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涉嫌诈骗未遂后寻求刑事律师帮助的委托人经历

- 2. 刑事律师应对诈骗未遂嫌疑的协助

- - 主张不具有骗取财物的目的
- - 主张仅凭谎言并不成立诈骗未遂
- - 强调未造成损害
- 3. 以不予移送决定结束诈骗未遂案件

- - 仅停留在未遂就能免于处罚吗?
- 4. 应对诈骗未遂案件时需要确认的事项

- - 常见问题
1. 涉嫌诈骗未遂后寻求刑事律师帮助的委托人经历

因涉嫌诈骗未遂而寻求刑事律师帮助的委托人,其具体情况如下。
委托人在继续复读备考期间,因零花钱问题与母亲发生激烈争执,随后带着家中的耳机和母亲的奢侈品包离家。
耳机通过二手交易平台售出,但奢侈品包没有购买时的收据、保证书等相关资料,因此无法通过普通二手交易平台成交。
于是,委托人了解到一家专门经营奢侈品的线下二手奢侈品店,为确认母亲的包是否为正品并将其出售,前往了该店。
事发时,店员在检查包之前询问委托人包的购入经过,委托人因担心离家出走会成为问题,谎称是在网上二手交易网站购买的。
之后,店员要求其出示购买记录,但委托人无法提供。店员认为委托人企图将仿品冒充正品出售,遂向警方报案。
委托人因此以涉嫌诈骗未遂接受调查,但其称自己实际上并无欺骗店员出售该包的意图,在表示委屈的同时寻求了刑事律师的帮助。
2. 刑事律师应对诈骗未遂嫌疑的协助
为帮助因涉嫌诈骗未遂而接受调查的委托人,刑事律师根据案件发生的经过以及委托人到访该店的目的,全面审查相关情况后开始应对。

主张不具有骗取财物的目的
委托人说明,涉案奢侈品包属于其母亲,因此自己并不知道该包是正品还是仿品,其本意是先在店内接受检查,确认是正品后再出售。
韩国大法院判示:“诈骗罪是保护法益即财产权受到侵害时成立的犯罪,因此,要构成诈骗罪的欺骗行为,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意思或骗取财物的犯意并欺骗对方。”(韩国大法院2021. 9. 9.宣判的2021도8468号判决)。
据此,刑事律师以委托人并非从一开始就抱着欺骗对方、获取财产性利益的意图到访该店为重点,拟定并提交了意见书。
主张仅凭谎言并不成立诈骗未遂

店员询问包的购买来源时,委托人因担心离家出走的事实被发现,便谎称该包购自网上二手交易网站。
但这只是为了隐瞒其个人情况,并非通过虚假陈述该包是否为正品或仿品而企图收取钱款的欺骗行为,刑事律师对此予以强调。
此外,韩国大法院判示:“诈骗罪的成立要件之一——欺骗行为,是指使人产生错误认识。因此,未伴随针对人的欺骗行为时,不得以诈骗罪处罚。”(韩国大法院2025. 3. 27.宣判的2024도18441号判决)。
刑事律师依据上述韩国大法院判例,积极主张仅凭委托人当时的说明,难以立即断定其实施了构成诈骗未遂的欺骗行为。
强调未造成损害
委托人是正在进行第二年复读备考的20多岁青年,刑事律师说明其在案发时也在烤肉店兼职,为兼顾学业和社会生活而一直认真生活。
此外,交易在产品检查过程中即告中止,未发生实际支付钱款等财产损失,包的所有人即委托人的母亲也明确表示不希望处罚,并提交了不愿处罚书。
同时,刑事律师还整理了委托人的父亲提交请愿书、表示今后将负责管教委托人等情况,并积极转达了有必要对委托人从宽处理的意见。
3. 以不予移送决定结束诈骗未遂案件
在本起涉嫌诈骗未遂并接受调查的案件中,调查机关全面核查了委托人到访该店的目的、当时的检查过程和理由以及刑事律师提交的资料等。
最终,调查机关认为难以断定委托人是以欺骗对方并取得财产性利益为目的实施行为,委托人因而获得了不予移送决定,案件得以结案。
仅停留在未遂就能免于处罚吗?
即使未实际取得钱款或财产性利益,诈骗未遂在符合一定要件时仍可能受到处罚。
因此,不能仅凭交易未完成便认定诈骗未遂嫌疑不成立,重要的是同时审查案件经过以及是否存在欺骗行为。
区分 | 处罚 |
诈骗罪(韩国《刑法》第347条) | 20年以下徒刑或5,000万韩元以下罚金 |
诈骗未遂(韩国《刑法》第352条) | 诈骗罪的未遂犯也予以处罚 |
韩国大法院实际上作出了如下判示。
诈骗罪是通过欺骗他人使其陷入错误,并由此促使对方实施处分行为,从而取得财物或财产性利益时成立的犯罪。(韩国大法院2017. 9. 26.宣判的2017도8449号判决)。
综合而言,在判断诈骗未遂嫌疑时,不仅要看行为人是否说了无关紧要的谎话,还会同时审查是否符合以下要件。
判断因素 | 内容 |
欺骗行为 | 是否存在欺骗对方的行为 |
错误认识 | 对方是否因受骗而对事实产生错误认识 |
处分行为 | 是否存在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物或财产性利益的行为 |
因果关系 | 欺骗行为、处分行为与取得财产性利益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
如果表中列出的任何一项因素不获认定,诈骗罪或诈骗未遂罪是否成立便可能有所不同。
因此,在实际案件中,会综合审查交易进行的过程、对方的认识以及是否造成损害等因素后作出判断。
在本案所涉类型中,除上述成立要件外,犯罪经过、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为弥补损害所作的努力以及是否反省等也往往会一并纳入考量。
请通过下方清单检查当前案件中应优先确认的事项。

4. 应对诈骗未遂案件时需要确认的事项
即使未造成实际损害,诈骗未遂也会根据案件发生的经过、欺骗对方的意图以及交易过程等认定刑事责任。
因此,与其因交易未完成而放松警惕,更重要的是准确梳理案发时的情况并确保取得相关资料。
此外,调查过程中不仅会考虑交易经过、对话内容和是否造成损害,还会一并考量案发时的行为意图及酌情从轻情节,因此有必要尽快应对。
韩国排名第9位的律所大倫(以2025年韩国国税厅增值税申报数据为准),由刑事专业律师综合分析案件发生经过、交易过程及能够取得的客观资料,详细审查诈骗嫌疑是否成立。
同时,鉴于本案中行为发生时的意图和交易过程是重要的判断因素,大倫会根据各案件的具体事实制定辩护策略并予以应对。如果即将因涉嫌诈骗未遂接受调查,可通过🔗专业律师法律咨询预约寻求帮助。
常见问题
Q. 即使实际没有收到钱款,也可能因涉嫌诈骗未遂而受到处罚吗?
A. 是的,有可能。如果欺骗对方并企图取得财产性利益的行为获得认定,且已进入着手实行阶段,那么即使实际没有收到钱款,也可能构成问题。但根据案件经过和具体行为,判断结果可能有所不同。
Q. 如果从一开始就没有欺骗意图,在诈骗未遂案件中是否会被视为有利因素?
A. 是的。诈骗罪和诈骗未遂罪中,行为人是否具有欺骗对方并取得财产性利益的意图至关重要。因此,需要结合客观资料说明当时的交易目的、对话内容及行为经过等。
本内容以法务法人(有限)大纶 (法務法人(有限)大綸)实际办理的案例为基础,并作了部分改编,著作权归本所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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