件的刑事律师审查了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调查内容等,并从以下方面提供协助,说明仅凭控告人的主张难以认定犯罪成立。

核实证人陈述的可信度
当事人始终主张自己在案发时未说过相关话语,但控告人以当时同在管理室的证人陈述为依据,主张自己的说法属实。
对此,本律师事务所认为有必要核实证人与控告人的关系,并与电子数据取证(数字取证)中心合作,分析了两人的联系记录、通话频率及消息记录等。
结果确认,两人在案发前便一直保持联系且关系亲密,本律师事务所据此积极主张,该证人可能作出了有利于控告人的陈述。
审查相关表述是否构成诽谤
本律师事务所主张,即便当事人曾称控告人为性少数群体,也不能仅凭这一表述断定诽谤罪成立。
诽谤罪要成立,必须陈述可能侵害特定人员社会价值或社会评价的具体事实(参见韩国大法院2000. 2. 25.宣告98도2188判决等),某一表述是否构成诽谤,应按照社会一般观念对该表述作出客观评价。
韩国大法院还判示,即使使用了价值中立的表述,也只有在按照社会一般观念认定特定人员的社会评价因此降低时,诽谤罪才可能成立(韩国大法院2007. 10. 25.宣告2007도5077判决)。
据此,本律师事务所说明,本案所涉“性少数群体”这一表述仅指个人的性取向,难以认为该表述本身会导致社会评价降低。
审查言论对象是否具有特定性
本律师事务所还强调,当时当事人并未提及控告人的真实姓名,而仅使用了“部长”“那个人”等表述。
事实上,证人也在最初接受调查时陈述称,其当时并不知道当事人所指的是谁,之后才理解为是在指控告人。
基于上述内容,本律师事务所在意见书中说明并释明,仅凭当时的言论难以认为控告人已被明确特定。
一并说明遭受强制猥亵的事实

此外,本律师事务所还一并提交了能够证明当事人约一年前曾遭控告人强制猥亵,以及相关案件目前正在另行调查的资料。
当事人始终陈述,其只是因当时的经历而从自己的立场理解控告人的行为,完全没有捏造虚假事实并向周围传播的意图。
本律师事务所主张,只有将上述情况一并纳入考量,才能更准确地判断当事人发表相关言论的经过及当时的情形。
3. 诽谤案件以不起诉处分结案
在当事人因涉嫌诽谤而接受调查的案件中,韩国检察机关综合审查了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调查内容以及提交的意见书等资料。
检察机关还审查了控告人主张的言论是否确实存在,以及相关表述是否符合诽谤罪的构成要件等。
最终,当事人因证据不足而被认定无犯罪嫌疑,获得了不起诉处分。
诽谤罪的成立要件及处罚标准
本案所涉行为并非仅因随口谈论他人即可构成犯罪。
需要对是否属于虚假事实、是否针对特定人员,以及相关言论是否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等因素作出综合判断。
分类 | 处罚 |
陈述事实型诽谤 | 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监禁(不服劳役),或500万韩元以下罚金 |
陈述虚假事实型诽谤 | 5年以下有期徒刑、10年以下停止资格,或1,000万韩元以下罚金 |
但存在上述处罚规定,并不意味着所有案件都会立即被认定构成诽谤罪。
实际上,必须同时满足相关言论是在何种情况下作出、是否属于虚假事实、是否针对特定人员等多项要件,因此一并审查成立要件十分重要。

韩国《刑法》第307条第2款规定的陈述虚假事实型诽谤罪要成立,必须是当众陈述的、足以降低他人社会评价的虚假事实,且行为人也必须认识到相关内容系虚假。
此外,韩国大法院1982. 11. 9.宣告82도1256判决指出,即使没有直接提及他人的姓名,但综合表述内容和当时情况等因素后,能够辨认出其指向特定人员的,诽谤罪也可能成立。
因此,在诽谤案件中,不能仅审查存在争议的表述,还应综合确认言论作出的地点、当时的情况以及在场人员的认识等因素。
4. 诽谤案件的证据收集与应对
诽谤案件不仅需要确认实际言论内容,还需要一并确认由谁听到、在何种情况下作出等因素。
即使是相同的言论,也可能因案发地点、对话脉络及提交的证据而得到不同判断,因此客观梳理事实关系十分重要。
韩国排名第9的大倫律師事務所(以2025年韩国国税厅增值税申报为准)由刑事律师与电子数据取证(数字取证)中心合作,综合审查案发时的具体情形及电子资料,从多个角度分析证人陈述的可信度,并为当事人提供所需的法律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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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Q. 仅凭证人的陈述也能认定诽谤嫌疑吗?
A. 证人的陈述可以成为重要证据,但并非仅凭该陈述即可认定全部事实。需要结合陈述的一致性与客观性、其与其他证据的关系等因素作出判断。因此,如果证人的陈述存在矛盾或可信度问题,可以对此进行充分争辩。
Q. 即使没有说出真实姓名,也可能构成诽谤罪吗?
A. 是的,有可能。即使没有直接提及姓名,但周围人员能够知道所指的是谁,也可能认定具有特定性。相反,如果仅凭相关言论难以轻易确定特定人员,则对诽谤罪是否成立存在争辩空间,同时还会一并判断当时进行对话的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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