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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与案例

确认婚姻无效

全州离婚律师|委托人找到大倫,为已故家人提起婚姻无效诉讼并胜诉

向全州离婚律师求助的委托人在父亲去世后,得知父亲曾与某外国人办理结婚登记,因此请求协助提起婚姻无效诉讼。

CONTENTS
  • 1. 全州离婚律师审查的案件详细经过
    • - 找到全州离婚律师的委托人的故事
    • - 全州离婚律师介绍的相关法律规定及判例
  • 2. 全州离婚律师制定的胜诉策略
    • - 全州离婚律师强调两人并未实际同居
    • - 全州离婚律师指出对方女子存在不正当意图
  • 3. 全州离婚律师协助的结果,‘原告胜诉’
    • - 如欲提起婚姻无效诉讼

1. 全州离婚律师审查的案件详细经过

全州离婚律师接待的委托人是一名30多岁的男性。父亲去世后,他在整理相关文件时得知了父亲的婚姻情况。但包括委托人在内的所有家人都不认识该女子。因此,委托人决定提起婚姻无效诉讼。

找到全州离婚律师的委托人的故事

委托人从小就与父亲存在严重矛盾。

成年后,他逐渐开始与父亲断绝往来。

但父亲因罹患罕见病被判定时日无多后,委托人又开始逐渐照顾父亲。

一直与病魔抗争的父亲最终去世。

此后,委托人在整理与父亲有关的文件时,发现了令人震惊的情况。

他发现父亲数年前曾与某外国女子办理结婚登记。

但委托人从未听父亲提起过该女子。

因此,委托人认为,在父亲并未同意的情况下,该女子为在韩国就业,通过中介办理了结婚登记,遂决定提起婚姻无效诉讼。

全州离婚律师介绍的相关法律规定及判例

韩国《民法》第815条(婚姻无效) 婚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归于无效。
1. 当事人之间无结婚合意时
2. 婚姻违反第809条第1款规定时
3. 当事人之间现有或曾有直系姻亲关系时
4. 当事人之间曾有养父母系直系血亲关系时

韩国《家事诉讼法》 第23条(婚姻无效及离婚无效之诉的起诉权人)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四亲等以内的亲属,可以随时提起婚姻无效或离婚无效之诉。

“外国人乙并无与甲建立真正夫妻关系的意愿,仅将办理结婚登记作为入境韩国就业的手段。在此情况下,即使乙入境韩国后曾与甲持续一个月的婚姻生活,也只能认为乙并无真实结婚意愿,只是为实现上述其他目的而暂时制造了婚姻生活的表象,因此,甲与乙之间不存在结婚意思的一致,该婚姻依照韩国《民法》第815条第1项归于无效。”(参见韩国大法院2010.6.10.宣判的2010므573号判决等)

2. 全州离婚律师制定的胜诉策略

全州离婚律师按照委托人的请求,制定了相关策略,以使其父亲所涉婚姻被认定无效。

全州离婚律师强调两人并未实际同居

从结婚登记文件来看,两人确为夫妻。

但调查结果显示,两人实际上从未有过片刻共同生活。

委托人的父亲曾因罹患罕见病艰难治疗数月,但在此期间,对方女子也未曾出现在父亲面前。

此外,也很难查到该女子办理迁入申报的记录。

最重要的是,在与该女子办理结婚登记前后,委托人的父亲从未有过出国记录。

既无实际同居痕迹,也未办理书面迁入申报,且没有委托人父亲为见该女子而出国的记录,因此,该婚姻应被认定为无效。

全州离婚律师强调上述情况,主张该婚姻无效。

全州离婚律师指出对方女子存在不正当意图

如前所述,与委托人父亲办理结婚登记的女子从未与委托人有过任何往来。

委托人的父亲有该女子的联系方式,经确认,他生前曾数次尝试联系该女子,但均遭到拒绝。

该女子也从未向委托人的父亲表示有意前往韩国。

但在得知委托人的父亲去世后,她的态度发生了变化。

她开始通过介绍两人认识的中间人,索要与继承有关的款项。

全州离婚律师基于上述情况指出,可判断对方女子是通过中介办理了结婚登记,并主张该婚姻无效。

3. 全州离婚律师协助的结果,‘原告胜诉’

经全州离婚律师协助,法院作出了确认两人婚姻无效的决定。

审判庭指出,对方女子虽然完成了结婚登记,但既未入境韩国,甚至也未为此申请签证,可见其在没有结婚意愿的情况下出于其他目的办理了结婚登记。

如欲提起婚姻无效诉讼

“婚姻无效”是指婚姻效力溯及既往地归于消灭。

婚姻被认定无效后,当事人将被视为自始不存在夫妻关系,因此与“离婚”有所不同。

实际上,获得婚姻无效认定的情况并不多见。

因此,如希望确认婚姻无效,必须在专业人士的帮助下,向法院准确释明存在婚姻无效事由。

全州离婚律师所在的大倫律師事務所拥有多名相关经验丰富的专业律师,可积极为委托人提供协助。

如果您正因婚姻无效诉讼而苦恼,请尽早前往全州离婚律师所在的大倫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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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内容以法务法人(有限)大纶 (法務法人(有限)大綸)实际办理的案例为基础,并作了部分改编,著作权归本所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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