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面临电话诈骗实刑危机的委托人求助大倫的原因

- - 面临电话诈骗实刑危机的委托人
- - 电话诈骗处罚相关法令
- 2. 面临电话诈骗实刑危机的委托人

- - 不存在故意
- - 难以怀疑组织成员是否实际存在
- - 实际获得的犯罪收益极少
- 3. 面临电话诈骗实刑危机的委托人,推翻一审判决、成功以缓刑辩护

- - 因电话诈骗实刑的可能性较高
1. 面临电话诈骗实刑危机的委托人求助大倫的原因
从电话诈骗被害人处收取现金后转交给电话诈骗组织的取款转交人被判处实刑的案例正在增多。委托人同样在一审中被判处电话诈骗实刑,为通过上诉审获得减刑,向大倫请求了协助。
面临电话诈骗实刑危机的委托人

委托人因电话诈骗面临被处罚危机的经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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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委托人因涉嫌针对多名被害人参与犯罪,在一审中被判处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这一电话诈骗实刑,并希望通过上诉审获得减刑。
电话诈骗处罚相关法令
电话诈骗是指欺骗他人、骗取其财产的行为,在韩国《刑法》上属于‘诈骗’。
▣ 韩国《刑法》第347条(诈骗) 欺骗他人、使其交付财物或取得财产上利益者,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2000万韩元以下罚金。 |
▣ 韩国《刑法》第114条(组织犯罪团体等) 以死刑、无期徒刑或最高刑期四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犯罪为目的,组织团体或集团,或加入该团体、集团并作为其成员进行活动者,按其所目的之罪所定之刑处罚。但可以减轻刑罚。 |
2. 面临电话诈骗实刑危机的委托人
委托人在一审中被判处电话诈骗实刑的理由如下。
① 其按照身份不明者的指示,从他们处收取现金并汇款,而这与电话诈骗犯罪组织中所谓现金收取·转交人所担任的典型角色相同
② 委托人对身份不明者所属公司是否实际存在及其业务等未作任何确认
③ 委托人以酬劳等名义领取的钱款,相较于其所从事的简单业务内容,显得报酬过高
大倫通过与委托人的细致咨询,掌握了案发当时委托人的情况,并为纠正审判庭判决中的事实误认与法理误解部分,从而主张量刑不当,作了如下说明。
不存在故意
委托人与身份不明者的电话诈骗组织实时通过Telegram即时通讯软件收发信息。
在此过程中,仅反复出现账号、姓名、居民登录号(韩国身份证号)等简单指示,并未发现任何暗示电话诈骗的内容。
由于电话诈骗日益采用智能化的犯罪手法,委托人完全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属于电话诈骗犯罪手法的一种,因此主张不能认定其存在故意。
难以怀疑组织成员是否实际存在
委托人主张,他在网上搜索了诈骗组织成员在通讯软件中写下的所属公司名称,结果出现了名称相似的赌场企业,而且组织成员也确实称是赌场业务,因此难以产生怀疑。
此外,他还主张,求职者要主动向欲入职的企业索要或核实该企业是否真实存在、雇主等身份信息,并非易事。
实际获得的犯罪收益极少
委托人在向身份不明者的电话诈骗组织成员汇款后,将剩余钱款大部分用于出租车费等经费,实际获得的犯罪收益约为90万韩元。
并且他强调,其中49万韩元用于支付拖欠的手机费,32万韩元用于偿还贷款债务的利息,大部分都用于筹措生活费。
3. 面临电话诈骗实刑危机的委托人,推翻一审判决、成功以缓刑辩护
因电话诈骗处罚而面临实刑危机的委托人,在大倫的协助下纠正了审判庭的事实误认部分,最终得以被判处缓刑。
这是一起检察官以一审量刑过轻为由提出的上诉也被驳回的案例。
因电话诈骗实刑的可能性较高
电话诈骗犯罪以组织为单位运作,实际的管理层组织成员大多已逃往海外,或从一开始就在国外仅发出指示。
因此,在韩国国内因电话诈骗而受到处罚的对象,多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参与犯罪的兼职人员或家庭主妇。
如果在担任现金转交人角色的过程中,像上述委托人一样因涉嫌电话诈骗的诈骗罪帮助犯被立案,仅以不知道是电话诈骗为由,也无法免除刑事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与其一味坚持“不知情”“很冤枉”的立场,不如为寻找能够减刑的因素,从案件进行初期就寻求专业律师的法律协助。
大倫律師事務所有承办电话诈骗相关案件经验丰富的律师积极协助委托人,如需帮助,欢迎随时来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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