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晋州法律事务所梳理的详细案件经过是?

- - 到访晋州法律事务所的委托人的故事
- - 晋州法律事务所介绍的相关概念及判例
- 2. 晋州法律事务所使宪法诉愿获支持的策略是?

- - 晋州法律事务所强调不存在任何情绪虐待
- - 晋州法律事务所强调也不存在身体虐待
- - 晋州法律事务所强调检方存在法理误解
- 3. 晋州法律事务所的协助结果如何?“撤销暂缓起诉处分”

- - 虐待儿童案暂缓起诉处分,感到手足无措?
1. 晋州法律事务所梳理的详细案件经过是?
前往晋州法律事务所的委托人因儿子的举报而被指涉嫌虐待儿童。
实际上并未发生虐待,委托人也积极主张无罪,但检方并未采纳。最终,委托人被作出‘暂缓起诉’处分。
深感冤屈的委托人为彻底洗清相关不白之冤,向韩国宪法法院提起了宪法诉愿审判。
到访晋州法律事务所的委托人的故事
委托人是一名普通的家庭主妇,育有两个儿子。
平凡的日子一直持续着,但随着长子进入极为激烈的青春期,矛盾开始产生。
每当自己的要求得不到满足时,孩子就大发雷霆,甚至扔起了东西。委托人为此还受了伤,但仍忍耐着管教孩子。
事发当天,两人同样因手机问题发生了争执。
面对委托人‘适度使用手机’的唠叨,孩子再次发火,独自回到房间,向学校老师发送了暗示父母虐待的短信。
为此警察也出动了,但在委托人解释这只是单纯的管教后,风波得以平息。
但在此后进行的学校面谈中,孩子谎称遭到母亲的身体和精神虐待。为此,委托人因涉嫌虐待儿童而受到暂缓起诉处分。
仍坚信自己清白的委托人认为,检方的暂缓起诉处分侵害了个人的平等权和幸福追求权,遂提起宪法诉愿审判。
晋州法律事务所介绍的相关概念及判例
- ▶ 依据《宪法法院法》第68条第1款的宪法诉愿
因公权力的行使或不行使而使宪法所保障的基本权利受到侵害者,除法院的裁判外,可向宪法法院 提起宪法诉愿审判。但是,其他法律另有救济程序的,须经过该全部程序后方可提起。
▶ 《儿童福利法》第17条(禁止行为)
任何人不得实施下列各项之一的行为。
3. 对儿童身体造成损伤或损害其身体健康及发育的身体虐待行为
5. 危害儿童精神健康及发育的情绪虐待行为
▶ 大法院2012.5.10宣告2011도16413判决
“在符合公诉事实的直接证据仅有被害人陈述、其余证据均不过是以被害人陈述为基础的传闻证据等的情况下,若仅凭被害人陈述认定公诉事实有罪,则要求该陈述的真实性与准确性达到几乎没有可怀疑余地的高度证明力;在判断是否具备此种证明力时, 不仅要考虑被害人所作陈述本身的合理性、一致性、客观相当性,还应综合考虑被害人的品行等人格因素。”
▶ 参照大法院2020.1.16宣告2017도12742判决
“在判断是否构成《儿童福利法》上的身体虐待行为时,应结合行为发生的场所与时间、导致行为的动机与经过、行为的程度与样态、儿童的反应等具体的行为前后情形,并考虑儿童的年龄及健康状态、行为人平时的性情或类似行为是否具有反复性及其持续期间,作出综合判断。”
2. 晋州法律事务所使宪法诉愿获支持的策略是?
晋州法律事务所为使委托人的请求获得支持,仔细审视了此前的侦查过程。
并找出侦查机关未进行妥善证据调查的情形,予以指出。
晋州法律事务所强调不存在任何情绪虐待
委托人的孩子在侦查机关主张,曾听到委托人说‘诅咒你’之类的辱骂性言语。
但这是孩子对委托人‘不要发脾气’这句话的夸大,并非事实。除孩子的陈述外,也不存在其他证据。
尽管孩子与委托人如此各执相反的主张,侦查机关却未仔细审查双方的意见。
晋州法律事务所指出侦查机关如此侦查不充分的情形,强调应撤销暂缓起诉处分。
晋州法律事务所强调也不存在身体虐待
委托人还被指涉嫌抓伤孩子手背等实施身体虐待。但这同样并非事实。
相关证据仅有孩子的陈述和拍下伤口的照片,而查看照片可知,该伤口是很久以前形成的,与孩子主张遭受虐待的时期存在很大差异。
孩子的陈述也缺乏一致性。关于虐待的日期和方式等,孩子的陈述每次调查都会重新改变。
尽管孩子的陈述如此漏洞百出,侦查机关却未对此进行比较分析。
晋州法律事务所主张,没有能够证明委托人身体虐待嫌疑的客观证据,据此主张无罪。
晋州法律事务所强调检方存在法理误解
退一万步讲,即便委托人确实对孩子实施了身体和精神虐待,检方的暂缓起诉处分也存在重大错误。
根据大法院判例,要将某一行为判定为‘虐待’,该行为须在一定期间内反复实施,并对受害儿童的身体或精神健康的正常发育产生影响。
但即便完全采纳检方的主张,委托人的行为也仅止于1次,因此无法将其解释为虐待。
晋州法律事务所主张,侦查机关未能对虐待行为作出正确解释,从而侵害了委托人的平等权和幸福追求权。
3. 晋州法律事务所的协助结果如何?“撤销暂缓起诉处分”
在晋州法律事务所协助下,宪法法院认定对委托人的暂缓起诉处分侵害了委托人的平等权和幸福追求权,作出了撤销处分的决定。
虐待儿童案暂缓起诉处分,感到手足无措?
所谓暂缓起诉,是指尽管犯罪嫌疑得到认定,检察官仍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的年龄、环境、犯罪动机及手段等因素而不予起诉。
虽然不会被移交审判,也不会留下前科,但由于嫌疑本身得到认定,因此与无犯罪嫌疑或无罪相区别。
对承认犯罪嫌疑的犯罪嫌疑人而言,‘暂缓起诉’处分或许是幸运的结果。
但对于无辜的犯罪嫌疑人来说,同样的暂缓起诉处分必然具有截然不同的意义。因为无论情况如何,都被认定为有‘罪’。
然而,对于并非告诉人或告发人的处分当事人而言,即便蒙冤受到暂缓起诉处分,也没有可立即提起抗告的途径。
能够洗清冤屈的唯一途径,正是如上述案例那样的‘宪法诉愿审判请求’。
据称,韩国宪法法院每年受理500件以上的撤销暂缓起诉处分案件。据说其中约20%以侦查不充分、法理误解为由获得支持。
鉴于这一支持率并不算太低,如果有必须撤销对自己作出的暂缓起诉处分的理由,那么在专业辩护团队的协助下叩响宪法法院的大门也不失为一个好选择。
晋州法律事务所由拥有丰富审判经验的辩护人根据各自情况协助委托人。
如果您为暂缓起诉处分深感困扰,敬请尽快前往晋州法律事务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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