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寻求安养性犯罪律师帮助的原因

- - 强调因被害人为未成年人需迅速应对
- - 适用以性剥削为目的的对话等未成年人性犯罪嫌疑时的应对
- - 以性剥削为目的的对话的量刑
- 2. 安养性犯罪律师的协助事项

- - 主张并非有意接近
- - 主张被害人积极持续进行性对话……导致判断力模糊
- - 强调被告人自白
- 3. 采纳安养性犯罪律师主张的法院,涉嫌违反《儿童·青少年性保护法》“缓刑”

1. 寻求安养性犯罪律师帮助的原因
强调因被害人为未成年人需迅速应对
安养性犯罪律师诊断认为,委托人在明知被害人为未成年人的情况下仍与其互发淫秽聊天信息、发送了100条以上要求淫秽行为及裸露照片的信息等多项情况,可能导致被判处较重的刑罚。
安养性犯罪律师就本案迅速展开应对,力求最大限度地争取减刑。
适用以性剥削为目的的对话等未成年人性犯罪嫌疑时的应对
安养性犯罪律师说明,在适用以性剥削为目的的对话嫌疑时,行为人是否在明知被害人为未成年人的情况下实施犯罪十分重要。
因为如果是在不知道被害人为未成年人的情况下实施的犯罪,则可能成为减轻处罚的因素。
近来,针对未成年人的性犯罪的处罚正日趋加重。
特别是,对于以13岁以上儿童·青少年为对象的性犯罪,与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时起计算的一般犯罪追诉时效不同,其自被害儿童成年之日起计算。
也就是说,即使犯罪发生后经过了很长时间,仍有可能进行调查。
安养性犯罪律师强调,除以性剥削为目的的对话外,若被适用与未成年人相关的性犯罪嫌疑,应尽快寻找专门律师就案件进行咨询。
以性剥削为目的的对话的量刑
《儿童·青少年性保护法》
第2条(定义) 本法所使用用语的含义如下。
4. “购买儿童·青少年性行为”是指,向儿童·青少年、居间介绍购买儿童·青少年性(性)行为者,或实际保护·监督儿童·青少年者等提供或承诺提供金品或其他财产上利益、职务·便利提供等对价,并以儿童·青少年为对象实施下列各目之一的行为,或使儿童·青少年实施此类行为。
甲. 性交行为
乙. 利用口腔·肛门等身体部位或器具的类似性交行为
丙. 接触·裸露身体全部或一部分,引起一般人性羞耻心或厌恶感的行为
丁. 自慰行为
第15条之2(对儿童·青少年以性剥削为目的的对话等) ① 19岁以上的人以性剥削为目的,通过信息通信网对儿童·青少年实施下列各号之一的行为的,处3年以下徒刑或3千万韩元以下罚金。
1. 持续或反复进行可能引发性欲望、羞耻心或厌恶感的对话,或使他人持续或反复参与此类对话的行为
2. 引诱·劝诱实施第2条第4号各目之一行为的行为
② 19岁以上的人通过信息通信网,对未满16岁的儿童·青少年实施第1项各号之一行为的,处以与第1项相同的刑罚。
2. 安养性犯罪律师的协助事项
大倫律師事務所通过与委托人的深入咨询,组建了一支由多名在以性剥削为目的的对话、未成年人性犯罪案件方面经验丰富的专家组成的TF。
随后,强烈主张被告人承认与被害人进行淫秽聊天及要求淫秽行为等行为,并正在深刻反省。
主张并非有意接近
安养性犯罪律师表示,被告人并非有意接近被害人。
主张被告人是在因事业失败等遭受经济困难、心理上处于脆弱状态之下才导致本案发生的。
主张被害人积极持续进行性对话……导致判断力模糊
安养性犯罪律师说明,被害人积极地持续进行性对话,被告人因此判断力变得模糊而实施了犯罪。
不过,安养性犯罪律师强调,作为成年人的被告人未能纠正尚不成熟的未成年被害人的言行,以致发生本案,对此正在深刻反省。
强调被告人自白
安养性犯罪律师表示,被告人就本案自白了所有事实,并对起诉书内容予以承认。
性犯罪律师以此为基础,为被告人请求了从宽处理。
3. 采纳安养性犯罪律师主张的法院,涉嫌违反《儿童·青少年性保护法》“缓刑”
法院采纳了性犯罪律师的主张,作出了“判处被告人徒刑4个月。但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2年间缓期执行上述刑罚”的判决。
因此,委托人得以顺利免于当庭羁押,回到了家人的怀抱。
大倫律師事務所设有性犯罪应对小组。由于性犯罪的处罚力度相对较高,因此会根据案件情况由1~20名专家应对委托人的案件。
此外,由于相关证据的有无会左右侦查/审判的结果,因此由证据调查·电子数据取证(数字取证)·警卫小组直接收集·分析个人难以取得的证据,并将其运用到可在审判中使用的程度。
如果您正因未成年人性犯罪等疑难案件而苦恼,欢迎随时向大倫咨询。

本内容以法务法人(有限)大纶 (法務法人(有限)大綸)实际办理的案例为基础,并作了部分改编,著作权归本所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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