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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与案例

违反《电子金融交易法》

晋州刑事律师成功案例 | 在大倫晋州刑事律师协助下涉嫌违反《电子金融交易法》获不予移送决定

前来咨询晋州刑事律师的委托人将存折、账户等交给他人,因而违反了韩国《电子金融交易法》


委托人为摆脱蒙冤处境,向大倫律師事務所晋州刑事律师寻求帮助。

CONTENTS
  • 1. 前来咨询晋州刑事律师的委托人
    • - 晋州刑事律师掌握的案件情况
  • 2. 晋州刑事律师为应对案件提供协助
    • - 晋州刑事律师主张委托人不知道该行为违反《电子金融交易法》
    • - 晋州刑事律师强调委托人经济状况困难
    • - 晋州刑事律师主张委托人未获取经济利益
  • 3. 晋州刑事律师协助取得不予移送决定
    • - 若违反《电子金融交易法》则需要专业刑事律师的帮助

1. 前来咨询晋州刑事律师的委托人

前来咨询晋州刑事律师的委托人当时违反了《电子金融交易法》。


为了向专业刑事律师寻求帮助,委托人来到大倫律師事務所。

晋州刑事律师掌握的案件情况

前来咨询大倫晋州刑事律师的晋州刑事案件委托人收到关于“低息贷款”的短信后,与自称为面向普通民众的金融紧急贷款产品设计师的身份不明者进行了交谈。


该产品设计师向委托人介绍了政府支持的面向普通民众的低息贷款产品。


委托人当时急需大笔资金,但因已在1⋅2金融圈办理贷款,因此难以再获得贷款。


在这种情况下,委托人听取了信用较低者也可申请的低息贷款产品说明。


产品设计师告知委托人,如通过其公司的主要往来银行办理,利率会更低,还能快速获得贷款审批;只要发送姓名及居民登记号码,就会为其查询预审批额度及利率。


随后,晋州刑事案件委托人向产品设计师发送了姓名和居民登记号码,并决定办理贷款。


按照产品设计师的指示,委托人开立了特定银行账户。


产品设计师称当前计算机系统出现故障,并表示,如想快速获得贷款审批,就要将“账户号码、密码、手机OTP”告知对方。


委托人将相关信息交给产品设计师后,收到了“因账户被用于电信金融诈骗,收付款已被停止”的短信。


委托人因怀疑自己的账户可能被用于诈骗犯罪,前来咨询大倫晋州刑事律师。

2. 晋州刑事律师为应对案件提供协助

晋州刑事案件委托人的行为属于根据韩国《电子金融交易法》第49条应受处罚的违法行为。

《电子金融交易法》第49条

转让或受让本人存折、账户信息等的人,以及借用或出借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2,000万韩元以下罚金。


晋州刑事律师通过与委托人进行细致的法律咨询,为案件准备了全面的辩护。

晋州刑事律师主张委托人不知道该行为违反《电子金融交易法》

晋州刑事律师主张,委托人并未明确认识到该行为属于违反《电子金融交易法》的行为


委托人认为这只是贷款流程中的一个环节。


事实上,委托人曾询问设计师“这确实是合法贷款吗”。


设计师以“这确实是合法流程”安抚了委托人。


晋州刑事律师提交了相关短信记录,以此证明委托人并不知道该行为违法。

晋州刑事律师强调委托人经济状况困难

晋州刑事律师主张,委托人正处于严重的经济困难之中,以至于无法察觉该行为异常。


委托人急需一笔大额资金,但因在第1、2金融圈已有贷款,很难再获得新的贷款。


因此,委托人未能怀疑设计师所说的信用较低也能获得低息贷款。

晋州刑事律师主张委托人未获取经济利益

晋州刑事律师强调,委托人并未因本案获得任何经济利益

晋州刑事律师强烈主张,委托人并非以获取经济利益等为目的而违反《电子金融交易法》。

晋州刑事律师还说明,委托人同样是被诈骗团伙欺骗的受害者,并在察觉这是诈骗行为后立即自首。

3. 晋州刑事律师协助取得不予移送决定

在晋州刑事律师的协助下,涉嫌违反《电子金融交易法》的委托人得以获不予移送决定。


晋州刑事案件委托人表示:“我以为这是贷款流程,完全不知道该行为违反了《电子金融交易法》。突如其来的状况让我非常担心,多亏大倫晋州刑事律师,我才能获不予移送决定。”

若违反《电子金融交易法》则需要专业刑事律师的帮助

随着近年来电子金融交易迅速发展,对违反《电子金融交易法》行为的制裁也更加严格。


像本案委托人一样,很多人会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因涉嫌违反《电子金融交易法》而接受调查。


如果自己也是受骗并遭受损害的一方,就必须证明本人没有参与犯罪的故意


但个人很难证明自己是受害者,即使否认存在故意,也很难避免处罚。


因此,最好寻求专业刑事律师的帮助。


大倫律師事務所拥有曾任法官、检察官及警察的专业刑事律师,可从案件初期到庭审阶段为委托人提供定制化法律服务。


如在《电子金融交易法》相关问题上需要刑事律师的帮助,请联系大倫律師事務所的晋州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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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内容以法务法人(有限)大纶 (法務法人(有限)大綸)实际办理的案例为基础,并作了部分改编,著作权归本所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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