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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其他)

大田离婚法务法人 | 在大田离婚专业律师协助下婚外情第三者索赔诉讼胜诉

前来大田离婚法务法人咨询的委托人希望对妻子的婚外情对象(男性)提起诉讼,在大田离婚律师的协助下获得了精神损害赔偿金并胜诉。

CONTENTS
  • 1. 前来大田离婚法务法人咨询的委托人
    • - 离婚法务法人掌握的案件情况
    • - 离婚法务法人告知的案件相关法律依据
  • 2. 大田离婚法务法人为胜诉提供的协助
    • - 大田离婚律师,获取证明婚外情的明确证据
    • - 大田离婚律师,主张妻子曾多次表明已婚事实
  • 3. 大田离婚法务法人,获得精神损害赔偿金,婚外情第三者索赔诉讼胜诉
    • - 在大田离婚律师协助下婚外情第三者索赔诉讼胜诉

1. 前来大田离婚法务法人咨询的委托人

前来大田离婚法务法人咨询的委托人希望对妻子的婚外情对象(男性)提起损害赔偿诉讼,并希望获得大田离婚律师的协助。

离婚法务法人掌握的案件情况

前来大田离婚法务法人咨询的委托人希望找出能够证明妻子与婚外情对象(男性)之间关系的证据,并进行对婚外情第三者(男性)的索赔诉讼。

委托人在妻子手机的相册中发现一张与陌生男性搭肩合影的照片后,得知了妻子的婚外情。

委托人试图用妻子不久前还在使用的手机登录通讯软件账号,以获取能够证明婚外情关系的证据,但由于处于登出状态,未能确认更多内容。

为此,委托人前来大田离婚法务法人,希望申请对妻子手机进行电子数据取证调查,并同时进行对婚外情第三者(男性)的索赔诉讼。

离婚法务法人告知的案件相关法律依据

■ 离婚法务法人告知的案件相关法律依据

▶ 对婚外情第三者索赔精神损害赔偿金诉讼时的注意事项

夫妻因不和及长期分居导致夫妻共同生活破裂,夫妻生活的实体已不复存在,且达到客观上无法恢复的程度之后,即使第三者与夫妻一方发生婚外情,另一方配偶也无法向该第三者请求损害赔偿


▶ 可以向对夫妻婚姻破裂负有责任的婚外情第三者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金,但符合以下条件时不属于请求对象

1. 婚外情第三者无法知晓我方配偶已婚事实的情形

2. 在婚外情行为之前婚姻关系事实上已经终止的情形

▶ 韩国《民法》第766条(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

①因侵权行为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若受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自知悉该损害及加害人之日起3年内不行使,则因时效而消灭。

②自实施侵权行为之日起经过10年时,亦与前项相同。

2. 大田离婚法务法人为胜诉提供的协助

大田离婚法务法人为在诉讼中胜诉,组建了由具有丰富婚外情第三者索赔诉讼经验的大田离婚律师组成的执行团队,协助了诉讼的全部程序。

大田离婚律师,获取证明婚外情的明确证据

大田离婚法务法人获取了能够证明妻子与婚外情对象(男性)不正当关系的明确证据。

通过对妻子不久前还在使用的手机进行电子数据取证调查,查看通讯软件的对话内容后,找到了能够证明妻子与婚外情对象(男性)不正当关系的资料。

此外,对手机数据进行整体分析后,还获取了以婚外情对象(男性)和妻子名义预订的酒店记录及机票支付记录。

大田离婚法务法人将通过电子数据取证调查获取的资料作为对婚外情第三者(男性)索赔诉讼的证据提交。

大田离婚律师,主张妻子曾多次表明已婚事实

大田离婚法务法人主张,婚外情对象(男性)明确知晓妻子已婚的事实。

在通过电子数据取证调查找到的通讯软件内容中,还获取了妻子多次向婚外情对象(男性)发送结婚照片、告知其已婚事实的内容。

如果婚外情对象(男性)不知晓妻子已婚的事实,委托人便无法向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金,因此大田离婚法务法人强调婚外情对象(男性)知晓妻子已婚的事实。

3. 大田离婚法务法人,获得精神损害赔偿金,婚外情第三者索赔诉讼胜诉

大田离婚法务法人通过电子数据取证调查获取证明婚外情关系的证据等,为胜诉竭尽全力,最终从婚外情对象(男性)处获得精神损害赔偿金并胜诉。

在大田离婚律师协助下婚外情第三者索赔诉讼胜诉

前来大田离婚法务法人咨询的委托人希望申请通过电子数据取证调查获取证据,并同时提起对婚外情第三者(男性)的索赔诉讼。

为此,大田离婚法务法人组建了由具有丰富相关案件经验的大田离婚律师组成的执行团队,协助了诉讼的全部程序。

此外,还进行了电子数据取证调查,获取了能够证明妻子与婚外情对象(男性)不正当关系的证据资料。

诉讼结果,法院采纳了大田离婚法务法人的主张,委托人得以从婚外情对象(男性)处获得精神损害赔偿金并胜诉。

如果您希望以与上述委托人类似的情况提起诉讼,建议您前来大田离婚法务法人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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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内容以法务法人(有限)大纶 (法務法人(有限)大綸)实际办理的案例为基础,并作了部分改编,著作权归本所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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