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获得南杨州律师推荐的委托人

- - 获得南杨州律师推荐的委托人的经历
- - 通过南杨州律师推荐介绍的裁判解除收养关系相关法理
- 2. 通过南杨州律师推荐进行的委托人案件

- - 南杨州律师推荐,委托人内心深受伤害
- 3. 南杨州律师推荐,协助委托人成功解除完全收养关系

- - 解除收养关系诉讼,因需要专家的协助
1. 获得南杨州律师推荐的委托人
通过南杨州律师推荐与大倫进行咨询的委托人,在与丈夫再婚时将丈夫的子女作为完全收养子女接纳。但与丈夫离婚的委托人,考虑到日后可能产生抚养费或继承等问题,决定解除收养关系。
获得南杨州律师推荐的委托人的经历
委托人决定解除收养关系的决定性原因是与丈夫离婚。
委托人与丈夫维持事实婚姻关系后办理了婚姻登记。
丈夫有两名子女,在办理婚姻登记的同时,将丈夫的子女作为完全收养子女登记到了家族关系登记簿上。
但由于与丈夫性格不合,争吵日益频繁,加之丈夫将次子的越轨与迷惘问题推卸给委托人,矛盾逐渐加深。
最终两人决定协议离婚。
委托人表示,离婚后担忧子女的抚养费问题以及日后的继承问题等,因此希望解除完全收养关系。
通过南杨州律师推荐介绍的裁判解除收养关系相关法理
解除收养关系与离婚类似,分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和‘裁判解除收养关系’。
协议解除收养关系是指收养当事人之间通过协议解除因收养而产生的亲子关系
裁判解除收养关系是指在存在法律规定的解除收养事由时,由养父母、养子女或解除收养请求权人以对方为被告提起诉讼,通过法院判决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
就裁判解除收养关系而言,须有法律规定的事由才能向法院提出请求。
以下是韩国《民法》第908条第5款规定的相关事由。
① 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或以其他方式显著损害其福祉的情形 |
② 养父母遭受养子女极其不当对待的情形 |
③ 养父母或养子女的生死状况超过3年不明的情形 |
④ 其他存在难以继续维持养亲子关系的重大事由的情形 |
完全收养关系解除申报程序
① 向法院提交诉状 → ② 送达对方后正式提出申请 → ③ 收到诉状的被告须在30日内提交答辩 → ④ 未提交答辩时听取申请人的意见
※ 但在诉讼的情况下,须自法定事由存在之日起3年内、且自知悉相关情况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请求
2. 通过南杨州律师推荐进行的委托人案件
为协助获得南杨州律师推荐的委托人,大倫竭尽全力。
由于解除完全收养关系的事由严格、需要证明的证据要求苛刻,因此通过与家事专业律师的细致咨询,主张了以下几点。
南杨州律师推荐,委托人内心深受伤害
委托人收养的子女经常逃学、违抗委托人的话,表现出不良态度。
此外,子女以其没有做母亲的资格为由,不给予身为母亲应有的礼遇,使委托人承受了极大的压力,丈夫也指责子女态度的原因在于委托人。
因此,委托人深受伤害,饱受剧烈头痛的折磨,甚至一度往返医院就诊。
主张这属于法律规定的裁判解除收养关系事由,是难以维持养亲子关系的情形。
3. 南杨州律师推荐,协助委托人成功解除完全收养关系
通过南杨州律师推荐与大倫办理案件的委托人,因证明了裁判解除收养关系事由明确,成功解除了收养关系。
若不解除收养关系而离婚,日后可能因抚养费支付和继承问题等而产生困扰,正因如此坚决希望解除收养关系的委托人,对案件按其所愿得到解决表示了感谢。
解除收养关系诉讼,因需要专家的协助
解除完全收养关系时,须提出解除关系的明确理由,有逻辑地说服审判部。
由于须释明明确的依据,在专业律师的协助下进行,是申报案件并将其引向有利方向的方法。
大倫为每起案件组建由3名以上专责律师构成的团队,合法且高效地收集证据。
大倫致力于保护委托人的权利、解决其困扰,如需帮助,欢迎随时前来大倫律師事務所。

本内容以法务法人(有限)大纶 (法務法人(有限)大綸)实际办理的案例为基础,并作了部分改编,著作权归本所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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