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向南杨州刑事辩护律师请求帮助的委托人

- - 南杨州刑事辩护律师从初期咨询开始参与并掌握案情
- - 南杨州刑事辩护律师讲解委托人所涉嫌疑的处罚法令及判例
- 2. 南杨州刑事辩护律师为委托人获无犯罪嫌疑提供协助

- - 南杨州刑事辩护律师参照大法院判例主张无犯罪嫌疑
- 3. 南杨州刑事辩护律师使委托人获认定无犯罪嫌疑并以不起诉结案

- - 若卷入与恐吓、侮辱相关的刑事案件
1. 向南杨州刑事辩护律师请求帮助的委托人
向南杨州刑事辩护律师请求协助的委托人,此前因恐吓、侮辱嫌疑而被提起控告。
为洗清蒙受的冤屈,委托人找到了在恐吓、侮辱等诸多刑事案件方面具有丰富经验的大倫律師事務所南杨州刑事辩护律师。
南杨州刑事辩护律师从初期咨询开始参与并掌握案情
大倫南杨州刑事辩护律师为委托人的刑事案件辩护,细致地审视了案件情况。
该南杨州刑事案件委托人的情况如下。
委托人的子女一直持续遭到控告人子女的嘲弄。
控告人的子女对委托人的子女说"你怎么长得这么丑,怎么个子这么矮,是不是连饭都不吃?"等等,持续地欺负、嘲弄委托人的子女。
委托人起初认为这是孩子们之间的事,每次都不予计较,但面对日益严重的言行,便去找了控告人的子女。
委托人说:"你为什么总是嘲弄我家孩子?能不能别这样了?"
于是控告人的子女哭着跑到身为父亲的控告人那里,说委托人训斥并恐吓了自己。
从子女处听到此事的控告人,立即给委托人打电话开始质问。
惊慌的委托人回答说:"我从未训斥或恐吓过。只是因为总嘲弄我家孩子,才好言相劝请他别再嘲弄。"
然而控告人称自己的子女饱受心理创伤、夜不能寐,自己也因承受压力而无法上班,并开始要求赔偿精神损害。
委托人没有进行损害赔偿,因而被控告人以恐吓及侮辱嫌疑提起控告。
为此,委托人为解决冤屈找到了大倫律師事務所南杨州刑事辩护律师。
南杨州刑事辩护律师讲解委托人所涉嫌疑的处罚法令及判例
■ 韩国《刑法》第283条
恐吓他人者,处3年以下徒刑、500万韩元以下罚金、拘留或科料。
■ 韩国《刑法》第311条(侮辱)
公然侮辱他人者,处1年以下徒刑或监禁,或200万韩元以下罚金。
■ 韩国大法院2016年判例等
侮辱罪中所称的侮辱,是指并未摘示事实,而是表达足以贬低他人社会评价的抽象判断或轻蔑情绪。
也并不要求被害人的外部名誉实际受到侵害,或产生具体、现实的受侵害危险。
■ 韩国大法院2016年判例等
大法院曾有判例认定:对接到112报警后出动的警察大声辱骂的情形,属于针对警察个人使用含轻蔑表达的辱骂,从而实施了具有贬低警察个人人格价值评价之危险的侮辱行为。
2. 南杨州刑事辩护律师为委托人获无犯罪嫌疑提供协助
南杨州刑事辩护律师为蒙冤卷入该南杨州刑事案件的委托人争取无犯罪嫌疑而提供了协助。
南杨州刑事辩护律师参照大法院判例主张无犯罪嫌疑
南杨州刑事辩护律师为委托人获无犯罪嫌疑查阅了以往的判例。
根据大法院判例,恐吓罪的成立,须综合行为人与对方的性格倾向、告知当时的周边情形、行为前后的情况等诸多因素来看,一般足以引起恐惧心理。
该南杨州刑事案件的控告人主张,委托人一边使用恶言等,一边恐吓了其子女。
然而,恐吓一般是指告知足以使人产生恐惧心理程度的危害。
但在该南杨州刑事案件中,委托人并无告知危害的事实。
南杨州刑事辩护律师主张,被害人根本不可能因委托人的话语而感到恐惧,因此被害人的主张全部为虚假。
3. 南杨州刑事辩护律师使委托人获认定无犯罪嫌疑并以不起诉结案
检察机关采纳了南杨州刑事辩护律师的主张,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该南杨州刑事案件的委托人表示:"多亏了大倫的南杨州刑事辩护律师,我才得以证明自己的冤屈。"
若卷入与恐吓、侮辱相关的刑事案件
若卷入与恐吓、侮辱罪相关的犯罪,最好寻求专业刑事辩护律师的帮助。
因为借助专业刑事辩护律师的帮助,可以根据情况开展和解或不起诉等多种量身定制的防御活动。
大倫律師事務所的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以长期的审判、侦查经验为基础,从案件初期到公审阶段,为委托人提供量身定制的法律服务。
若卷入上述恐吓、侮辱类南杨州刑事案件,欢迎联系大倫律師事務所的南杨州刑事辩护律师。

本内容以法务法人(有限)大纶 (法務法人(有限)大綸)实际办理的案例为基础,并作了部分改编,著作权归本所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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