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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与案例

诈骗等

诈骗罪 | 已还清全部借款却仍被以诈骗罪控告的委托人,无罪

委托人因涉嫌韩国《刑法》规定的诈骗罪被控告,尽管已全额清偿债务,却仍面临刑事处罚的危机,但在刑事律师的协助下最终获得了无罪判决。

CONTENTS
  • 1. 因诈骗罪被控告的案件概要
    • - 案件概要
  • 2. 诈骗罪刑事处罚辩护策略
    • - 刑事律师策略1)证明清偿意愿与经济能力
    • - 刑事律师策略2)强调属于单纯的金钱纠纷
  • 3. 诈骗罪嫌疑应对协助结果,无罪判决
  • 4. 诈骗罪的成立要件与处罚幅度
    • - 债务不履行与诈骗
    • - 需要刑事律师协助的原因

1. 因诈骗罪被控告的案件概要

并非只要被指涉嫌诈骗罪就一定构成犯罪。

尤其是金钱往来之后发生的债务不履行纠纷,需要综合审查借款当时的清偿意愿与经济状况。

本案同样是民事纠纷扩大为刑事案件的一个事例。

案件概要

说明在诈骗罪案件中需要律师协助的原因。


前来寻求刑事律师帮助的委托人是一位60多岁的女性

委托人与一位长期在同一个民间互助会中活动、结下情谊的同龄女性(以下称被害人)平时一直有金钱往来。

案发当天,委托人也因急需用钱而向被害人借了一定金额。

然而,此后因琐碎的矛盾致使两人关系恶化,被害人便以委托人从一开始就没有还款意愿而借钱为由,以诈骗罪提起控告

但当时委托人已在儿子的帮助下全额清偿了所借款项,且持续有养老金和租金收入,具备充分的清偿能力。

尽管如此,刑事控告仍持续进行,委托人认为自己难以独自应对,于是前来寻求刑事律师的帮助。

刑事律师仔细审查了借款当时委托人的经济状况、实际清偿经过以及账户交易明细等,围绕诈骗罪是否成立制定了辩护策略

2. 诈骗罪刑事处罚辩护策略

整理了诈骗罪案件中重要的证据材料与法律争议焦点。
该图片并非真实人物,而是由AI生成的图片。


在因债务不履行引发的诈骗罪案件中,借款当时是否真的有还款的意愿和能力,成为重要的争议焦点。

刑事律师与委托人进行了多次咨询,将案件脉络按时间顺序进行梳理,并收集客观资料以阐明委托人的立场

刑事律师策略1)证明清偿意愿与经济能力

刑事律师着重于证明委托人既有还款意愿也有还款能力这一点。

首先收集了资料,证明委托人从借款当时起每月都领取老龄养老金,且本人所有的建筑物也持续有租金收入。

证据材料证明内容
老龄养老金领取确认书证明自借款当时起每月都有稳定收入
租金入账明细证明本人所有的建筑物持续产生租金收益
账户交易明细确认借款清偿过程与实际还款事实
不动产相关文件证明具备充分的财产与清偿能力


此外,还一并整理了在儿子帮助下向被害人全额清偿所借款项的转账明细与金融资料,提交给了法院。

刑事律师以这些资料为依据,主张难以认定委托人从一开始就有骗取钱财的目的,且既已确认其实际完成了清偿,诈骗的故意便无法被认定。

刑事律师策略2)强调属于单纯的金钱纠纷

刑事律师还注意到,本案与其说是有预谋的诈骗犯罪,不如说是发生在多年熟人之间的金钱纠纷。

两人长期在同一个民间互助会中活动,彼此信任、相处多年,在借钱当时也未发现可认定存在特别欺骗或谎言的资料。

反而确认了这样的经过:借钱之后随着关系恶化,感情裂痕加深,并在此过程中演变为刑事控告

刑事律师将这些事实关系按时间顺序进行梳理,积极强调了并非因为在还款过程中产生了矛盾就立即构成诈骗罪这一点。

3. 诈骗罪嫌疑应对协助结果,无罪判决

为被指涉嫌诈骗罪时应确认的应对方法提供指引。
该图片并非真实人物,而是由AI生成的图片。


法院综合审查了提交的金融资料、清偿明细及案件经过后,判断难以认定委托人从一开始就以骗取钱财的意图借款。

同时也一并考虑了委托人实际全额清偿了借款的事实,以及当时持有一定收入与财产这一点。

最终,法院判断仅凭检察官提交的证据难以认定诈骗罪成立, 对委托人宣告了无罪

4. 诈骗罪的成立要件与处罚幅度

诈骗,是指欺骗对方从而获取金钱或财产、或取得财产上利益的情形,方可成立。

《刑法》第347条(诈骗)

欺骗他人从而接受财物交付或取得财产上利益者,处20年以下徒刑或5千万韩元以下罚金。


一般而言,如同案例中的委托人这样,因债务不履行而产生的诈骗嫌疑,可通过以下证据材料来证明事实关系

客观资料证明内容
账户交易明细确认借款的收取及实际清偿与否
收入资料(工资明细单·养老金领取明细等)确认借款当时是否有一定收入
不动产等财产资料是否持有可支撑清偿能力的财产
短信·KakaoTalk对话确认还款承诺、还款日程、借款经过
借据·金钱消费借贷合同确认借款事实与清偿期限
部分清偿明细判断从一开始是否有还款意愿
通话记录·录音确认借款当时的对话内容与协议经过
金融交易及资金使用明细确认借款的使用目的与资金流向

债务不履行与诈骗

大法院2018. 8. 1.宣判2017도20682判决

作为诈骗罪主观构成要件的骗取故意,除非被告人自白,否则应综合被告人犯罪前后的财力、环境、犯罪内容、交易的履行过程、与被害人的关系等客观情况加以判断。在民事金钱借贷关系中,不能仅凭债务不履行的事实就直接认定借款骗取的故意,但若被告人并无确定的清偿意愿,或在借款时明明没有能力在约定的清偿期限内清偿,却伪装成会清偿的样子而借得款项,则可认定骗取的故意。


正如上述判例所示,诈骗罪并非仅凭未能还款这一事实就成立的犯罪。

在实务中,法院会综合审查借款当时是否有还款的意思、是否有能力在约定的期限内清偿等因素。

因此,应将一般的金钱纠纷与刑事案件区别判断,通过客观资料证明当时的情况十分重要

需要刑事律师协助的原因

诈骗罪是需要综合判断借款经过、当时的经济状况、清偿意愿及能力等因素的犯罪,因此初期应对非常重要。

尤其是在警察调查中所作的陈述可能会影响到之后的检察及审判阶段,因此有必要客观地梳理事实关系并备齐证据加以应对

在此过程中,刑事律师的主要协助事项如下。

通俗地说明诈骗罪的成立要件与处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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