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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州损害赔偿律师胜诉案例]晋州损害赔偿律师通过对婚外情第三者(女性)的索赔诉讼,成功使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获得全额支持

前来晋州损害赔偿律师处的委托人,为通过对婚外情第三者(女性)的索赔诉讼获得精神损害赔偿金,到访了大倫的晋州办事处。

CONTENTS
  • 1. 到访晋州损害赔偿律师的委托人
    • - 晋州损害赔偿律师的咨询
    • - 晋州损害赔偿律师介绍的相关法令
  • 2. 晋州损害赔偿律师的协助事项
    • - 晋州损害赔偿律师主张被告明知丈夫有家庭仍维持了婚外情关系
    • - 晋州损害赔偿律师主张被告持续从丈夫处收取生活费
    • - 晋州损害赔偿律师主张需就委托人所受的精神打击进行损害赔偿
  • 3. 晋州损害赔偿律师协助下对婚外情第三者(女性)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全额获得支持
    • - 如果您希望通过晋州损害赔偿律师进行对婚外情第三者(女性)的索赔诉讼

1. 到访晋州损害赔偿律师的委托人

到访晋州损害赔偿律师的委托人发现,在配偶去世前2年,存在一名与配偶保持约10年婚外情关系的第三者女性,委托人希望就此提起损害赔偿之诉。

晋州损害赔偿律师的咨询

晋州损害赔偿律师

晋州损害赔偿律师与委托人进行了细致的咨询,掌握了案件的经过。

委托人的丈夫在与委托人约30年的婚姻生活期间,因肝癌被诊断为时日无多,为此委托人陪同丈夫住院,尽心尽力地照料护理。

丈夫曾在委托人亲哥哥经营的公司工作,为使其能专心治疗,公司支付了原有工资两倍以上的薪酬,也为医疗费和护理生活提供了支持。

但丈夫从某个时候开始对委托人和子女找茬、无缘无故发火,甚至连每月给付的80万韩元生活费也停止了

最终,委托人察觉到丈夫去世2年前与第三者女性的婚外情事实

因此陷入极度精神打击的委托人,为就此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金而着手准备诉讼。

晋州损害赔偿律师介绍的相关法令

▣ 对婚外情第三者的索赔诉讼

● 第三者对婚姻破裂负有责任的情形

可以是指公婆或岳父母、或妾室、配偶的通奸对象等不正当地干涉婚姻生活,致使婚姻走向破裂的情形,或者遭受公婆、岳父母的殴打、虐待或侮辱,以致强迫其维持婚姻生活被认为过于苛刻的情形等。

[韩国最高法院2004年2月27日宣告2003므1890号判决等]

※ 对婚外情第三者精神损害赔偿金诉讼的注意事项

在夫妻因不和及长期分居导致夫妻共同生活破裂、夫妻生活的实体已不复存在并在客观上达到无法恢复的程度之后,即使第三者与夫妻一方发生婚外情,另一方配偶也无法向第三者请求损害赔偿。

[韩国最高法院2004年2月27日宣告2003므1890号判决等]

可向对夫妻婚姻破裂负有责任的婚外情第三者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金,但符合下列条件时不属于对象

1. 婚外情第三者无法得知我方配偶已婚事实的情形

2. 在婚外情行为之前婚姻关系事实上已终止的情形

可向婚外情第三者请求的精神损害赔偿金核定标准

根据交往期间、是否发生性关系、是否离婚、有无子女等而有所不同

2. 晋州损害赔偿律师的协助事项

晋州损害赔偿律师就委托人与丈夫、丈夫与被告之间的关系以及婚外情发生时的情况等,细致审视了具体的事实关系,并系统分析了证据材料,作出如下主张。

晋州损害赔偿律师主张被告明知丈夫有家庭仍维持了婚外情关系

从丈夫与作为第三者女性的被告之间往来的信息来看,其中有“OOO(委托人的姓名)就在旁边,可以发KakaoTalk吗?”这样的话,由此

被告尽管明知丈夫有家庭,仍持续维持了不正当关系,据此主张可以得知这一情况。

晋州损害赔偿律师主张被告持续从丈夫处收取生活费

委托人从丈夫处持续领取的约80万韩元生活费,自临近临终时起便无法再领取,

委托人与子女长期陷入困境。

但主张事实上存在自丈夫与被告开始婚外情关系时起,丈夫每月向被告支付100~200万韩元零花钱的事实

晋州损害赔偿律师主张需就委托人所受的精神打击进行损害赔偿

委托人尽心尽力地护理丈夫,委托人的亲哥哥也为丈夫的治疗不吝提供金钱上的帮助。

但因被告与丈夫的不正当行为,婚姻关系走向破裂,

为此委托人陷入了极度的精神痛苦,需要就此进行损害赔偿,律师对此提出主张。

3. 晋州损害赔偿律师协助下对婚外情第三者(女性)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全额获得支持

在晋州损害赔偿专门律师的协助下,委托人得以就精神损害赔偿金请求金额约3千万韩元全额获得支持

如果您希望通过晋州损害赔偿律师进行对婚外情第三者(女性)的索赔诉讼

晋州损害赔偿律师为在对婚外情第三者(女性)的索赔诉讼中胜诉,尽力收集了所需的证据材料,并在整个诉讼过程中提供了协助。

大倫律師事務所以拥有丰富损害赔偿诉讼胜诉经验的专门律师组建团队,为委托人的胜诉提供协助

如果您正为与委托人类似的情况而苦恼,欢迎随时前来咨询大倫的晋州损害赔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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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内容以法务法人(有限)大纶 (法務法人(有限)大綸)实际办理的案例为基础,并作了部分改编,著作权归本所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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