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委托木浦离婚律师的经过

- - 向木浦离婚律师请求协助的委托人
- - 木浦离婚律师讲解的案件相关法令
- 2. 木浦离婚律师的协助事项

- - 木浦离婚律师主张原告的精神痛苦极为严重
- - 木浦离婚律师主张被告欺骗原告并持续来往
- - 木浦离婚律师主张被告负有损害赔偿义务
- 3. 木浦离婚律师的协助结果“胜诉”

1. 委托木浦离婚律师的经过
前来委托木浦离婚律师的委托人,决心对与丈夫发生不忠行为的婚外情第三者(女性)提起损害赔偿诉讼,并向木浦事务所的离婚律师请求了协助。
向木浦离婚律师请求协助的委托人
向木浦离婚律师请求协助的委托人,因配偶的工作原因而分居生活。
某天,委托人在配偶的信用卡明细中发现了住宿设施的消费记录。
于是委托人前往丈夫居住的公寓,在停车场看到丈夫与一名陌生女性一同回家的情形。
委托人追问对方是谁时,丈夫坦白了不忠行为,委托人要求该女性停止与丈夫来往。
该女性起初似乎答应,但仍暗中持续来往,委托人因此决心提起诉讼。
于是委托人希望在木浦离婚律师的协助下,向婚外情第三者(女性)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木浦离婚律师讲解的案件相关法令
■ 婚外情第三者诉讼
▶ 第三者对婚姻破裂负有责任的情形
指公婆或岳父母、妾室或配偶的通奸对象等,对婚姻生活进行不当干涉而致使婚姻破裂的情形,或者在遭到公婆、岳父母的殴打、虐待或侮辱,以致强求维持婚姻生活被认为过于苛刻的情形等。
- 韩国大法院2004年2月27日宣判2003므1890判决等 |
▶婚外情第三者精神损害赔偿金诉讼注意事项
夫妻因不和及长期分居致使夫妻共同生活破裂,夫妻生活的实体已不复存在并在客观上达到无法恢复的程度后,即使第三者与夫妻一方发生婚外情,另一方配偶也无法向第三者请求损害赔偿。
- 韩国大法院2004年2月27日宣判2003므1890判决等 |
▶ 可向对夫妻婚姻破裂负有责任的婚外情第三者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金,但符合下列条件时则不属于请求对象。
1. 婚外情第三者无法得知我方配偶已婚事实的情形 2. 在婚外情行为之前婚姻关系事实上已终止的情形 |
※ 可向婚外情第三者请求的精神损害赔偿金核算标准
根据交往期间、有无性关系、是否离婚、有无子女等而有所不同
2. 木浦离婚律师的协助事项
木浦离婚律师为在诉讼中胜诉,提出了如下主张。
木浦离婚律师主张原告的精神痛苦极为严重
原告因被告的不忠行为而试图做出极端选择。
着重强调原告因极度的精神痛苦而无法正常进行日常生活,至今仍在精神科接受心理治疗这一事实。
木浦离婚律师主张被告欺骗原告并持续来往
原告曾直接要求被告停止来往。
但被告无视这一要求,持续进行不忠行为,并着重强调被告明知原告的存在,却仍持续来往这一点。
木浦离婚律师主张被告负有损害赔偿义务
第三者不得介入他人的夫妻生活而导致婚姻破裂。
但是,被告侵害了原告作为配偶的权利,致使婚姻破裂。
着重强调被告因此负有就原告所受损害进行金钱赔偿的义务这一点。
3. 木浦离婚律师的协助结果“胜诉”
采纳了木浦离婚律师主张的法院全额支持了请求金额,并判令诉讼费用也由被告承担。
如需离婚律师的帮助
上述案件是因婚外情第三者(女性)而遭受极大痛苦的委托人,在针对婚外情第三者(女性)的损害赔偿诉讼中胜诉的案例。
若因婚外情第三者(女性)致使婚姻关系破裂,可向配偶及婚外情第三者(女性)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金。
大倫律師事務所在与委托人进行细致咨询后,收集切实的证据,将诉讼引向胜诉。
如果您正处于与上述案件类似的处境中遭受痛苦,希望您向大倫律師事務所的木浦离婚律师请求协助。

本内容以法务法人(有限)大纶 (法務法人(有限)大綸)实际办理的案例为基础,并作了部分改编,著作权归本所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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