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需要对婚外情第三者(女性)的索赔诉讼进行抗辩的委托人经历

- 2. 损害赔偿律师为对婚外情第三者(女性)的索赔诉讼抗辩提供的协助

- - 梳理针对原告所提交不正当行为证据的抗辩逻辑
- - 通过事实确认书和诊疗记录对原告主张进行抗辩
- - 以原告与A的离婚判决为依据抗辩婚姻破裂责任
- 3. 对婚外情第三者(女性)的索赔诉讼抗辩协助结果:原告请求被驳回

- - 针对婚外情第三者(女性)的索赔诉讼请求要件与抗辩要点
- - 如需对婚外情第三者的索赔诉讼进行抗辩?
- - 针对婚外情第三者(女性)的索赔诉讼中的2个常见问题
1. 需要对婚外情第三者(女性)的索赔诉讼进行抗辩的委托人经历

为对婚外情第三者(女性)的索赔诉讼进行抗辩而找到损害赔偿律师的委托人,因子女参加足球课程而认识了教练A。
委托人为确认课程日程和训练内容而与A通过KakaoTalk互发消息,在咨询时间较长时也会继续通话。
交谈过程中,A也曾发送过令委托人略感为难的消息,但委托人随即将话题转回课程,并明确保持界限,以免发展为私人关系。
后来,委托人收到了A的妻子即原告提起的对婚外情第三者(女性)的索赔诉讼诉状。
原告以A将委托人的联系方式保存为男性姓名,以及双方互发的消息和通话记录为依据,主张双方存在不正当行为,并因此导致婚姻关系破裂。
突然被指为婚外情第三者(女性)的委托人,为对精神损害赔偿请求进行抗辩并洗清冤屈,请求损害赔偿律师提供协助。
2. 损害赔偿律师为对婚外情第三者(女性)的索赔诉讼抗辩提供的协助
在对婚外情第三者(女性)的索赔诉讼抗辩中,首先需要审查原告主张的内容和证据是否确实足以认定存在不正当行为。
损害赔偿律师根据双方的联系记录及已有离婚判决的内容,主张委托人未与A存在婚外情关系,原告夫妇婚姻关系破裂的原因也并非委托人。

梳理针对原告所提交不正当行为证据的抗辩逻辑
在婚外情损害赔偿案件中,要认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必须确认存在足以损害婚姻关系的不正当行为。
损害赔偿律师与证据调查中心及数字取证中心合作,审查了原告提交的短信、通话记录和联系方式保存名称。
审查结果显示,A确实曾发送令委托人感到为难的消息,但委托人并未予以回应,而是随即将交谈话题转回课程。
联系方式的保存名称也是由A自行设定,因此难以将其视为委托人存在不正当行为的证据。
据此,损害赔偿律师反驳称,不能仅凭部分短信及通话时间较长这一情形认定存在不正当行为,也没有私下会面的资料或住宿、付款记录等客观证据。
通过事实确认书和诊疗记录对原告主张进行抗辩
损害赔偿律师首先确认了原告所主张的不正当行为发生时期是否与委托人的实际生活状况相符。
律师先提交事实确认书及通话录音文字稿,说明A为了进行课程咨询、协调日程及告知训练安排,也曾以类似方式与其他学生家长联系。
也就是说,委托人与A之间的联系并非源于特定的私人关系,而是学生家长与教练之间的正常联系。
此外,在原告主张不正当行为持续存在的相关时期,委托人正处于术后恢复阶段,外出活动受到限制。
据此,损害赔偿律师提交诊疗记录,反驳称委托人当时的外出活动有限,原告关于委托人与A持续私下见面的主张与实际情况不符。
以原告与A的离婚判决为依据抗辩婚姻破裂责任
在针对婚外情第三者(女性)的索赔诉讼中,如要认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原告的损害与委托人的行为之间必须存在相当因果关系。
本案中,原告与A已经历离婚诉讼并获得判决。
对此,损害赔偿律师查阅相关离婚判决,审查原告夫妇的婚姻关系于何时、因何种原因破裂。
根据判决内容,原告夫妇婚姻关系破裂源于A的其他不正当行为、离家出走等夫妻之间原已存在的情况。
因此,损害赔偿律师主张,委托人与A之间的联系或关系难以被视为导致原告夫妇婚姻关系破裂的直接原因,也难以追究委托人对婚姻破裂的责任。
3. 对婚外情第三者(女性)的索赔诉讼抗辩协助结果:原告请求被驳回

对婚外情第三者(女性)的索赔诉讼抗辩结果是,法院驳回了原告的损害赔偿请求,并判决诉讼费用也由原告承担。
法院未支持原告请求的主要理由如下。
- 仅凭短信和通话记录难以认定委托人与A之间存在不正当行为
- 仅凭A将委托人的联系方式保存为其他姓名这一情形,难以认定委托人应承担责任
- 虽然存在部分对话内容,但缺乏足以证明委托人对不正当行为作出回应的材料
- 未发现私下会面的资料、住宿场所出入记录及付款记录等客观证据
- 难以认定将原告夫妻婚姻破裂原因归责于委托人的相当因果关系
针对婚外情第三者(女性)的索赔诉讼请求要件与抗辩要点
针对婚外情第三者(女性)的索赔诉讼,是以韩国《民法》第750条规定的侵权责任及第751条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为依据提起的损害赔偿请求。
从被告立场来看,需要就原告主张的不正当行为及婚姻破裂责任能否通过实际材料得到证明展开争议。
区分 | 需确认的内容 | 抗辩要点 |
|---|---|---|
不正当行为是否存在 | 是否存在足以损害夫妻共同生活的关系 | 确认仅凭短信、通话能否认定存在不正当行为 |
侵害婚姻关系 | 相关行为是否导致婚姻关系动摇 | 确认婚姻关系当时是否已破裂 |
精神损害 | 原告是否遭受精神痛苦 | 确认损害是否发生及其程度 |
相当因果关系 | 被告的行为是否与损害存在直接关联 | 确认婚姻破裂的原因是否归于被告 |
此外,在对婚外情第三者(女性)的索赔诉讼抗辩时,除确认不正当行为的相关材料是否充分外,还需确认原告夫妇的婚姻关系当时是否仍在维系。
韩国大法院2014. 11. 20.宣告的2011므2997号判决
正如上述判例,如果原告夫妇的婚姻关系已经处于难以恢复的状态,则可能难以追究被告对婚姻破裂的责任。
如需对婚外情第三者的索赔诉讼进行抗辩?

针对婚外情第三者(女性)的索赔诉讼,需要同时审查原告提出的主张和材料是否确实属于不正当行为,以及该行为是否与婚姻破裂有关。
韩国排名第9的大倫律師事務所(以韩国国税厅2025年增值税申报数据为准)由部长级律师主导案件,管理从咨询到案件办理的全过程,并由离婚及损害赔偿律师协作,根据委托人的情况制定抗辩策略。
此外,大倫还与证据调查中心及电子数据取证中心合作,在合法范围内分析材料内容及其证据价值。
如需对婚外情第三者(女性)的索赔诉讼进行抗辩,请通过🔗法律咨询预约先行了解当前情况及需要准备的材料。
针对婚外情第三者(女性)的索赔诉讼中的2个常见问题
Q. 收到诉状后,为对婚外情第三者(女性)的索赔诉讼进行抗辩,应先准备什么?
A. 应从首先确认诉状中记载的原告主张及证据目录开始。如果错过答辩状提交期限,诉讼程序可能朝不利方向发展,因此应尽快整理短信、通话记录、见面经过,以及有关是否知道对方已婚的材料。
Q. 在对婚外情第三者(女性)的索赔诉讼进行抗辩期间,可以直接联系原告和解吗?
A. 直接联系原告需要谨慎。表达道歉或和解意愿的话语可能被解释为承认存在不正当行为,因此即使需要和解,也应先与律师确认金额、措辞及是否撤诉,更为稳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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