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南杨州律所梳理的案件经过

- - 前来南杨州律所的委托人有何遭遇
- - 南杨州律所解读相关法律规定及判例
- 2. 南杨州律所制定的无罪辩护策略

- - 南杨州律所指出被害人控告经过存在疑点
- - 南杨州律所指出被害人陈述前后不一
- - 南杨州律所指出被害人态度不同寻常
- 3. 经南杨州律所协助获判“无罪”

- - 被指为性犯罪加害人而不知所措时
1. 南杨州律所梳理的案件经过
前来南杨州律所的委托人与互有好感的未成年人A某发生了性关系。
但此后,A某声称遭到性侵,并针对委托人提交了控告书,案件随后被移送法院审判。
委托人坚决否认相关嫌疑,南杨州律所为证明委托人无罪,随即着手提供法律咨询。
前来南杨州律所的委托人有何遭遇
委托人通过KakaoTalk开放聊天室初次认识了高中生A某。
两人互生好感,随后发生了性关系。
但此后两人的关系逐渐冷淡,其间A某得知自己感染了性传播疾病。
A某因此声称自己因委托人而受到伤害,并向警方提交了陈情。但此后A某又以涉嫌强奸为由控告委托人,委托人由此成为被告人。
南杨州律所解读相关法律规定及判例
韩国《关于儿童·青少年性保护的法律》第7条(对儿童·青少年实施强奸、强制猥亵等)
①以暴力或胁迫手段强奸儿童·青少年的,处无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
②以暴力或胁迫手段对儿童·青少年实施下列任一行为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1.将性器官插入其口腔、肛门等身体内部(性器官除外)的行为
2.将手指等身体部位(性器官除外)或工具插入其性器官、肛门的行为
③对儿童·青少年实施韩国《刑法》第298条规定之罪的,处2年以上有期徒刑或1000万韩元以上3000万韩元以下罚金。
④对儿童·青少年实施韩国《刑法》第299条规定之罪的,比照第1款至第3款处理。
⑤利用欺骗手段(伪计)或威势奸淫、猥亵儿童·青少年的,比照第1款至第3款处理。
如仅以被害人陈述为依据认定公诉事实成立并判决有罪,该陈述必须具有高度证明力,以至于几乎不存在对其真实性和准确性产生怀疑的余地。在判断其是否具备上述证明力时,不仅应考量被害人陈述本身的合理性、一致性和客观妥当性,还应综合考量被害人的品性等人格因素。(参见韩国大法院2012.5.10宣判的2011도 16413判决、2016.5.27宣判的2015도15718判决等)
审理性犯罪案件时,为在案件发生的具体背景下理解性别歧视问题并实现性别平等,应保持“性别敏感视角”。因此,在个别具体案件中,如未充分考虑性犯罪被害人所处的特殊情况便轻率排斥其陈述的证明力,则不能认为这是依据正义与公平理念,遵循逻辑法则和经验法则作出的证据判断(参见韩国大法院2018.10.25宣判的2018도7709判决等)。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应无限制地认可性犯罪被害人陈述的证明力,也不意味着必须据此一律认定相关公诉事实成立并判决有罪。(参见韩国大法院2024.1.4宣判的2023도13081判决)
2. 南杨州律所制定的无罪辩护策略
到访南杨州律所的委托人从侦查阶段起便始终主张自己无罪。
尤其是在性犯罪案件中,被害人陈述往往是最重要的证据,因此必须仔细审查相关陈述的可信性和客观性。
南杨州律所详细分析被害人的陈述,区分其中符合事实与不符合事实的部分,并梳理需要争议的事项。
南杨州律所指出被害人控告经过存在疑点
A某最初前往警察署时,仅提交了关于“故意伤害罪”的陈情书。
面对询问当时情况的警察,她也陈述称:“我是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与委托人发生性关系的。”
但不久后,A某突然改变说法,以涉嫌强奸等为由控告委托人。
南杨州律所指出,不能排除A某一方出于某种意图控告委托人的可能性,并据此主张委托人无罪。
南杨州律所指出被害人陈述前后不一
A某最初在警方陈述称:“我是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发生性关系的。”
但她在数周后提交的控告书中笼统记载了受害经过,而在后续调查中又极其具体地讲述了受害情形。
韩国大法院曾通过判例指出,“对于亲眼目睹或亲身经历的事实,人的记忆即使可能随着时间推移而模糊,反而比最初更加清晰却属罕见(异例)。因此,如果被害人的陈述内容逐步增多,并不断具体化、合理化,就应对其可信性产生怀疑。”
随着时间推移,A某的主张和陈述逐渐朝对委托人不利的方向具体化,这种情况极为罕见。
分析A某陈述的警方专家也曾评价称,难以排除其中包含部分虚假陈述的可能性。
此外,在审判过程中,面对有关案件具体情况的问题,或旨在质疑其陈述矛盾之处的问题,A某也表现出回避回答的态度。
南杨州律所指出A某的陈述前后不一,并强调委托人无罪。
南杨州律所指出被害人态度不同寻常
在性犯罪案件中,并不存在所谓“被害人应有的态度”。
卷入犯罪的被害人可能作出的反应多种多样,因此不应以特定框架界定被害人的态度。
但当能够证明犯罪的证据只有被害人的陈述时,情况就有所不同。因为该陈述必须非常客观、合理。
而要判断陈述是否客观、合理,就必须仔细审视案发前后的情况以及被害人的态度、反应等。
双方联系期间,A某对委托人表现得非常主动。
她还曾主动引导委托人与其进行各种身体接触。此外,案发当天也是A某先提出见面。
因此,很难轻易采信性关系是在委托人的强迫或压制下发生的这一主张。
南杨州律所以这些情形为依据,主张委托人无罪。
3. 经南杨州律所协助获判“无罪”
经南杨州律所协助,委托人最终获得法院无罪判决。
审判庭还指出了委托人与A某截然不同的态度。
委托人始终否认相关嫌疑,在法庭上甚至如实承认了可能对自己不利的内容,因此审判庭认为其陈述可信度较高。
但对于A某,审判庭认为其陈述前后不一,而且两人当时表现出的相处情形也难以视为性侵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关系。
被指为性犯罪加害人而不知所措时
性犯罪案件具有一些不同于其他普通刑事案件的特点。
这是因为,即使没有明确的直接证据,也可能仅凭被害人陈述作出有罪判决。
因此,不能仅因缺乏证据便确信会获得无犯罪嫌疑(不起诉)处分或无罪判决,并以懈怠态度应对调查或审判。
南杨州律所由拥有丰富审判经验的律师团队为委托人提供系统性协助。
若您因无意间卷入性犯罪案件而苦恼,请勿拖延,联系南杨州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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