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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与案例

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请求诉讼胜诉案例] 大倫律師事務所为校园暴力损害赔偿请求诉讼委托人辩护并成功获得1,200万韩元

为进行损害赔偿请求诉讼而找到大倫律師事務所的委托人,在由校园暴力引发的损害赔偿请求诉讼中胜诉,成功获得了1,200万韩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CONTENTS
  • 1. 需要进行损害赔偿请求诉讼的委托人
    • - 希望提起损害赔偿请求诉讼的委托人的经过
    • - 损害赔偿请求诉讼中与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相关的法理
  • 2. 大倫为损害赔偿请求诉讼胜诉提供的协助
    • - 损害赔偿请求诉讼协助① 因案件而负担的费用相当可观
    • - 损害赔偿请求诉讼协助② 加害学生的犯罪行为具有恶意
    • - 损害赔偿请求诉讼协助③ 原告们疏于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督义务
  • 3. 损害赔偿请求诉讼协助结果,“损害赔偿金额1,200万韩元获得支持”

1. 需要进行损害赔偿请求诉讼的委托人

需要进行损害赔偿请求诉讼的委托人,作为校园暴力受害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希望在大倫律師事務所专业律师的协助下推进诉讼。

希望提起损害赔偿请求诉讼的委托人的经过

损害赔偿请求诉讼

委托人之所以提起损害赔偿请求诉讼,起因于其子女与朋友之间的一场打斗。

委托人的子女与同班同学发生了小小的口角,加害学生因无法控制怒气,用拳头击打了委托人的子女。

由此,受害学生佩戴的眼镜片破碎,致使眼睑和眼眶周围受伤,并接受了缝合手术。

加害学生经韩国校园暴力审议委员会审议,受到了第1号和第3号处分,之后据称因担心遭受二次伤害而未提起追加诉讼。

近期,委托人因搬家,希望针对加害学生的父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诉讼。

损害赔偿请求诉讼中与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相关的法理

委托人针对加害学生的父母提起了损害赔偿请求诉讼。

现说明与此相关的法理。

首先,根据韩国最高法院的判决,即使未成年人具有责任能力而自行承担侵权责任,只要该损害与当事未成年人的监督义务人的义务违反之间存在相当因果关系,监督义务人作为一般侵权行为人负有损害赔偿责任 (参照韩国最高法院1994. 2. 8.宣告93다13605全员合议庭判决)。

※ 根据韩国《民法》第753条,未成年人对他人造成损害时,若其没有辨识该行为责任的智能,则不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根据韩国《民法》第755条第1款,对他人造成损害的人不承担责任时,负有监督其之法定义务的人负有赔偿该损害的责任。

在本案加害行为发生时,若加害学生被认定为无责任能力人,则作为加害学生的父母兼亲权人的加害学生的父母作为负有监督加害学生义务的人应当赔偿相当于委托人子女及委托人所受损害的金额

2. 大倫为损害赔偿请求诉讼胜诉提供的协助

大倫为使委托人请求的损害赔偿金额能够全部获得支持,细致地收集了治疗费等相关材料,

并强调委托人及其子女所受损害相当严重,向审判部作出如下主张。

损害赔偿请求诉讼协助① 因案件而负担的费用相当可观

委托人及其子女强调,因加害学生而需负担的治疗费以及就医交通费相当可观

此外,还强调委托人的子女因加害学生的殴打而遭受了严重的心理创伤,甚至痛苦到无法佩戴眼镜的程度。

目睹这一切的子女父母即委托人们同样遭受了巨大的精神痛苦,因此强调被告们应负担的损害赔偿金额同样相当可观。

损害赔偿请求诉讼协助② 加害学生的犯罪行为具有恶意

加害学生明知,殴打像受害学生这样佩戴眼镜者的面部,会导致眼镜片破碎,稍有不慎便可能造成失明这样的严重伤害。

尽管如此,加害学生仍瞄准佩戴眼镜的部位挥拳施暴,因此强调这是一旦出错受害者便可能失明的危险情形。

损害赔偿请求诉讼协助③ 原告们疏于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督义务

韩国最高法院曾判示‘因具有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侵权行为而发生损害时,认定该未成年人的父母作为监督义务人负有损害赔偿义务’。(参照韩国最高法院1993.8.27.宣告93다22357判决)

主张作为加害学生的法定代理人兼监督义务人的被告们(父与母)本应负有监督、教育加害学生不对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义务,却怠于履行,从而导致对委托人子女实施了伤害、毁损财物的犯罪行为。

3. 损害赔偿请求诉讼协助结果,“损害赔偿金额1,200万韩元获得支持”

在大倫的协助下推进损害赔偿诉讼,最终委托人得以从被告处获得1,200万韩元的损害赔偿金。

如上述案例所示,要就由校园暴力引发的损害提出赔偿请求,受害学生一方需确定请求金额并证明其原因

若与专业律师咨询,便能顺利推进审判并获得所期望的请求金额,如有相关需要,欢迎随时访问大倫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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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内容以法务法人(有限)大纶 (法務法人(有限)大綸)实际办理的案例为基础,并作了部分改编,著作权归本所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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