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请求木浦律师咨询的原因

- - 木浦律师咨询:组合方的丧失事由并不恰当
- - 木浦律师咨询后决定进行确认组合员资格之诉
- - 通过木浦律师咨询了解确认组合员资格诉讼
- 2. 木浦律师咨询:已离婚的配偶擅自变更户主

- - 木浦律师咨询:强调原告甚至不知晓户主变更的事实
- - 木浦律师咨询:查明在户主变更过程中案外人擅自使用了原告的印章等
- 3. 木浦律师咨询进行的结果,成功获得原告组合员资格确认认定

1. 请求木浦律师咨询的原因
请求木浦律师咨询的委托人称,其颇感冤枉地从组合方收到了资格丧失的通知。
在木浦律师咨询中,委托人说明,因已离婚的前配偶擅自变更户主,其资格遭到丧失。
经过木浦律师咨询,委托人决定将确认组合员资格诉讼委托给大倫律師事務所(有限)木浦事务所。
木浦律师咨询:组合方的丧失事由并不恰当
木浦律师在与委托人的咨询中确认,组合方主张的丧失事由并不合法。由于其不属于韩国《住宅法》规定的户主脱离事由,木浦律师咨询决定强调这一点,进行确认组合员资格诉讼。
木浦律师咨询后决定进行确认组合员资格之诉
在木浦律师咨询后决定进行确认组合员资格之诉的委托人请求寻找方案,以证明其在离婚确定之后确认了配偶单方面变更户主这一事实。
为此,必须确认知悉户主变更事实的时间、户主脱离期间、组合方通知日期等诸多需考量的条件。
通过木浦律师咨询了解确认组合员资格诉讼
通过木浦律师咨询来了解确认组合员资格诉讼。
首先,确认组合员资格诉讼是指被组合否定组合员资格,或资格未获正当认定的人,为向组合证明自己是正当组合员而提起的诉讼。
此外,因工作、疾病治疗、留学、结婚等不得已的事由暂时丧失户主资格的情况,若经市长、郡守、区厅长认定,则视为具有组合员资格。
经过木浦律师咨询,通过强调上述事项来推进了诉讼。
确认组合员资格诉讼相关法令
韩国《城市及居住环境整备法》第39条(组合员资格等) ① 依据第25条的整备事业的组合员(事业实施者为信托业者时,指委托人。以下本条相同)为土地等所有者(重建事业的情况下,仅限同意重建事业的人),但符合下列各号之一时,将代表该多人的1人视为组合员。但是,根据《关于地方自治分权及地区均衡发展的特别法》第25条,为公共机关向地方转移及搞活革新城市的施策等而迁移的公共机关所有的土地或建筑物被受让的情况,将受让人(共有时指代表者1人)视为组合员。
1. 土地或建筑物的所有权与地上权属于多人共有时
2. 多名土地等所有者属于1个户时。此时,未登载于同一分户居民登记表上的配偶及未婚的未满19岁直系卑亲属视为1个户;由1个户构成的多名土地等所有者在组合设立许可后分离户籍而不属于同一户时,除离婚及19岁以上子女分户(限于分开办理分户居民登记且实际居住地已分开的情况)外,仍视为1个户。
3. 组合设立许可(组合设立许可前依据第27条第1项第3号将信托业者指定为事业实施者时,指事业实施者的指定。以下本条相同)后,从1名土地等所有者受让土地或建筑物的所有权或地上权而由多人所有时
② 在依据《住宅法》第63条第1项被指定为投机过热地区(以下称“投机过热地区”)的地区实施重建事业的情况下,于组合设立许可后,实施再开发事业的情况下,于依据第74条的管理处分计划许可后,受让该整备事业的建筑物或土地(包括买卖、赠与及其他伴随权利变动的一切行为,但因继承、离婚而发生的转让、受让的情况除外。以下本条相同)的人,尽管有第1项规定,仍不得成为组合员。但是,转让人符合下列各号之一的情况,从该转让人受让该建筑物或土地的人不在此限。
1. 因户成员(指包含户主在内的户的构成员。以下本条相同)在工作上或生计上的情况,或因疾病治疗(限于依据《医疗法》第3条的医疗机构负责人认定需1年以上治疗或疗养的情况)、就学、结婚,户成员全体迁往均不位于该事业区域的特别市、广域市、特别自治市、特别自治道、市或郡的情况
2. 户成员全体迁入因继承取得的住宅的情况
3. 户成员全体移居海外,或户成员全体拟在海外滞留2年以上的情况
4. 作为1户(指依据第1项第2号属于1个户的情况)1住宅者,其所转让住宅的所有期间及居住期间在总统令规定的期间以上的情况
5. 为获供依据第80条的份额型住宅,拟与土地住宅公社等共有建筑物或土地的情况
6. 拟向以供应公共租赁住宅、依据《公共住宅特别法》的公共分售住宅及以总统令规定的事业为目的而拟受让建筑物或土地的公共再开发事业实施者转让的情况
7. 其他因不可避免的情况而转让的情形中,总统令规定的情况
③ 事业实施者在依据第2项各号以外部分正文不能取得组合员资格的情况下,应对取得整备事业的土地、建筑物或其他权利的人准用第73条进行损失补偿。
2. 木浦律师咨询:已离婚的配偶擅自变更户主
大倫律師事務所通过与委托人的细致咨询,组建了由多名在确认组合员资格诉讼案件方面经验丰富的专家构成的专业律师团队。
大倫专业律师团队主张,组合方所主张的丧失事由并不合法。
木浦律师咨询:强调原告甚至不知晓户主变更的事实
在木浦律师咨询中主张,原告并不知晓户主变更的事实,是案外人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变更了户主,因此这不属于韩国《住宅法》规定的户主脱离事由。
木浦律师咨询:查明在户主变更过程中案外人擅自使用了原告的印章等
通过木浦律师咨询强调,已确认在户主变更过程中案外人擅自使用了原告的印章等。
3. 木浦律师咨询进行的结果,成功获得原告组合员资格确认认定
法院采纳了大倫律師事務所专业律师的主张,作出了“确认原告具有被告的组合员资格”的判决。
从木浦律师咨询到诉讼始终与大倫同行的结果,委托人得以获得组合员资格的认定。
大倫律師事務所组建由多名法律专家构成的执行团队,将专业性最大化,并以基于解决案例构建的大倫独有的诉讼系统,一直将所受委托的案件引向成功。

本内容以法务法人(有限)大纶 (法務法人(有限)大綸)实际办理的案例为基础,并作了部分改编,著作权归本所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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