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向釜山损害赔偿律师寻求协助的委托人

- - 釜山损害赔偿律师讲述的案件经过
- 2. 釜山损害赔偿律师介绍的案件相关法律规定

- 3. 釜山损害赔偿律师的协助事项

- - 釜山损害赔偿律师的第一项协助
- - 釜山损害赔偿律师的第二项协助
- - 釜山损害赔偿律师的第三项协助
- 4. 法院对釜山损害赔偿律师主张作出的决定

- - 如需釜山损害赔偿律师协助
1. 向釜山损害赔偿律师寻求协助的委托人

前来委托釜山损害赔偿律师的委托人因被告不履行债务而遭受重大损失。
委托人与被告约定,如因不履行债务导致合同解除,应支付5000万韩元的违约金。
被告主张合同因可归责于委托人的事由而解除,并一直未支付违约金。
因此,委托人希望在专业律师的协助下向被告请求损害赔偿金,遂委托了釜山损害赔偿律师。
釜山损害赔偿律师讲述的案件经过
前来委托釜山损害赔偿律师的委托人是本案所涉船舶的所有人。
委托人与被告签订了价款为18亿韩元的船舶买卖合同。
因被告不履行债务,合同被解除。
双方在签订买卖合同时约定,如因可归责于被告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被告应向委托人支付5000万韩元违约金,但
被告主张合同解除的原因在于委托人,因此自己没有支付违约金的义务。
委托人希望与专业律师共同进行损害赔偿诉讼,遂向釜山损害赔偿律师寻求协助。
2. 釜山损害赔偿律师介绍的案件相关法律规定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而造成损害时,我们应当如何应对?
下面将介绍债务不履行及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规定。
债务不履行与损害赔偿相关法律规定
债务不履行与损害赔偿相关法律规定
韩国《民法》第390条(债务不履行与损害赔偿)
债务人未按债务内容履行时,债权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但因非债务人的故意或过失而无法履行时,不在此限。
第393条(损害赔偿的范围)
① 因债务不履行产生的损害赔偿,以通常损害为限。
② 因特殊情形产生的损害,仅在债务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情形时,才负赔偿责任。
第394条(损害赔偿的方法)
如无其他意思表示,损害以金钱赔偿。
第395条(履行迟延与填补赔偿)
债务人迟延履行债务时,债权人确定相当期限催告履行,但债务人在该期限内仍不履行,或者迟延后的履行对债权人已无利益时,债权人可以拒绝受领,并请求替代履行的损害赔偿。
3. 釜山损害赔偿律师的协助事项

为使委托人的损害赔偿案件胜诉,釜山损害赔偿律师与委托人进行了密切沟通,共同分析了案件。
为证明导致合同解除的可归责事由不在委托人一方,律师重点强调了以下事实。
釜山损害赔偿律师的第一项协助
釜山损害赔偿律师指出,本案合同之所以解除,是因为被告未履行设定以预告登记代替合同定金的义务,
并强调合同解除的原因不在委托人,而在于被告。
釜山损害赔偿律师的第二项协助
釜山损害赔偿律师通过录音文字记录指出,被告曾致电原告的员工,对合同内容中的利息部分提出异议,
并表示无法再继续履行合同,进而单方面解除了合同。
釜山损害赔偿律师的第三项协助
釜山损害赔偿律师强调,就本案船舶买卖而言,委托人与被告签订买卖合同并使合同成立后,原则上任何一方均不得解除该合同。
4. 法院对釜山损害赔偿律师主张作出的决定
法院采纳了釜山损害赔偿律师的主张,判决“被告应向原告支付5400万韩元。”
如需釜山损害赔偿律师协助
上述案件是委托人在釜山损害赔偿律师的协助下,成功请求5400万韩元损害赔偿金的案例。
大倫律師事務所由专业律师从咨询阶段起即参与,准确分析委托人的案件,明确把握争议焦点,并系统制定解决方案。
本所将委托人的利益视为优先价值,致力于提供以客户为中心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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