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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保证金

昌原房地产专业律师协助案例 | 昌原律师,房地产保证金全额请求成功

在昌原房地产专业律师的帮助下、于大倫律師事務所昌原事务所推进案件的委托人,从失联的委托人处全额讨回租赁保证金及迟延损害金,取得了成功。

CONTENTS
  • 1. 找到昌原房地产专业律师的委托人
    • - 房地产专业律师掌握的案件情况
    • - 房地产专业律师介绍的相关法令
  • 2. 昌原房地产专业律师的协助及诉讼进行过程
    • - 昌原律师的协助,不动产财产保全(查封)
    • - 昌原律师的主张① 明确传达了不更新合同意愿这一点
    • - 昌原律师的主张② 妥善完成了恢复原状这一点
  • 3. 通过昌原房地产专业律师进行的租赁保证金返还诉讼
    • - 房地产相关诉讼,因需要专业人士的帮助

1. 找到昌原房地产专业律师的委托人

找到昌原房地产专业律师的委托人,尽管商铺租赁合同已经到期,却未能拿回租赁保证金,于是前往大倫昌原事务所请求咨询。

房地产专业律师掌握的案件情况

昌原房地产专业律师

房地产专业律师为详细了解委托人未能拿回的租赁保证金情况,迅速进行了咨询。

委托人与出租人签订了保证金5000万韩元、月租金250万韩元的商铺租赁合同。

虽然在合同到期前因店铺迁移而搬走,但据说一直按时缴纳租金、从未拖欠。

即使在租赁合同到期时,出租人也未返还租赁保证金,委托人多次发送短信要求返还,但对方仍持续拒不返还,

甚至在一个月之后,对委托人的任何联系都不再回应。

于是委托人希望通过昌原房地产律师提起租赁保证金返还诉讼。

房地产专业律师介绍的相关法令

房地产专业律师就租赁保证金返还诉讼作出如下说明。

租赁保证金原则上应在租赁合同到期时立即返还给承租人,承租人在租赁合同到期后仍未能拿回保证金时,依法提起诉讼以追回租金的程序,正是‘租赁保证金返还诉讼’

相关法令如下。

▣ 租赁住宅的返还及租赁保证金的返还(韩国《民法》第536条)

租赁关系终止后,根据租赁合同的内容,承租人负有返还租赁住宅等义务,出租人负有返还租赁保证金的义务。

▣ 保证金返还请求之诉(韩国《住宅租赁保护法》第3条之2第1款)

- 在租赁期限届满后出租人仍不返还保证金的情况下,承租人无论迁出租赁住宅之前还是之后,均可对租赁住宅申请基于保证金返还请求诉讼确定判决的拍卖,以追回保证金。

- 在支付命令等诉讼外的简易程序中未能拿回保证金时,可作为最后手段通过诉讼拿回保证金。

2. 昌原房地产专业律师的协助及诉讼进行过程

昌原房地产专业律师为使委托人能够完整拿回保证金,协助其申请了不动产财产保全(查封),并为在保证金返还诉讼中胜诉,向审判庭主张了以下几点。

昌原律师的协助,不动产财产保全(查封)

昌原律师告知,由于无法准确掌握出租人的返还意愿及财务状况,为防止出现最坏情况,有必要申请‘不动产财产保全(查封)’。

不动产财产保全(查封)是指,即使在保证金返还诉讼中胜诉,若出租人故意隐匿财产,也将无法拿回保证金,为防止此种情况,通过申请财产保全(查封)及行为保全(临时禁令)预先保护权利。
若进行此程序,可对出租人形成心理压力,有利于尽快拿回租赁保证金。

并且协助委托人在全部收到保证金后立即撤回不动产财产保全(查封)案件的申请并解除执行。

昌原律师的主张① 明确传达了不更新合同意愿这一点

根据韩国《住宅租赁保护法》第6条(合同的更新),出租人应在租赁期限届满前6个月至2个月的期间内,向承租人发出拒绝更新的通知

作为承租人的委托人在合同到期4个月前已明确向出租人表达了无意更新租赁合同。

昌原律师的主张② 妥善完成了恢复原状这一点

根据韩国《民法》第615条、第654条,租赁合同解除时,承租人应自费将所租赁的标的物恢复原状后腾退(交付占有)给出租人

委托人在合同到期前已将店铺迁往他处,原本位于该商铺内的店铺此时已完成歇业,并已将该商铺恢复到最初租赁时的状态。

并主张出租人也已全部确认了恢复原状的状态,同时提交了与拆除负责人通话内容的录音作为证据。

3. 通过昌原房地产专业律师进行的租赁保证金返还诉讼

昌原房地产专业律师为委托人的保证金返还竭尽全力提供协助,最终得以取得保证金全额以及迟延损害金。

房地产相关诉讼,因需要专业人士的帮助

如上述案例所示,房地产相关诉讼的程序及所需文件较为复杂,若由非专业人士生疏地应对,保证金的返还可能会变得困难。

因此,获得在相关领域积累了丰富经验的专业人士的帮助,是将损失降至最低的方法。

大倫律師事務所设有建设房地产集团,由持有相关专业资格的律师站在委托人的立场,通过法律咨询提供帮助,使委托人能够作出更为合理、明智的选择。

大倫在全国各地设有事务所,请预约后前往就近的地区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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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内容以法务法人(有限)大纶 (法務法人(有限)大綸)实际办理的案例为基础,并作了部分改编,著作权归本所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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