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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博场所等

开设赌博场所等嫌疑获缓刑辩护 | 涉开设赌博场所嫌疑,在专业律师协助下免于当庭羁押

因涉嫌开设赌博场所等多项罪名,委托人曾作为非法赌博网站运营团队的职员参与活动,但在大倫的协助下,就开设赌博场所嫌疑获判缓刑。

CONTENTS
  • 1. 涉嫌开设赌博场所、违反《国民体育振兴法》等的委托人
    • - 为应对开设赌博场所等嫌疑请求大倫协助
  • 2. 开设赌博场所等嫌疑会受到何种处罚?
  • 3. 承认开设赌博场所嫌疑并强调再犯风险较低
  • 4. 开设赌博场所等案件被告人在专业辩护律师协助下获判“缓刑”

1. 涉嫌开设赌博场所、违反《国民体育振兴法》等的委托人

开设赌博场所-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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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涉嫌开设赌博场所、违反《国民体育振兴法》等多项罪名,因帮助运营非法赌博网站的犯罪组织实施犯罪而接受审判,需要就开设赌博场所等嫌疑进行辩护。

开设赌博场所可能被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属于重罪,因此需要专家协助。

委托人因经济困难而参与犯罪。希望至少避免被判实刑的委托人因此向大倫寻求了咨询。

为应对开设赌博场所等嫌疑请求大倫协助

为就开设赌博场所等嫌疑进行辩护,委托人委托了本所大倫。

经细致分析委托人涉嫌开设赌博场所一事,发现委托人存在可酌情考虑的事由。

大倫计划在审判中有利地运用这些事由,争取最大程度减轻刑罚。

2. 开设赌博场所等嫌疑会受到何种处罚?

下面了解一下本案委托人因开设赌博场所等可能面临的刑罚。

开设赌博场所等的处罚幅度

韩国《刑法》第247条(开设赌博场所等)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博场所或空间的人,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000万韩元以下罚金

根据韩国《国民体育振兴法》,除首尔奥林匹克纪念国民体育振兴公团及受托经营者之外,任何人不得发行体育振兴投票券或类似票券,并向猜中结果者提供财物或财产性利益;任何人也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博场所或空间。违反时将受到以下处罚。

韩国《国民体育振兴法》第49条之2(罚则)违反第18条之10第3款,将因职务知悉的秘密泄露给他人或提供资料者,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000万韩元以下罚金

韩国《刑法》规定,一项行为同时构成数罪时,按照其中最重罪名所规定的刑罚处罚。

因此,委托人可能依据有关开设赌博场所等的法律规定,被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000万韩元以下罚金。

3. 承认开设赌博场所嫌疑并强调再犯风险较低

大倫律師事務所通过与委托人进行细致咨询,组建了由多名具有丰富开设赌博场所案件经验的专家组成的专业律师团队。

大倫专业律师团队有力主张,被告人承认全部公诉事实并正在反省。

团队还强调,被告人此前从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属于初犯,再犯风险较低。

■ 被告人承认本案全部公诉事实并正在反省

■ 被告人属于无刑事处罚前科的初犯

■ 被告人参与本案犯罪的时间仅约1个月,且经确认,其意识到相关工作违法后立即停止参与

■ 被告人的经济状况不佳,甚至正在办理个人重整程序,经确认,其因此参与了本案犯罪

■ 被告人的家属及身边熟人提交了请求从宽处理被告人的请愿书

4. 开设赌博场所等案件被告人在专业辩护律师协助下获判“缓刑”

法院采纳了大倫律師事務所专业律师的主张,作出“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6个月。但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对上述刑罚缓期执行1年”的判决。

大倫律師事務所设有🔗刑事组,由刑事领域经验丰富的专家根据案件规模组建团队承办案件。

此外,🔗证据调查·电子数据取证·安保组会直接收集、分析个人难以收集的证据,并进一步处理,使其能够在审判中使用。

刑事、证据调查等领域的3~20名法律专家会根据委托人的情况提供定制化辩护,如需帮助,可随时寻求大倫刑事组的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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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内容以法务法人(有限)大纶 (法務法人(有限)大綸)实际办理的案例为基础,并作了部分改编,著作权归本所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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