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全州律师事务所了解到的详细案件经过

- - 找到全州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人有着怎样的经历?
- - 全州律师事务所介绍的相关法令
- 2. 全州律师事务所为委托人制定的“减刑”策略

- - 全州律师事务所强调委托人变化的个人情况
- - 全州律师事务所强调委托人家庭的生计困难
- - 全州律师事务所强调不得不驾车的不可避免缘由
- 3. 全州律师事务所协助的结果“减刑为罚金刑”

- - 如果因反复醉酒驾驶被判处实刑?
1. 全州律师事务所了解到的详细案件经过
向全州律师事务所请求协助的委托人,因醉酒驾驶嫌疑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但委托人希望在上诉审中获得缓刑或罚金刑的判决,为此找到全州律师事务所请求协助。
找到全州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人有着怎样的经历?
委托人是一名40多岁的男性,有两次醉酒驾驶前科。
特别是第二次醉酒驾驶时,委托人已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缓刑,处于无驾照状态。
但在判决确定后仅两周,便再次在醉酒状态下驾车。
再次被移送审判的委托人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当庭羁押。
全州律师事务所介绍的相关法令
道路交通法 第148条之2(罚则) ① 违反第44条第1款或第2款,被判处罚金以上刑罚且该刑罚确定之日起 10年内再次违反同条第1款或第2款的人(包括刑罚已失效的人)依照下列各项的区分予以处罚。<修订 2023. 1. 3.> 1. 违反第44条第2款的人,处1年以上6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0万韩元以上3千万韩元以下罚金。 2. 违反第44条第1款的人中,血液酒精浓度在0.2%以上的人,处2年以上6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千万韩元以上3千万韩元以下罚金。 3. 违反第44条第1款的人中,血液酒精浓度在0.03%以上、不足0.2%的人,处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0万韩元以上2千万韩元以下罚金。
② 有相当理由足以认定处于醉酒状态,却不接受依第44条第2款进行的警察公务员检测的人,处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0万韩元以上2千万韩元以下罚金。
③ 违反第44条第1款,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汽车等或有轨电车的人,依照下列各项的区分予以处罚。 1. 血液酒精浓度在0.2%以上的人 处2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千万韩元以上2千万韩元以下罚金 2. 血液酒精浓度在0.08%以上、不足0.2%的人 处1年以上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0万韩元以上1千万韩元以下罚金 3. 血液酒精浓度在0.03%以上、不足0.08%的人 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0万韩元以下罚金 |
2. 全州律师事务所为委托人制定的“减刑”策略
全州律师事务所立即着手与委托人进行咨询,直接前往监狱探视正在服刑的委托人,了解了准确的案件经过。
就委托人而言,其在缓刑期间又犯下同样的罪行,且在判决确定后仅两周便再次醉酒驾车,罪质十分严重,减刑非常困难。
但既然委托人信任并将案件托付于己,全州律师事务所便倾注心力,为委托人的减刑制定了专业而系统的策略。
全州律师事务所强调委托人变化的个人情况
委托人有一位深爱的妻子。
两人虽未举办婚礼,但通过婚姻登记成为了法律上的夫妻。
但被认定为夫妻还不到两天,委托人便被判处实刑并当庭羁押。
就这样在狱中服刑的委托人,得知了妻子怀孕的消息。
面对无法陪伴在需要身体和情感上保护的妻子身边这一事实,委托人不禁潸然泪下。
全州律师事务所提及这些周边情况,恳请从宽处理。
全州律师事务所强调委托人家庭的生计困难
委托人在入狱前一直承担着家庭的生计。
但因当庭羁押而失去工作后,家人们在生计上陷入了极大的困难。
特别是随着委托人的妻子怀孕,从事经济活动变得更加困难,委托人的父母也因宿疾正在重症监护室接受治疗。
全州律师事务所强调,希望帮助委托人早日回归社会,为家庭生计出一份力。
全州律师事务所强调不得不驾车的不可避免缘由
委托人在被判处缓刑后将车辆交由妻子保管,也未再驾车。
但因妻子突然身体不适需前往医院,才例外地短暂驾驶了一次。
当然,委托人对于连这样的判断也是错误的这一点,正痛彻地反省、再反省。
全州律师事务所强调了存在不得已实施醉酒驾驶的缘由这一点。
3. 全州律师事务所协助的结果“减刑为罚金刑”
在全州律师事务所的协助下,上诉审法庭撤销了判处有期徒刑1年的一审判决,对委托人判处了罚金刑。
法庭说明,委托人承认自己的罪行并正在反省,本案醉酒驾驶并未引发交通事故,综合考虑委托人的年龄和环境等因素,一审的量刑过重,存在不当之处。
如果因反复醉酒驾驶被判处实刑?
醉酒驾驶不仅会对自身,还可能对他人的财产和生命造成重大威胁,因此被归类为“重罪”。
特别是如果在10年内曾因相关犯罪受到处罚,则难免会受到更严厉的处罚。
因此,如果卷入醉酒驾驶犯罪,最好从案件初期就获得专业辩护团队的协助。
全州律师事务所由拥有丰富相关经验的辩护团队为委托人提供系统的帮助。
如果因被适用醉酒驾驶嫌疑而苦恼,请尽快联系全州律师事务所。

本内容以法务法人(有限)大纶 (法務法人(有限)大綸)实际办理的案例为基础,并作了部分改编,著作权归本所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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